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与否定
尽管大型超市收取入场费源于美国,但美国总体上对于入场费持有比较宽松的态度。美国颁布了《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来控制入场费,但正如一位经济学家对这一法律的评价一样,支持该法的经济学家用一辆大众公司的甲壳虫轿车就可以装满,而且还能留出司机的位置。[24]因此,美国基本没有对入场费作出违法宣告。而且不少的经济学家(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如Kenneth H.Kelly)都基于风险分担的理由支持入场费。[25]这一法律态度或许和美国总体上对市场行为更为宽容相契合,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大型超市产业的发展。
相比之下,同样伴随零售行业的变革,也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大型超市的兴起所带来的入场费商业模式不予接受,而在法律上采用比较严格的限制,比如日本、韩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日本曾经出现过多起由零售商收取入场费而引发的与供货商之间的纠纷。其中最著名的是“三越事件”和“罗森事件”。三越百货店1977年销售额跃居日本百货店首位,零售业第二位,它曾向供货商提出诸如协助推销、分担装修店铺和展会成本、分担焰火晚会、大银座节等非商业活动费用的要求,即便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费用对供应商的商品销售有正面作用。[26]罗森集团在日本便利店业内位居第二,它曾为完成回扣预算金额,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要求60家供应商提供一定资金;在订货会上要求70家供应商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标准货架商品,并以处理库存商品为由,向供应商索要了13亿日元。最终,三越和罗森在供应商的集体诉讼中败诉,被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处以重罚。[27]不仅日本本土企业因收取入场费而受到惩罚,外资超市同样如此。由于禁止收取入场费,家乐福超市的商业模式受到限制,并直接导致了家乐福业务在日本的终结。
韩国对于超市行为也有严格的限制。以涉及家乐福超市的事件为例,2005年3月2日,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宣布对韩国最大的零售商和物流公司中的12家进行调查,家乐福名列其中。该次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清查对小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调查这些公司在购买中小生产商的品牌产品时是否对其施压以便能以零售商的名义出售这些商品,而不标识生产商的品牌。之前一共有112家向韩国大田家乐福提供产品的供应商,在汉城向韩国交易委员会集体投诉韩国家乐福,投诉的原因是韩国家乐福(大田)恶意转嫁费用。根据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的调查,2001年9月,韩国家乐福某子公司委托一家快递公司投递中秋礼品,投送中发生差错,不得不向消费者支付1.3亿韩元(约10万美元)的赔偿金。家乐福方面为了转嫁损失,在供货商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扣除了112家食品商的货款。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后来对此的处罚是:罚款7.546亿韩元(约58万美元),同时在韩国《中央日报》等报刊多次公告对家乐福的处罚内容。[28]
法国对通道费规制针对的是20世纪80年代法国购买组合和巨型购买组合大为流行的状况。法国竞争委员会在1985年引进了“德国经济依赖状态滥用”概念,[29]并作出了相关法律规定:第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禁止一家企业或企业集团实施下列滥用行为:(1)滥用其占国内市场或其主要部分的支配地位。(2)滥用不拥有同等解决方法的客户企业或供应商对其的经济依赖地位。并对以上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第二,有关禁止歧视性对待、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或供应商依赖获利的规定。(1)如果一个销售商以不同的条件对待不同的供应商,则视为歧视性行为;如果有歧视性行为,销售商将受到制裁。(2)如果小供应商20%~30%的货物在销售商处销售,则禁止要求小供应商接受不平等的供货条件;如没有销售数量的承诺,则禁止向供应商收取通道费。(3)如销售商要终止与供应商合作,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随意将供应商除名属违反正常交易的行为,应予禁止。(4)《法国商法典》第L442-6条规定,在执行合同中发生分歧,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检察院也可代表中小供应商到商业法院起诉,并传讯利用优势地位的商人。为保护中小供应商利益,国家机关都可以充当原告。[30]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也对入场费有较大限制。[31]“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在1995年曾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经营日用杂货的大型商贩、便利店、百货、超市和消费合作社等的经营行为予以纠正,对相关附加费用的规定为:“除风险转嫁及事后摊派费用两种附加费用予以禁止外,其他属于经营成本转嫁的附加费用,其收取须(1)事先于契约中订明;(2)销售金额超过预定目标可以要求提供奖励金;(3)共同办理推广,对供应商名称或产品加以广告促销,有助于供应商或产品商誉或知名度提升,其所实际支出的广告支出,属该厂商应支部分,可收取,但应于该其间完成后,对支付之厂商提出书面报告,否则其收取附加费用之行为,即涉有不正当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为条件而与其交易之情事,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6款的规定,或涉有显失公平之情事,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32]因此,“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不认可大型超市所收的入场费。2000年10月,“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第467次委员会决议认为,我国台湾地区家乐福公司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向供货厂商不当收取补充固定推佣的附加费用,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的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的规定,处以新台币400万罚款。[33][34](https://www.daowen.com)
正是由于入场费往往表现为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而相比众多的中、小型供货商超市往往比较大型和强势,因此发生利益冲突时会导致舆论、法律规制的态度倾向于支持供货商一方。也正因如此,家乐福超市在很多国家都因为其入场费商业模式被禁止而被迫退出市场。具体可如图1-1所示:[35]

图1-1 家乐福在中国及世界各地的发展
日本家乐福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宣布,将在日本的8个家乐福超市以约100亿日元(1美元约合104日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日本离子公司,并从日本全线撤退。家乐福公司2000年在日本开设的第一家大型超市设在千叶县的幕张。该超市营业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销售的商品超过6万种,其规模为东京及其周边地区最大。[36]而这一退出,和日本在法律上对于家乐福收取入场费的商业模式的严格限制有很大的关系。[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