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法律理论批判: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质疑

第二章 既有法律理论批判: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质疑

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在中国曾引起过两次较为集中的争论。第一次争论是由2004年前后发生的几次大型连锁超市收取“上架费”的“事件”所引发。由于当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针对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同时《反垄断法》尚未颁布,因此,很多学者主要是从竞争法理论的应然层面进行了分析。[1]这一阶段的争论延续到了《反垄断法》颁布之后,[2]并产生了对用反垄断法理论框架处理相对优势地位问题的质疑,[3]以及对质疑的回应。[4]这在前文有一定的论述。

第二次争论则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期间。争论的焦点是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来达到规制大型零售商收取入场费的目标。[5]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直接引入了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6]相当于将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从反垄断法的框架中移植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体系之下。这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是由《反垄断法》规制,还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抑或是由其他法律来规制的争论。[7]有学者认为需对相对优势地位进行分类,进而将不同的类型归入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8]还有学者认为“相对优势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存在重合的地方,因而主要的部分可以通过反垄断法予以处理。[9]这一方面的争论最终伴随全国人大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将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删除而告一段落。[10](https://www.daowen.com)

在中国,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讨论不仅源于大型超市收取入场费的事件,而且在规制制度设计的整个过程中实际上都是以大型零售商收费为假想敌来进行考虑的。以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为例,根据深度参与送审稿修订研究工作的学者的解释,之所以在征求意见稿中放入了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是因为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就已经出现诸多介于市场支配地位与近似平等地位之间的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对弱势的经营者进行盘剥的情况,如一些大型零售商向中小供应商要求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因而对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进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11]随着理论探讨上的深入,围绕该问题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涉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个竞争法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与界限划分的问题。也正因如此,非常有必要对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制度逻辑进行梳理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