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下的法律争议
具体针对入场费的规范性文件尽管指向比较明确,但存在效力位阶不高的问题;虽然侧重于行政执法部分,但相关的处罚力度也不大,因此规范作用非常有限。而在法律层面上,与之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于1993年,当时的中国社会还没有入场费所带来的困扰,因而在具体行为类型中根本没有包含对入场费的规制制度。颁布于2007年的《反垄断法》在引发这些争论之初也还没有颁布实施。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2003年前后发生的几次大型连锁超市收取“入场费”的“事件”中,学者和执法人员都发现,如果要对大型超市的这些收费行为进行规制,并没有合适的法律可以很好适用。
相关讨论也因此从实然层面更多地来到应然层面。探讨如何从理论上推动今后立法的问题,并集中于竞争法应当采用何种理论来进行规制。[47]如果将各种观点综合起来,相关的讨论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
1.大型零售商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部分观点认为大型零售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一观点并没有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来进行分析;相反是因为大型零售商收取了入场费,去反推大型零售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否则它没有能力强迫供货商支付相关费用,并因此认为入场费对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和有效竞争的危害显而易见。[48]
更多的学者则主张,不管是家乐福还是沃尔玛,在零售市场中无疑仅仅能够占据非常小的份额。以家乐福为例,2000年左右时家乐福在中国内地的店铺总数仅仅在40家左右。按照中国商务部的统计,其2003年的销售总额达到了134.4亿元人民币,[49]平均下来,每店营业额在3亿元人民币左右。而全球家乐福集团的超市业务主要在冠军(Champion)这个品牌之下运作。冠军超市全球在2003年时有2300家门店,2003年的营业额为129亿欧元。[50]平均下来,家乐福冠军超市的全球单店营业额也在6000万元人民币左右,其营业额与规模大致和中国内地同时期的大卖场相当。[51]即便将市场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到“大型超市”,相对于零售业巨大的市场规模而言,相关企业仍然很难被认定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此情况下,相关讨论、研究基本上直接假设了相关大型超市没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前提。(https://www.daowen.com)
2.如果没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应当如何对待大型零售超市的行为。主流观点认为大型零售商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拥有相对于供货商更强的市场地位,能够在交易中要求更好的交易条件,因此需要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52]主流观点认为即使市场主体拥有的不是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相对优势地位,这种经济优势仍然有可能被滥用,而传统的民商法在交易自由与自愿精神的指导下很难对这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如果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损害了实质性的公平和正义而市场机制本身又无法对其进行制约时,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就存在可能性和现实需要。[53]对此也有学者提出质疑。[54]这些质疑也引发了相应的回应。[55]由入场费所引发的竞争法争议,算得上是中国竞争法学术界少有的“论战”之一。
即便在2007年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正式实施之后,这一争议仍然在延续。《反垄断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被视为对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采纳,[56]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反垄断行政执法仅仅基于该条规定来查处案件。[57]除此之外,更有意思的一种处理方式,则是将供货商支付的入场费视为“贿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条款来进行处理。这在大量的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中被采用,并引发了很大的争论。[58]
围绕入场费对零供关系的法律研讨观点纷呈。但大量的讨论中包含了一个隐含的前提:入场费,以及以入场费名义收取的各种货物进销差价之外的“费用”没有正当性,一定要予以禁止。这也是就现有的法律很难作出调整的情况下,《关于规范超市收费的意见》《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都针对大型零售商收费进行规制的原因所在。在此隐含的前提之下,才产生了到底适用《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进而,之所以有很多观点主张引入新的理论,如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就是认为《反垄断法》并不能很好适用——因为认定大型零售商在零售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不可能的,即便是家乐福、沃尔玛这样的企业,在中国的零售市场中所占据的份额与市场控制能力也距离《反垄断法》的要求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