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理论基础

(二)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理论基础

尽管通常将“依赖性”作为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的内核,但是,依赖性本身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表征,而非内在的理论逻辑基础。这里必须要进一步地说明为什么有了依赖性就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交易义务。归纳起来,对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社会福利损害,一是从公平竞争观念的角度进行阐释;二是从经济学理论来进行说明。

1.公平竞争观念的角度

认为交易中弱势群体的自由选择权和合同内容的决定权会受到强势主体的限制,因而违背公平竞争的本义。[33]基于这种朴素的社会福利观念,又有学者认为强势主体的滥用行为提高了中小生产商的市场进入门槛,为供应商建立垄断地位提供了条件。[34]进而,对于中小企业的排挤又会影响最终消费者的选择权,并最终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35]

这一观点最为典型的代表是日本反垄断法。日本《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9款中规定,在确定构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时,以该行为具有阻碍公平竞争的可能性为要件,而不必须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如何理解公平竞争阻碍性的内涵,历来就是日本反垄断法适用该规定时最大争议所在。[36]就此问题,今村成和教授认为,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只是当事人在个别交易关系发生对待给付不均衡的问题,并未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所以是以其公平竞争阻碍性,应从间接侵害自由竞争的观点出发,着眼于该滥用行为同时具有减损弱势相对人、强化优势地位当事人于市场竞争地位的效果。[37]相对此说,正田彬教授认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在于确保企业拥有参与市场竞争之营业自主权,因此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与限制转售价格、附排他或拘束条件等不公平的交易方法,其公平竞争阻碍性同样在于侵害事业活动之自由竞争机能。(https://www.daowen.com)

2.经济学理论中的资产专用性理论(Asset Specificity)

资产专用性理论为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Williamson)所创。[38]他认为,在长期性或持续性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因为抱有对未来长期交易的期待而必须做出一定的投资,此投资被称为“专用性投资”。由于该投资具有“关系专有性”(relation-specific investment),从而对于从事此项投资的当事人产生锁定效应(lock-in effect)。此时,一方以停止交易或者变更交易条件敲竹杠(hold-up),另一方不得不接受,从而造成自由竞争上的损失。理论上而言,投资厂商应当在事前要求缔结明确的合同条款,以避免事后被敲竹杠。但是,现实中当事人往往难以签订完全契约(complete contract)以解决上述问题。原因在于通常存在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的突发事故(unforeseen contingencies),或记载该突发事故之契约成本、执行成本过高。加上交易者具有机会主义(opportunism)倾向,往往意图谋利而隐匿信息,以致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成为此类持续性交易的常态。考虑契约的不完全性,原本有意从事特殊投资的厂商就可能望而止步或减少投资规模,导致投资效益远低于厂商相互合作下的最佳水平。资产专用性由我国台湾地区黄铭杰教授首先运用到相对优势地位的分析之中,[39]后被引入大陆成为支持派的主要经济学理论依据。[40]

尽管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有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内容以及立法例与案例,但是,这一理论与传统反垄断法的理论逻辑却有着极大的冲突。按照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在处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件时,判断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往往是第一步,因为如果没有支配地位,就不存在滥用的可能。但是,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的提出,却突破了这一前提。因为按照这一理论,企业即便没有市场支配地位,却仍然可能因为“依赖性”而承担“滥用”的法律责任。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的采用,与反垄断法结构性要素的基础地位相冲突,会造成反垄断法规制范围的不恰当扩展,将保护竞争演变为保护竞争者,并且在很多案例中与“思维经济”原则相悖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