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思维经济原则

(三)不符合思维经济原则

公元14世纪前期,一位很有学问的基督教(天主教)教士,曾经说过一句话:“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这话被称为“奥卡姆剃刀”,指的是实体的设立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不设立新的实体。这把剃刀出来以后,不但剃去了争论几百年的经院哲学,剃秃了活跃一千年的基督教神学,使科学、哲学从神学分离出来,而且从此开始了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当我们今天在讨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时,也要面对这把剃刀,也就是“思维经济原则”:如果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已经能够解决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所希望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必要新增理论。而事实上,很多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被应用以解决问题的案例中,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完全有解决的方案。

例如,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的支持者曾提到“美国柯达案”(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62])。在该案中,被告柯达公司是影印和胶卷设备的生产商,并同时为设备提供维修服务。20世纪80年代初期,作为独立服务商的原告(Independence Service Operators,ISOs)开始进入维修服务。1985年,柯达改变售后市场营销策略,使ISOs无法获得柯达设备的维修零件。同时,柯达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其零件时必须同时购买柯达的维修服务,而其他品牌零件由于无法兼容柯达的机器,使ISOs的业绩大减,有些甚至被迫退出了市场。因此,ISOs向法院起诉,主张柯达的搭售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美国最高法院以六比三判决柯达败诉。(https://www.daowen.com)

按照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的分析框架,这一案件是不折不扣的相对优势地位滥用。在设备市场上,柯达公司和施乐等竞争对手厮杀,市场份额大概在20%,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该案的审理中,法院通过信息成本和转换成本的概念,认为在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法在购买机器设备时即对产品使用期间内所有可能发生的成本作完整的评估。必需的信息包括:价格,质量,用来操作、升级和改进设备的产品的供应和维护及修理费用,包括对故障频率的估计,修理的性质,服务和零件的价格,停工的长短和停工期造成的损失等。这些信息对一般用户而言很难获得。[63]与此同时,已经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还需要考虑转而使用另一种产品的成本。如果转换成本很高,已购买设备并由此被“套牢”的用户,将不得不在更换设备品牌前容忍服务价格一定程度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换成本相对高于服务价格的增加,而且被套牢的用户数量相对高于新购买者数量,销售者将在后续市场上保持高于竞争水平价格的情况下仍然获利。[64]按照法院的观点,之所以要对柯达的行为进行规制,是因为由于市场不完备造成信息不充分,使设备市场的竞争效果无法有效地传递到售后市场,从而使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无法进行很好的比较,设备市场的竞争不能克服售后市场上的垄断剥削。也就是说,柯达案中的相关市场被界定在了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即柯达公司专有的零件市场,而不是设备市场。在柯达公司的专有零件市场中,柯达公司拥有近乎100%的份额,占据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此时,整个分析的框架完全建立在反垄断法体系逻辑之下,而不需要另外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