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经济效果
对于入场费的正面经济效果,相关的研究主要是从效率提升的角度来进行论证。而对于入场费的负面经济效果,则主要集中于零售商市场力量的应用。正如前文所言,大型零售超市在规模上的扩张不仅获得规模效应,降低了成本,也同时会获得更大的市场决定权。但由此也可能带来对产业的负面影响。相关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1.减弱零售的竞争、提高其利润。Bloom发现,所有的制造商和零售商都认为入场费会提高零售价格。因为在收取入场费的情况下,处于竞争状态的制造商会提高商品批发价格,而更高的商品批发价格又使得零售商提高零售价格。[48]结果,收取的入场费最后通过商品本身价格的提高,转嫁给了消费者。Shaffer认为,当上游市场处于完全竞争情形时,零售商通过限制制造商的数量,要求所选择的制造商缴纳一次性入场费,但允许其提高批发价格。这样,较高的批发价格缓和了零售行业竞争程度,推动了零售价格上升,提高了零售商利润,形成了类似于合谋的市场结果。[49]汪皓运用双寡头市场模型,表明大零售商收取的线性入场费,由制造商转嫁给中小零售商,使中小零售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而大零售商的竞争优势却进一步加强,降低了零售行业内部竞争程度。[50]
2.大型制造商会排挤小的制造商。由于入场费在整个推介新产品所需要的费用中的比例越来越高,小的制造商往往没有足够的金融资源来支付入场费,从而失去了推介新产品的机会。国外一些学者揭示,大制造商可以通过缴纳中小制造商无法承受的高额入场费,使中小制造商不得不退出市场。而中小制造商被排挤并非其产品没有竞争力,而是因为它们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能力比较弱,因此大制造商这种行为有违“反垄断法”的精神。[51]Stanton& Herbst的研究表明,大型食品加工企业确实通过支付弱小竞争者无力承担的入场费,以维持并保护他们稀缺的货架空间,并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52]
3.入场费所形成的价格歧视对小的制造商和零售商不利。因为谈判实力的不济,即便在都支付入场费的情况下,小的制造商往往比大的制造商支付相对更多的入场费,而且大的制造商可以通过产量的提高将入场费的成本在商品中摊薄,从而在价格上更具有竞争力,即具有规模效率。对小的零售商而言情况则相反。本来入场费在整个产品销售量中占据的比例就比较高,同时产量也在短期内难以急剧提高,很可能在该产品被淘汰时也未实现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这会加剧零售行业中的不平衡性。[53]
综上来看,国内、国外的主流研究都表明,入场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正面的效果,并同时可能会对零售产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在这些研究结论中,值得注意的是:
首先,尽管认可超市收费所可能带来的正面效果,但入场费本身可能包含性质不同的各种收费,从而导致产生不同的效果。同时,即便同一种性质的费用,也会对零售商、供货商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对市场的影响效果很难一概而论,因为各种不同的“名目”之间完全可以相互转化。
其次,对超市收取入场费的负面效果的分析中,都和零售商所具有的市场力量相联系。换句话说,负面效果的产生和收费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因此,入场费不能简单定性为违法。虽然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强调主体的特殊性,但是,同时还要看到的是行为后果分析仍然重要。可以认为,主体资格要求是最终认定违法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那么,行政执法机构对入场费的完全否定并不可取。
除了这些主流的研究之外,入场费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可能会更为复杂。简单地从账面看,降低供货商商品的价格和间接收取入场费来充抵商品价格是一样的,但实际上,直接的降价对超市而言还有销售的压力,而通过收取入场费则能直接保障一部分利润,从而立于不败之地。如售价100元的产品,供货商和超市各得5%的利润。在商品销售1万件后,超市才有5万元的利润,而且随着销售量的增加,其间还有边际成本递增和规模效应的双向问题,有可能实际利润还不到5万元。而如果收取入场费2万元,则其只需要再销售6000件商品就能获得利润5万元,那么超市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则大幅度减少。因此,超市如果从自身利益出发,当然愿意直接收取入场费。
此外,入场费的收取还可能存在税收层面的问题。在效果上,超市直接要求供货商降低商品的价格也可以保证超市获得收取入场费同样的利润。但是,以不同的方式收取费用,体现在税务上的效果却并不一样。假设超市是直接从20万元的货款中将5万元的摊派直接划走,供货商在拿到15万元货款的同时,却需要向超市出具20万元的发票。而超市划走5万元的摊派后,不给供货商任何票据。通过这样的方式,超市将5万元摊派的税转嫁到了供货商身上。而且,由于这5万元的摊派通过供货商,有的超市甚至不把这5万元计入公司的账目,从而逃脱企业应付的增值税或所得税。[54]供货商在处理自己的账目时,则将该笔款项5万元计入公司的“损耗”名目下,在公司账面上的表现就是亏损。
但是,对于这样的效果是否会构成违法?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入场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55](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这表明政府从税法上确认了“入场费”的合法性。
不管如何,已有的研究都表明,大型零售商收取入场费产生的市场效果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因为在商品货款之外收取了费用就被认为违法。而在判断公权力是否需要介入市场行为时,反垄断法提供了很好的分析工具。
【注释】
[1]入场费在不同的理论文献和规范性文件中又被称为通道费、进场费、上架费等。为了行文上的统一性,本书适用“入场费”予以指代。
[2]See Marx Leslie M.& Shaffer Greg,“Up-front Payments and Exclusion in Downstream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38(3),2007,pp.823-843.
