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P范式与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差异
在中国反垄断法学界,一部分学者受芝加哥学派观点的影响,认为反垄断法经历着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向。按照他们的界定,所谓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是指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范的垄断控制制度。此种垄断控制制度,为维护有效竞争,不仅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而且还负担着对阻碍了市场竞争的市场结构予以调整的任务。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则指仅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垄断控制制度,它并不关心行业的集中度。[52]反垄断法发展到现在,其规制方法有从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的趋势。[53]与此观点一脉相承,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是从纯粹的行为主义出发来理解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从而与SCP范式的基本思维模式不同。
事实上,按照前文的分析,这种差异形成的根源在于,将结构与行为进行简单对立的理论仍然将思维停留在传统SCP范式的认识上,没有看到其发展和完善。行为主义中的行为不应当被孤立地看待,行为的实施基础和目的往往都是结构性的,如更高的市场份额、更强的市场控制力量等。例如,对于集中度的控制而言,阻止经营者集中或分拆企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经营者集中会使合谋的可能性上升。在横向经营者集中交易中,集中会减少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提高市场集中度,从而增大市场上企业从事合谋的可能性;那么,为了避免合谋行为的出现就要在事前对集中交易进行控制,降低市场集中度。二是会产生单边效应。经营者集中通过消除参与集中交易的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使参与集中的企业的市场地位上升,亦即单个企业的市场地位得以增强。因此,尽管集中控制本身是对结构的控制,但控制结构也是为了控制结构变化之后的行为,在这一观察角度下,行为和结构成为无法截然分离的整体。(https://www.daowen.com)
因此,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所强调的单纯的行为控制,无疑是和SCP范式下强调的结构的基础作用相背离的。而这种背离不仅是理论上的纷争,更会带来一系列的反垄断法适用上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