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产品市场的理论分析
大型零售超市比较显著地反映了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所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不仅因为大型零售商出售的产品数量繁多,同时,其面对的竞争对手可能只销售其中一部分产品,此时如何处理相关市场问题也非常棘手。
组产品市场(cluster market)[19]概念的提出是解决前述问题的一个方案。但这一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的问题在于,组产品往往包含了没有竞争关系的产品,这和相关市场的基本原理存在一定的冲突。大量采用组产品的案件中都存在这个问题。例如,美国的“Thurman案”中,[20]法院拒绝认定“装修中心”(home center)为相关市场。这种中心同时销售电材、管材和建材。尽管该地区还有许多商店在销售这几种产品中的一种或某几种,但几乎没有谁同时销售这三种,而电材和管材相互不竞争,电材和建材业也不竞争。此外,在“Grinell案”中,法院则认可了组产品市场,界定了“中心站保护服务”(central station protective service)。[21]该案中被告的中心站系统同时提供防盗、防火以及其他服务。由于防盗与防火两种服务互不竞争,因而不能基于交叉弹性高的理由将二者纳入同一市场。但同时提供这两种服务比分别提供其中一种看来要便宜得多,该系统的大量线路可以同时用于提供者两种服务。同样,该系统通过给某个监听的中心站发出呼叫而激发报警,同一个用户既可以发出防火呼叫,也可以发出防盗呼叫。
有学者认为组产品市场方法的内在合理性在于范围经济。[22]如果同时供应多种互补性产品可以产生巨大的节约——这有时被称为范围经济,则也可将这组互补性产品纳入同一相关市场。规模经济是指做两件事比只做一件事更经济;而范围经济则是由于两件事一起做比分别做更便宜而产生的节约。比如,假设单独提供1000美元支票账户服务的成本是1.5美元,单独提供每1000美元小额贷款的成本是3美元。一家银行如果同时提供这两种服务,则会消除在第三人市场借款、贷款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因为它可以用自己的支票账户的存款来贷款。假设这家银行可以将提供支票账户服务和小额贷款服务的总成本降低到3.5美元/1000美元。这时它可以将支票账户服务的价格定在1美元,而将小额贷款服务的价格定在2.5美元。显然,城里的唯一的一家银行与那些只提供一种服务的机构相比,拥有成本优势,这种成本优势使其可以采用大大高于其边际成本的价格与这些机构相竞争——对支票服务而言,是高出50%;对小额贷款来说,是高出20%。不仅如此,任何进入者如果只从事一种服务,都会处于成本劣势。[23]范围经济可以降低成本,而如果只经营其中之一则会处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这时有必要界定“一组产品”作为相关市场。如果成本节省不明显,范围经济不显著,就不能把这一组产品界定为组产品市场。
在如何界定组产品市场上,有学者总结认为主要有两个步骤:[24]
第一步,判断涉案企业提供的多元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交易补偿性。[25]首先观察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否固定发生在某一特定企业;其次考察消费者进行消费选择时是否比较了不同企业的组产品市场价格;同时考察企业是否调整过组产品的总体价格以促进产品销售。[26](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步,参考一些已有标准来判断产品或服务是否构成一个相关市场。在具体案件中所采用的界定标准各不相同:或基于贸易协会的解释,或基于人口普查分类,或基于功能的互补性以及共同的技术、分配和市场营销等。一般来说,当从将一组产品或服务作为整体的角度,或从每个单独产品或服务的角度考虑对消费者的影响时,两者存在显著差异,此时应采用集群市场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
组产品或服务已经被用于界定各种相关产品市场,包括医药零售、[27]免下车图像处理(drive-through photo processing)[28]、报纸、[29]体育装备、[30]专用工具,[31]以及销售给批发商的整套洗发水、护发素等。[32]需要说明的是,组产品市场尽管被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但仍然存在很多争议。尤其是和相关市场基本定义上的矛盾。相关产品市场是相互竞争的产品的集合,而组产品市场中包含的不仅是相互替代的产品,而且还有互补的、非竞争的产品。
针对这一矛盾,有学者认为,仍可采用SSNIP检验法来判断一组非替代、非捆绑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构成一个组产品市场。当垄断企业将一组产品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时,消费者也不会转向其他企业购买,那么这组产品就可以反映企业的市场力量,由此构成了一个相关市场,即组产品市场。[33]但是,SSNIP测试的前提条件是选定最小产品组合。在组产品市场中则可能存在一开始所选定的产品组合就已经过大的问题。例如,一般情况下,从A开始测试提价5%~10%是否成功;如果不成功,说明有替代发生,因而需要扩大到可能有竞争关系的B产品上。假设最后测试出相互竞争的A、B、C共同构成相关产品市场。但如果运用的到组产品市场中,因为一开始就不是从最小单个产品开始,就可以一来就选择了相关竞争的A、B、C、D以及非替代的E、F作为组合来提价。因此,SSNIP能否很好适用存在疑问。
霍温坎普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将一组产品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实际上不过是把某个特定设施,或者某个特定的生产系统界定为相关市场,尽管它生产的各种产品之间严格说来并不相互竞争。例如医院手术室可以用于做心脏移植手术、扁桃体切除手术,也可以用作产房。这各种手术之间并没有很好的替代性,但我们仍然可以说某个医院在当地垄断了“外科设施”,因而是一家垄断性的医院,然后将在该医院所做的手术,与在其他地方所做的手术数量进行比较,来计算其市场份额。看起来我们所计算的好像是心脏移植和扁桃体切除手术,并将它们放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但实际上我们将力量归于耐用的专业化的硬件——手术室,各种手术都是在手术室做的。[34]但这一观点仍然存在疑问。因为单纯将关注点放置在硬件上则忽略了医院还具有服务提供的功能,否则,医院就变成了医疗设备销售商了,而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就医疗服务来说,实际上是医生的服务加上医疗设备共同构成的。[35]
可见,尽管组产品市场在很多案件中被采用,但理论上的争议一直存在。而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组产品市场的广泛运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它可以减少案件处理的难度。只要没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企业在这一组合内的不同产品上拥有不同的市场力量,便可以出于案件处理上的便利认定组产品市场。例如,在“Alliant Techsystem案”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坦克炮弹界定为相关市场,法院支持这一判定,尽管不同的坦克使用的炮弹尺寸、型号不同,因而彼此间是不可替换的。[36]力量的真正来源是生产设施,这与前述医院手术室的情况是一样的。另一个来源是被告在这一组内所有的产品上拥有同样的市场力量,面对同样的竞争对手,所有这些产品上的进入壁垒是一样的,等等。因此,将不同的型号和在一起有利于节约审批成本,减少重复程序,免得要对不同型号的炮弹一一重复相同的过程。当然,一旦合在一起的理由消失,就不能再认定为组产品了。例如,假设A、B、C三种坦克所用的炮弹全都是Alliant生产的,但在D型坦克上有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D型坦克40%的炮弹是这个对手生产的,Alliant则生产剩余的60%。这时法院只能将A、B、C纳入同一个市场,而对于D型坦克,则要单独考察。[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