[3]See Mary W.Sullivan,“Slotting Allowances and the Market For New Product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 40(2),1997,p.123.
[4]参见顾国建:《中国连锁超市通道费研究报告之二》,载《中国商贸》2003年第2期。
[5]参见童春艳、张闯:《渠道权力结构与进场费的作用关系》,载《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10期。
[6]参见汪浩:《通道费与零售商市场力量》,载《经济评论》2006年第1期。
[7]参见钟谷兰:《上架费之赛局理论分析》,载《台大管理论丛》1996年第2期。
[8]参见《家乐福发邀请函意在各个击破 众协会声援怒炒》,载《京华时报》2003年7月2日,第5版。
[9]See Bloom,Paul N.,Gregory T,Gundlach and Joseph P.Cannon,“Slotting Allowances and Fees:School of Thought and The View of Practicing Managers”,Journal of Marketing 64,2000,pp.92-108.
[10]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了上架费(slotting allowance)的称呼,并将其界定为新品推介费用,但是大型超市在台湾地区所收取的“上架费”内容和大陆地区的费用内容基本相同。也包括灯箱费、新店赞助金、周年赞助金、产品周赞助金等在美国大型超市并不收取的费用。参见章冠萍:《台湾贩量店向供应商收取上架相关费用之研究》,台湾彰化师范大学2000年硕上学位论文,第7页。
[11]当然,仍然有部分研究在这一定义上有所延伸。例如,有学者认为入场费是指零售商依靠高于供应商的市场势力提出的有利于自身且供应商被动接受的合同。参见刘磊、刘畅、乔忠:《中日超市通道费盈利模式发展差异研究》,载《中国流通经济》2012年第1期。
[12]实际上,对入场费范围的确定涉及入场费经济效果的认可。后文的研究可以表明,在肯定入场费价值的研究中,往往将入场费确定得比较狭窄,主要是新产品的风险分担费用;相比之下,反对入场费的理论中,入场费的范围则通常更宽泛,包含了很多风险分担之外的部分,如上海“家乐福”事件中,家乐福超市在入场费名目下收取的各种费用。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入场费的范围的考虑更多地应该和具体的研究内容结合,更多地从零售商和生产商之间的实际关系出发。
[13]目前的众多相关研究中,在很大程度上将“入场费”模式直接假定为应当受到法律禁止的行为,进而从不同的角度寻求对其进行限制的理由,这实际上是主题先行并将问题过于简化。
[14]参见刘向东、李子文、王庚:《超市通道费:现实与逻辑》,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15年第2期。
[15]参见李骏阳:《对收取通道费原因的分析——基于我国零售企业的赢利模式研究》,载《管理学报》2009年第12期。
[16]参见李飞、胡赛全、詹正茂:《零售通道费形成机理——基于中国市场情境的多业态、多案例研究》,载《中国工业经济》2013年第3期。
[17]参见李飞、胡赛全、詹正茂:《零售通道费形成机理——基于中国市场情境的多业态、多案例研究》,载《中国工业经济》2013年第3期。
[18]参见李飞、胡赛全、詹正茂:《零售通道费形成机理——基于中国市场情境的多业态、多案例研究》,载《中国工业经济》2013年第3期。
[19]参见林娜:《通道费的经济学分析——基于转轨期间中国的案例》,载《产业经济研究》2009年第6期。
[20]参见周勇、池丽华:《零供关系研究最新发现》,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21]在对部分外资超市的调查中发现,这个占比约为40%。
[22]Coase,R.,“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 4(1),1937,pp.386-405.(https://www.daowen.com)
[23]参见何一鸣、罗必良、高少慧:《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与交易成本思想——关于科斯经济学说的历史回顾与理论述评》,载《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24]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只是把企业简单地看作一个关于投入与产出的生产函数Y=F(L,K),即劳动与资本等要素投入通过生产技术而转换为企业的产品。此外,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福利经济学定理认为,只要市场是竞争性的,资源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
[25]参见张宗庆:《论〈企业的性质〉的规范意义》,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26]交易成本理论在被提出之后不断在进行发展。例如,张五常对科斯理论的发展,是将“购买还是制造”的问题转化为“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之间的选择。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组织生产并不是替代市场本身,而是用“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产品市场有交易成本,要素市场也有交易成本,所以无非是哪一种交易成本更低的问题。参见张维迎:《科斯的历史贡献》,载《理论视野》2013年第10期。
[27]参见[美]罗格·R.贝当古:《零售与分销经济学》,刘向东、沈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28]相关分类参考自[美]罗格·R.贝当古:《零售与分销经济学》,刘向东、沈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29]参见[美]罗格·R.贝当古:《零售与分销经济学》,刘向东、沈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30]参见倪跃峰、杨楠楠:《家乐福渠道运行中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管理》,载《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09年第3期。
[31]参见倪跃峰、杨楠楠:《家乐福渠道运行中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管理》,载《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09年第3期。
[32]参见倪跃峰、杨楠楠:《家乐福渠道运行中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关系管理》,载《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09年第3期。
[33]具体操作上,首先供应商要确定自己的产品属于哪个门类,开始接触,初步建立联系,提供产品的相关手续、证件和报价单。然后家乐福核对产品品质及其市场需求等,进行合作条件的谈判、合同条款确认。最后就是供应商与家乐福商品部签订供货合同,把供应商信息输入零售商的电脑系统,各商店提出订单汇总并递送供应商,收到订单后供应商就可按照合同安排生产和送货了。
[34]See Lariviere Martin A.and V.Padmanabhan,“Slotting Allowances and New Product Introductions”,Marketing science 16,1997,pp.112-28;Sullivan Mary w.,“Slotting Allowances and the Market for New product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40,1997,pp.461-493;Desai P.,“Multiple Messages to Retain Retailers:Signaling New Product Demand”,Marketing science 19,2000,pp.381-389.
