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市场的定义及理由

(三)双边市场的定义及理由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对双边市场进行定义一方面要和主流的经济学理论在本质上契合,另一方面则要和法律实践相一致。对经济学文献的回顾可以看到,从双向间接网络外部性向单向间接网络外部性的转变主要是为了将广告支持型媒体包含在双边市场之中。但是,欧盟竞争执法机构并没有采用这一方式,仍然坚持最典型的双边市场例子,如银行卡,因而要求双向间接网络外部性。综合而言,双边市场需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A主体需要便利(而不仅仅是介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的交易;

2.A和B之间的交易利用了A和C之间的双向间接交叉网络外部性。具体如图7-3所示:

图示

图7-3 双边市场的结构

1.对第一个条件的说明

这一界定避免了使用中介、消费者等模糊术语。在这两个术语下,当所有交易是物物交换时零售商可以理解为批发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组织。双边市场的三方模型将其从三个不同的交易中区分出来:A和B之间的交易1;A和C之间的交易2;B和C之间的交易3。“异质交易”是为了区分交易1和交易2。如果A和B以及C的交易是相同的,或者A无法区分B和C,那么这一市场就是单边市场。因此,这一定义能够将双边市场和那些消费者需要同时使用的产品相区分。这能够在所有的双向交流系统中看到,如电话和即时通讯。虽然双向交流服务可以被细分为接受和发送,但消费者同时使用二者。此外,双边市场也和传统的多产品不同,如吉列提供的刀片和刀架。虽然刀片和刀架可以是两个单独的交易,但都是被吉列销售给同一消费者群体。(https://www.daowen.com)

交易1和交易2是为了最小化交易3的成本。[42]这一特点使得A成为一个中介。需要注意的是,交易1和交易2仅仅是为了方便交易3的达成,实际上交易3完全可以在没有A的情况下完成。例如,持卡人可以用现金从商家那里购买产品,男人在约会俱乐部之外约会女人。双边市场的这一特点会产生的结果是,A必须同时将B和C引入进来,从而能够提供两个不同的产品,即交易1和交易2。没有其中任何一方,则另一方就没有意义。这也可以将零售商这些单边市场区分出来。虽然零售商也面对批发商和消费者,但即便零售商不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零售商和批发商之间的交易也不受影响。此外,在批发商和消费者之间也没有交易3的存在。

进一步说,A仅仅是便利了交易3而不是直接介入其中。因此,在交易3中对于B和C的利益A应当是中立的。由此代理人就不是双边市场。同时媒体也被排除在外。媒体必须吸引用户,但并不仅仅从广告商那里获得利润。在选择通过广告产生利润时,媒体需要决定何种广告的内容可以放入媒体之中而不至于太过影响产品本身。因此,媒体会对出现在其产品中的广告有很高程度的控制。

第一个条件和哈古(Hagiu)和赖特(Wright)主张的双边市场类似。[43]但是,不同之处在于哈古和赖特的定义可能包括双向交流系统,如电话。在电话服务中,能够区分出打电话和接电话的人。虽然满足他们的定义,但是在持续的使用电话的过程中,二者的角色不断互换。因此,在这一情况下,作为电话营运商的A无法实际将一个消费者定义为打电话和接电话的人。

2.对第二个条件的说明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网络效应的定义,这对于网络外部性非常重要。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网络效应有所讨论,[44]但经济学家在使用这一术语时并不一致。莱姆利(Lemley)和麦高文(McGowan)发现至少在三种含义上使用了网络效应:实际网络(actual networks)、虚拟网络(virtual networks)和正反馈效应。[45]实际网络的价值在于“便利了消费者以及其他同样拥有这一产品的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典型的例子即通讯网络。虚拟网络则随着拥有相同产品的消费者的增加而提供了附带价值。例如,微软的Office软件即便只买给了一个消费者,对于这一消费者而言仍然是有价值的。但是,当更多的消费者开始使用Office时,使用者的利益会增加。正反馈效应是指当消费增加时产品的价值也增加。这是规模经济的通常结果。莱姆利(Lemley)和麦高文(McGowan)认为只有实际和虚拟网络效应才是网络效应,具有正反馈效应的产品不算。差别在于实际和虚拟网络效应代表了需求方效应,而正反馈效应则仅仅显示了供给方效应。本书采用对网络效应的这一界定。

绝大部分学者都承认间接网络外部性对于双边市场的重要性,并据此建立他们的模型。差异主要在于对单向网络外部性的态度。而将双向间接网络外部性是双边市场的条件之一不仅符合前述定义模型,也符合法律实践。哈古(Hagiu)和赖特(Wright)在提出他们的观点时提供了三个例子:视频会议、小型在线票务平台和在线礼物注册系统。[46]但是,在本书所提出的双边市场定义看来,这些例子都不成立。视频会议包含了三方主体,即设备提供方、会议组织方以及会议参与方。但这里只有两个交易:设备提供方和会议组织方之间的交易,以及会议组织方和会议参与方之间的交易——如果这被视为交易的话。设备提供方和会议参与方之间并没有交易。会议参与方虽然接受了设备提供方的服务,但是这一服务已经被会议组织方和设备提供方之间的交易内部化。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在线礼物注册系统。哈古和赖特区分了礼物在线注册系统营运方、礼物提供方和礼物接收方三个主体。但礼物提供方和礼物注册系统方之间并没有实质意义的交易存在。[47]哈古和赖特认为大型在线票务平台具有间接网络外部性的特点,但同时却主张对于小型在线票务平台来说没有如此特点。但大型和小型在线票务平台在本质上的差异并不在于规模,而因都属于双边市场。

如果从上述双边市场的定义出发可以看到,以沃尔玛、家乐福为代表的大型零售超市并不属于双边市场。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作为电子商务典型代表的亚马逊、淘宝、京东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