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市场定义的主流观点

(一)双边市场定义的主流观点

双边市场不仅存在界定的问题,同时也存在指代的问题。最开始时,学者卡约(Caillaud)和朱利安(Jullien)将双边市场直观地描述为两个消费者群体。[11]随后罗切特(Rochet)和蒂罗尔(Tirole)实质性地创建了双边市场这一概念,[12]并得到了阿姆斯特朗(Armstrong)的支持。[13]埃文斯(Evans)则在竞争法下采用了“双边平台”这一概念,以将双边市场区别于“相关市场”这一反垄断法上的概念。[14]还有学者采用双边策略来描述双边市场,将其理解为平台企业采用的商业策略,而非行业的内生本质。[15]此外,由于双边市场理论下并不必然只包含两个消费群体,哈古(Hagiu)和赖特(Wright)采用了“多边市场”或“平台”的概念。[16]当然,所有的研究者也都接受双边市场这一术语本身。[17]

而在指出各种定义的差异之前,有必要明确各方在定义双边市场时都接受的要素。双边市场理论的建立是为了研究特定的经济现象,针对的是生产商对一个群体定价低于成本,以便最大化从另一个群体所获取的利润的模式。[18]双边市场理论的关键贡献在于建立了相关的经济学模型来预测双边市场中的企业行为。但是,价格歧视行为不仅发生在双边市场中。合理定义的双边市场还需要将其从类似行为中区分出来,例如,要和普通零售商或者生产商相区分。而研究双边市场的学者基本都同意,双边市场至少有三方主体:生产商(或者平台)以及具有不同需求的两个消费群体。生产商对两个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两种单独销售的产品。

多个消费群体加上多个产品的特性能够让双边市场从提供多个产品给一个群体的市场中被区分出来。例如,吉列公司同时销售刀架和刀片,其对刀架收取的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刀片销售是主要利润来源。但吉列并不是双边市场,因为购买刀架和刀片的是同一消费群体。不过,这一特性仍然不足以让双边市场具有足够的区分度。在日常使用中“消费者”“产品”这些术语是清晰的,但对于学术理论而言则未必。例如,零售商往往与批发商与消费者这两个群体有着多种商品上的往来,那么,零售商面对的是一个消费者群体,还是消费者和批发商两个群体?如果我们认为批发产品和零售产品不同,而批发商和消费者都是零售商的消费群体,那么零售商也可以被视为双边市场。但很少学者认为零售商也是双边市场。[19]因此,更多的因素需要被加入双边市场的定义之中,特别是两个消费者群体之间相互关系方面。对于不同消费者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三种观点:(1)两个群体之间有双向间接网络外部性;(2)只有一个群体施加了单向间接网络外部性;(3)不需要存在间接网络外部性。下面对三种观点进行分析。

1.双向间接网络外部性

卡约和朱利安是双边市场研究中的先驱者,他们主张将双边市场缩限为“有间接网络外部性的价格歧视中介”。[20]这一定义很快受到罗切特和蒂罗尔的认可,他们把平台视为将这些间接网络外部性内部化的中介。他们同时提出还需要考虑几个条件:[21]

(1)两边的消费者不需要协调来成为具有一致利益的消费者;

(2)平台对一边消费者收取的总价不能传递到另一边消费者。

这两个条件实质上要求两边的消费者必须要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在卡约和朱利安[22]以及罗切特和蒂罗尔[23]的定义中,间接网络外部性都是双向的。换句话说,每一边都因为另一边规模的增加而受益。

2.单向间接网络外部性

但是,对双向间接网络外部性的要求并没有得到其他学者的认可。第一个进行挑战的是阿姆斯特朗。[24]他的双边市场模型不要求双向间接网络外部性。阿姆斯特朗认为,“如果一个经纪人仅在交易成功时向平台进行支付,那么这一经纪人在和另一边进行交易时并不需要担心平台运行得如何。也就是说,为了吸引市场的一边群体,平台首先将另一边群体拉到平台上就不那么重要”。[25]此外,阿姆斯特朗还将间接网络外部性分为“成员”类型与“交易”类型。前者对于使用者只有一次性费用,而后者则在固定费用之外基于交易进行收费。罗切特和蒂罗尔最初的模型中就只包含了“交易”类型。[26]阿姆斯特朗更为宽泛的界定很快被埃文斯(Evans)所接受。[27]可能是受到阿姆斯特朗的启发,埃文斯(Evans)将双边市场限定在三个条件下:

