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零售商的市场支配地位:从卖方到买方

第五章 大型零售商的市场支配地位:从卖方到买方

如前所述,在处理大型零售商入场费问题上对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与商业贿赂的采用,在很大程度上除了认为入场费必须规制(禁止)之外,也源于认为反垄断法不能处理相关情况,而需要“另辟蹊径”。但这一判断是否成立值得商榷。事实上,反垄断法理论上对于大型零售商的市场地位判断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且很好地反映了对市场行为进行介入的限度。严格遵循反垄断法的逻辑,可以在维护市场活力与进行必要干预之间形成较好的平衡。(https://www.daowen.com)

从反垄断法角度来说,要认定大型零售商因为收取入场费而承担法律责任,首先需要认定相关企业具有特殊的市场地位——也就是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要求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司法(个人)资源有可能被浪费在那些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失的行为上。第二,一些行为可能只有在具有市场力量的时候才需要阻止。第三,只有在对限制竞争的顾虑有足够理由时才去检验,能够在评估行为时最小化不可避免的错误。[1]尽管市场支配地位对作为主体的要求非常重要,但是,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上仍然有较多的理论争议,也需要对基本的理论框架有较好的说明的情况下,再进一步分析大型零售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特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