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零售商货架的价值:核心设施理论适用的否定
在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下,相关企业要承担特殊责任通常需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测定相关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通常需要借助于界定相关市场。但这种分析并不意味着企业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就需要承担责任,只有企业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才是对反垄断法的违反。在入场费问题上,大型零售商实际上是要求供货商对获得销售的机会提供了货款以外的费用,那么,这一行为是否会直接构成“滥用”?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入场费定义为制造商为了使用零售商有限的货架资源而支付的费用。[1]在这一定义中,货架资源本身被放置在了非常突出的位置,入场费被视为一种有限资源的分配机制,以实现高质量产品进入市场,低质量产品被排斥的分离均衡。[2]换句话说,入场费问题的核心是对货架价值的理解。若将同一产品陈列在整个商店的中间位置,则其销售量将比陈列在入口处和出口处下降10%~30%;另外,在同一货架中,与眼睛视线相平的层次是最佳位置,齐胸水平的层次是第二佳位置,齐腰水平的层次是第三佳位置。一般而言,第二佳位置的销售量是最佳位置的74%,第三佳位置的销售量则仅为最佳位置的57%。[3]显然,在商店内部,不同位置的货架对销售的促进作用存在显著差异,对制造商而言,货架价值也因此有所区别。
这是因为在大型连锁超市等现代零售业所采取的大通道、开放式和集中式陈列,以及消费者自选销售的经营模式中,货架资源所提供的可见性和获取便利性对消费者效用乃至终端销售的影响很大。首先,就可见性而言,优质货架使得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够较快地发现产品,并了解到产品的相关信息。其次,就获取的便利性而言,优质货架意味着消费者能够很容易的获取产品,从而为消费者提供额外的获取便利性收益。[4]根据可见性和获取便利性的不同,可以将零售商的货架资源区分为普通货架和优质货架。获取便利性和可见性越明显,对销售的促进作用越大,那么货架的质量就越好。(https://www.daowen.com)
也正是如此,连锁超市等大型零售商才有收取入场费(优质货架使用费)的基础。[5]在这一视角下,有学者认为这表明超市货架具有如下意义:第一,优质货架的使用会改变市场竞争格局——获得优质货架的产品的市场规模会得以扩大,对其他产品的替代性增强;第二,由于超市是多产品销售,所以此时入场费具有补偿机会成本(因使用优质货架而引起的其他产品销售利润下降)的功能;第三,在谈判机制中,如果超市的谈判能力很强,收取的入场费过高,那么制造商就会放弃使用优质货架,从而不利于消费者福利改进。[6]在这一意义上,大型零售商的货架不仅关系到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也关系到消费者福利。
从反垄断法理论来说,如果将货架认定为对于供货商而言非常有价值的设施,是其生存、竞争所不可或缺的部分的话,则有可能依据反垄断法中核心设施理论来对入场费进行规制。在此情形下,设施的拥有人具有以合理价格分享设施的义务。特别是在大型超市往往也同时销售自有品牌商品的情形下,尤其有可能引发反垄断法核心设施理论的问题。[7]这一理论角度引起了很多回应与争议。[8]核心设施理论本身在反垄断法领域也极具争议,因为其涉及契约自由等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如果依据该制度来对大型零售商货架进行限制,则可能导致基本理念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