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题

(二)问题

但是,前述隐含前提是否无条件成立?大型零售商的确在经营者经常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但这些费用是否都没有正当性?不同名目的收费是否具有同样的非正当性?此外,大型超市是否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只能从相对优势地位的角度来理解其市场地位?相关产品市场是否应当设定在零售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能否和反垄断法理论框架相兼容?现实案件中供货商是如何向零售商支付费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决定了法律是否要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的可能方式。

对前述问题的梳理与回答也构成了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的核心。在零售商崛起的大背景下,零售商的商业模式在不断发生变化,其相对于供应商市场力量的增强会产生出不同的利益冲突形式,入场费是理解零供关系法律调整方式的很好的切入点。在这一背景下,本书将按照以下逻辑展开。

1.对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归纳并提出质疑

入场费问题在中国竞争法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各种观点的碰撞,并最终表现在对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引入以及利用商业贿赂条款对案件的查处上。但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疑问。相对优势地位理论有丰富的内涵与实践,在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也被明确于立法之中。不过,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和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存在显著的冲突,如果在反垄断法中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会导致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制度被架空,引发与SCP范式的不协调,进而导致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与此同时,现实中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因为供货商主动提供费用寻求交易机会,或者零售商收取费用作为建立合作关系的前提而被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的规定。这不仅是对商业贿赂本质的错误理解,也因此误解了现实经济中市场行为的基本逻辑。

2.入场费的合理性与规制思路的转变(https://www.daowen.com)

前述理论与实践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隐含前提:一方面认为入场费一定要规制,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禁止;另一方面则认为通常的反垄断法理论框架不能用于分析零售商收取入场费的行为。尽管中国市场上的入场费构成和国外有所差别,部分费用不能完全用国外理论予以正面解释,并因此会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调整,但无论是从广义还是狭义上去理解入场费,大量的经济学研究都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分配市场风险、激励创新的作用,而且还可能是供货商主动参与的。在此情况下,理解入场费的合理性自然也会带来法律规制思路的转变。

3.反垄断法框架下分析大型零售商收取入场费

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能够很好地处理对市场干预的限度问题,在肯定入场费合理性的同时规制企业行为,以防止入场费产生负面的市场效果。而与以往研究不同,反垄断法规制的关键在于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相关市场界定上。经典的反垄断原理分析中,往往假定相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制造商(卖方),并依此构建了完整的理论框架。而大型零售商属于买方,则导致反垄断法理论的适用中需要视角上的转换。在具体测量市场支配地位地时,主要基于市场结构来进行,以相关市场作为分析的基础。而大型超市的相关市场界定需要考虑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大型超市销售数量众多的产品;二是网络零售商具有的双边市场地位。这两个因素对于现有的反垄断法理论而言都具有很大的挑战性。通过对相关市场理论的分析,本书想说明,以往研究中假定零售商所在的相关市场为“零售市场”并不准确,在具体情形中,产品市场可能需要界定得更为狭窄。

由于入场费的收取往往是供货商为了争取零售商的货架或“渠道”,使学界有学者主张应当将货架或“渠道”视为“核心设施”,从而使零售商必须负责开放货架或渠道的使用。但对反垄断法上核心设施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后可以发现,核心设施理论的适用具有非常严格的限制,以在开放市场和促进投资之间形成平衡。而大型零售商的货架很难构成核心设施,并通过核心设施理论来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本书的基本观点是:入场费的存在反映了零售商和供货商相互关系的变化,本身具有合理性,因而不能一概禁止。现有的理论与实践存在法律逻辑上的重大缺失。严格从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出发,针对零售产业的特点进行分析,才能够更好地增进市场活力与开放市场。同时,这种分析框架的建立,也表明反垄断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具有自身的目标与逻辑,需要在各自的规范领域发挥作用,来实现规范市场秩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