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设施理论的合理性来源
按照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Theory of Raising Rival's Cost,简称RRC理论),在寡头竞争下,某厂家的利润取决于它相对竞争对手的成本优势。如果该企业能够绝对或相对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那么它就可以通过牺牲对手的利益来提高自己的利润。萨洛普(Salop)和谢夫曼(Scheffman)曾构建了一个分析模型来加以论证。[28]他们认为,企业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实施RRC策略。直接的方法如借助政府的干预来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间接的方式如提高工资或其他投入品的价格、纵向一体化、排他性交易等都能达到目标。[29]比如,产品在一个市场上具有规模经济的最小市场份额(Minimum Efficient Scale,MES)为40%,那么,在市场上原本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只要想办法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控制在40%以下,就能够有效地降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并不需要自己直接地获得垄断利润。
在现实的市场竞争中,RRC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一些现象。因为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获得竞争优势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建立技术门槛、获得政府管制、较高的市场份额等形式。以获得高的市场份额为例。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结构中,优势性的市场份额会削弱对手的投资。由于其高市场份额,留给对手的份额小,优势企业可以通过放慢市场接受更好或者更便宜的新产品,来阻止自己的垄断价格、利润和份额更快更多的下降。换句话说,成功削弱对手效率的公司,如果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再以高的价格出售产品会得到更多的利润。因此,RRC理论使人们得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认识支配性企业的排他行为。以前学者将排他性行为的作用局限在直接消灭竞争对手和提高进入壁垒等方面,而RRC理论告诉人们,支配性企业可以通过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来削弱竞争对手对自己的制约作用,即使这种手段不能直接消灭竞争对手,但也可以起到巩固支配性企业的垄断力量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除了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外,传统自然垄断行业放松管制的变化也是重要的理论来源。[30]因为传统上自然垄断产业都具有纵向的产业结构,产业链的上游都存在垄断性的“瓶颈”设施或核心设施,因此对于任何希望在产业链的一个环节上进入市场的潜在竞争对手来说,只有通过接入在位者的这些设施,才能将产品和服务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这种核心设施的存在使得在网络产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变得十分困难。而且对在位者来说,为了将垄断势力延伸到下游市场,往往有很强的激励采取市场封闭(foreclosure)策略,使潜在的进入者无法进入下游市场。[31]因此,在放松管制的推动下,核心设施理论在这一领域的应用必然要更加积极。在这个意义上讲,产业自身的发展变化,使得原本的市场结构有改进的必要和可能。同时,从一个动态的角度来看待市场的变化,要求该企业以合理的条件开放使用设施,让下游(上游)市场处于公平、有效的竞争状态中,就具有了合理性。
传统经济学理论之下,核心设施理论的构建基础的确存在很大的问题,并直接导致法院对核心设施理论采用上的犹豫与摇摆。纵向一体化的理论对于认识到核心设施理论自身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对于市场机制而言,企业自我决策往往能够带来效率,而不需要外力的介入。但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学理论本身的发展,对核心设施理论的认识也有了新的发展。经济学家们更多地摆脱原来静态的分析框架,从策略行为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进一步分析与论证。而在新的视角中,核心设施理论无疑获得了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