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卖方垄断到买方垄断

(一)从卖方垄断到买方垄断

将视角从卖方垄断转向买方垄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首先进行了这样的转换,才能够用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去分析零售商的市场地位,进而才能判断其收取入场费等形式是否会构成“滥用”而承担反垄断法上的责任。

1.卖方垄断

现代反垄断法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特别是价格理论的基础之上。在阐释“垄断”(monopoly)的基本原理时,通常都将垄断者假设为卖方(monopolist)。按照反垄断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者面临着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它只有在增加利润的情况下才提高产量。而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者与所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样,当其再增加一个单位的产出所引起的额外成本大于额外收入时,就不会再扩大产出,此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再增加产出反而导致利润下降。二者之间的差异在于,对竞争者来说,它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非确定者,其生产额外单位产品的收入与市场需求是一致的,最后一个产品的定价等于市场价格。垄断者指的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他们能够将产业以高于竞争性水平的价格进行出售。其定价可以由图5-1进行表示:

图示

图5-1 卖方垄断的垄断者定价策略(https://www.daowen.com)

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者与利润最大化的竞争者一样,当其再增加一个单位的产出所引起的额外成本大于额外收入时,就不会再扩大产出了。它的产出会是图中的Qm,将价格定为Pm。如果垄断者的产出超过Qm,其额外收入(由MR曲线表示)会少于额外成本(由边际成本曲线MC表示)。Pm被称为垄断价格,或者称为垄断者利润最大化价格。无论是对完全竞争者来说,还是对垄断者来说,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时,其利润最大化。对竞争者来说,其边际收入曲线与需求曲线一致,因而与市场价格一致。而对垄断者来说,边际收入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的交叉点,在边际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的交叉点的左边。垄断者的产出比完全竞争者在同一市场上的产出要少,而其利润最大化的价格要高。[36]

而对垄断者来说,它是市场价格的确定者而非接受者,垄断者的产出比完全竞争者在同一市场上的产出要少,而其利润最大化的价格要高。[37]也就是说,从根本性的原理来说,垄断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在于垄断者通过控制产量来提高价格。如果产量不能被控制,则价格就不能被控制,垄断也就无法实现。因此,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垄断问题的核心并不是最终价格相比成本太高(如得天独厚的露天煤矿能够使生产商以非常低的成本获得煤炭,即便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其利润空间也非常大),而是对市场的控制能力。[38]

2.买方垄断

这一对卖方垄断者的基本理论描述同样适用于买方市场。经典的买方垄断模型中,一个买方面对大量的供应方,他们因为规模太小而无法影响市场价格,而且都面临向上倾斜的边际成本曲线。[39]买方垄断者可以通过减少其对某产品的需求,来迫使供应商将价格降到竞争性价格以下。如果供应商不得不以低于其平均成本的价格来向买方垄断者销售,那么他们就会被排挤出市场。而在竞争性市场上,价格趋向于平均成本。[40]与这些竞争的、无市场力量的供应方交易时,垄断者的购买数量会低于竞争水平,因为每一额外单位的购买会提高市场价格。因此,相比没有垄断力量的买方而言,垄断者会获得更少的产品并支付更低的价格。[41]同样地,在买方垄断模型中,也假设了买方垄断者面对的是完全竞争的卖家,他们不能设定价格而只能接受市场价格。

买方的市场结构可以分为买方垄断(monopsony,一个买方),或者买方寡头(oligopsony,少数买方),而这实际上是垄断或者寡头的对应产物。[42]因为上述原理,买方垄断也被称为卖方垄断的“镜像”。[43]正如卖方市场中独占的情况非常罕见一样,买方市场中只有一个买方的情况也同样少见。更常见的是具有一定市场力量的企业。[44]从程度上来讲,买方和卖方一样可以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45]即市场支配地位。尽管在反垄断法理论发展的历史上由于“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影响,认为反托拉斯的核心目标应当是降低价格,导致法院认为买方垄断并不是反托拉斯政策所关心的重要问题。[46]但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同样具有法律规制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