(1)两个相互区分的消费者群体;(https://www.daowen.com)

(2)一个群体的成员可以从另一个群体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成员的需求协同中获益;

(3)中介的存在能够比群体成员间的双边关系更有效地促进协同。

埃文斯(Evans)和施马兰西(Schmalensee)随后清晰地说明,对于第二个条件,间接网络外部性可以不是双向的。[28]只要一边的消费者被另一边增长的规模所吸引,就满足了这一条件。

这一拓展非常关键。将双向网络外部性作为双边市场的必要条件是对广告支持型媒体的一个否定,尽管其在很多理论文献中被认为是“双边市场的经典例子”[29]。其他类型的双边市场大都体现了双向网络外部性的特点。例如,信用卡市场中更多的持卡人会吸引更多的商家;反之亦然。而对于广告支持型媒体就并非如此。尽管有研究发现,读者可能会喜欢广告,[30]但更多的研究为相反观点提供了支持。[31]此外,常识也告诉我们,读者对广告的正面态度无法被实质性建立起来,因为没有媒体能够说服读者购买在广告之外一无是处的产品。因此,在这一定义下,前述的拓展能够将广告支持型媒体包含到双边市场中。

经过理论扩展之后,菲利斯特鲁基(Filistrucchi)等人将双边市场分为两种类型:“交易”型和“非交易”型。[32]对于有双向网络外部性的市场,两个群体之间的交易总是能被观察到。例如,信用卡系统中,持卡人和商家之间有交易。相比之下,广告支持型媒体中,如果我们不考虑将阅读广告本身作为交易的话,那么很难观察到有交易发生。因此,信用卡属于交易型双边市场,而广告支持型媒体属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

在最有影响力的双边市场概念中,都保留了对于单向间接网络外部性的要求。

3.不需要间接网络外部性

尽管间接网络外部性(包括单向和多向)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但是仍然有学者认为相关市场界定中不需要这一条件。其中有两点值得一提。

第一个是在双边市场研究中具有开拓性贡献的罗切特和蒂罗尔的观点。如前所述,罗切特和蒂罗尔首先考虑了间接网络外部性的必要性。[33]但是,可能是受到阿姆斯特朗学术观点的影响,他们后来扩展了原有基于使用而推动的网络外部性的模型,来涵盖阿姆斯特朗的成员驱动的模型。因此,他们将双边市场重新确定为:“能够在最终用户之间产生互动的一个或者多个平台,并通过对每一方合理定价来推动双方(或多方)在平台上交易。也就是说,平台通过吸引各方前来交易以实现总体上的盈利,或至少不亏损。”[34]

因此,这一新定义关注的不是间接网络外部性而是价格结构。只要平台厂商能够在他的客户之间以非中立的方式分配总体收取的价格,它就可以被视为双边市场。罗切特和蒂罗尔认为将间接网络外部性作为条件会使得双边市场的范围过窄。[35]因为间接网络外部性是内生的,因此非常有可能在另外的情形中平台对其两个消费群体的定价是中性的,使得其被视为单边市场。因此,他们在界定双边市场的时候不再考虑间接网络外部性。

罗切特和蒂罗尔之外,哈古(Hagiu)和赖特(Wright)提供了另外一个视角。他们将双边市场界定为“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直接互动并创造价值的组织”。[36]罗切特和蒂罗尔的定义类似,他们没有将间接网络外部性作为双边市场的必要或者充分条件。但是,罗切特和蒂罗尔的定义主张将间接网络外部性作为条件会使得双边市场的范围过窄,而哈古和赖特则认为还有可能出现范围过宽的情形。在单向间接网络外部性的要求下,双边市场可能会包括零售商或专业性企业,因为消费者或许认为批发商的产品或专业人员的数量与多样性同样有价值,如此便会导致双边市场范围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