[35]See CHU W.,“Demand Signaling and Screening in Channels of Distribution”,Marketing Science 11(4),1992,pp.327-347.
[36]See Rao A.and H.Mahi,“The Price of Launching a New product:Empirical Evidence on Factors Affecting the Relative Magnitude of Slotting Allowance”,Marketing science 22,2003,pp.246-268.
[37]See Bloom,Paul N.Gregory T.Gundlach et al.,“Slotting Allowances and Fees:Schools of Thoughts and the Views of Practicing Mangers”,Journal of Marketing 64,2000,pp.92-108.
[38]See CHU W.,“Demand Signaling and Screening in Channels of Distribution”,Marketing Science 11(4),1992,pp.327-347.
[39]See Desai P.,“Multiple Messages to Retain Retailers:Signaling New Product Demand”,Marketing science 19,2000,pp.381-389.
[40]See Toto Dominic,Slotting Allowances and Competition in the Food Industry:Paying the Price for Non-Price Competition,Working Paper,Penn State University,1990.
[41]See Rao A.and H.Mahi.,“The Price of Launching a New product:Empirical Evidence on Factors Affecting the Relative Magnitude of Slotting Allowance”,Marketing science 22,2003,pp.246-268.
[42]See Toto Dominic,Slotting Allowances and Competition in the Food Industry:Paying the Price for Non-Price Competition,Working Paper,Penn State University,1990.
[43]See Kenneth Kelly,“The Antitrust Analysis of Grocery Slotting Allowances:The Procompetitive Case”,Journal of Public Policy&Marketing 10(1),1991,p.34;Sachdev A.,Chicago Market Research Firm's Study saysMost New Products Fail,Chicago Tribune,p.8,2001;Sullivan Mary w.,“Slotting Allowances and the Market for New product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40,1997,pp.461-493.
[44]See Kenneth H.Kelly,“Are Slotting Allowances Antcompetitive?”,2004.Accessed May 5,www.ers.usda.gov/briefing/foodmarketstructures/conferencepapers/Kelly.pdf.
[45]See Toto Dominic,Slotting Allowances and Competition in the Food Industry:Paying the Price for Non-Price Competition,Working Paper,Penn State University,1990.
[46]See Toto Dominic,Slotting Allowances and Competition in the Food Industry:Paying the Price for Non-Price Competition,Working Paper,Penn State University,1990.
[47]参见陶金国、胡文佳:《通道费的生产及其对生产商利润影响——基于品牌价值视角的研究》,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12年第6期。
[48]See Bloom,P.N.,Gundlach,G.T.,J.P.Cannon,“Slotting Allowances and Fees:Schools of Thought and the Views of Practicing Managers”Journal of Marketing 64,2000,pp.92-108.
[49]See Marx,L.M.& G.Shaffe,“Up-front Payments and Exclusion in Downstream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38(3),2007,pp.823-843.
[50]参见汪浩:《入场费与零售商市场力量》,载《经济评论》2006年第1期。
[51]See Sudhir,K.& V.R.Rao,“Do Slotting Allowances Enhance Efficiency or Hinder Competition?”,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43(2),2006,pp.137-155.
[52]See Stanton,J.L.& K.C.Herbst,“Slotting Allowance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etail &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34(3),2006,pp.187-197.
[53]See Gundlach,Gregory T.and Paul N.Bloom,“Slotting Allowances and the Retail Sale of Alcohol Beverages”,Journal of Public Policy & Marketing 17(Fall),2008,pp.173-184.
[54]当然,该记账而没有记账实际上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和入场费本身的性质没有关系。
[55]我国从2011年开始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于2016年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