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回到家乐福事件
不管是反垄断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法,都是从一定的出发点来规范企业的行为的合理界限,并为企业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这些法律体系都有自身的逻辑框架,也在特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不当延伸则不仅导致理论上的冲突,更会产生不当干预而破坏市场机制。理解这一点,是认识、规范复杂市场行为的基础。这同样适用于对入场费的规制。
实际上,市场上往往存在多种商业模式的竞争。家乐福超市和沃尔玛超市的商业模式就存在差别,沃尔玛不收取入场费,更多依靠商品进价与销售价之差来赚取利润。入场费本质上也可以看成是对进价的一种扣除,零售商在收取入场费与压价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例如,沃尔玛声称不收取入场费,但沃尔玛从供应商身上所得的利益可能不比任何一家零售商少,只是改变了形式而已。[1]并非所有的超市都收取入场费,如小型的便利店就通常不收取;与此同时,也并不是所有的制造商都缴纳入场费,如P&G公司就一直没有支付过入场费。[2]这里当然有谈判力量对比的问题。现实市场环境中,产业链条上不同层面的竞争格局或许更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入场费的形成。入场费的多少有些时候决定因素更多在于零售商和制造商之间的相对力量。但是,即便如此,竞争法的介入并不是完全要消除谈判力量之间的差异,而是保证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实际上是过于理想化了竞争法的能力,并赋予其难以实现的目标。
根据美国普华永道和Kantar零售咨询公司2010年《世界主要国家零售业入场费差异报告》显示,入场费在美国平均比例最低,约占其总收益12%~14%;在挪威等北欧国家其次,约占到15%;此外是日本、智利、加拿大等国,约占17%;调查中的其他发达国家大约在20%。同时报告进一步指出,发展中国家入场费比例普遍高于发达国家,平均在20%~40%,而中国和印度比例最高,均占到30%~50%。[3]从这一报告来看,结论是有些令人费解的,因为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美国对于入场费的态度最为开放,而中国、日本等国家一直在严厉查处。因此,在考虑法律分析框架的同时,经济特性转变所带来的产业结构问题或许更为关键。正如入场费在很大程度上伴随零售业相对于制造业的崛起而产生,上下游产业的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是理解产业变化的所在。
尽管整体而言中国零售业整体的市场集中度不高,特别是单个企业的市场集中度更是无法达到《反垄断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但是,在特定地区的特定时期,零售商则可能产生较高的市场影响力,由此使得其能够在零售/供应的利益分配中获得较多的利益。以上海为例,[4]2003~2010年全市最大4家超市所占比例就比较高,[5]统计如下:[6]
表9-1 2003~2010年上海市最大四家超市所占比例

续表

可以看到,零售商因为规模经济的原因,往往单个企业体量比较大,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在商业活动中议价能力更强。这在“家乐福”事件中同样如此。对家乐福而言,尽管开一个店的基本资金在3000万~4000万元,但是因为其涉及的商品种类往往在千种以上,每一种产品都是其分摊固定成本的一分子,每一种商品对它而言往往都并不是足够重要的。当时的市场数据显示,家乐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店铺总数仅仅在40家左右,而按照中国商务部的统计,其2003年的销售总额达到了134.4亿元人民币,[7]平均下来,每店营业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因此,家乐福超市对于中小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商品销售渠道,[8]并且自身规模相比于中小企业具有优势。
家乐福事件中所涉及的炒货行业相对规模比较有限。当年全国瓜子市场的知名品牌主要有:“洽洽”“正林”“阿明”“大好大”“恒康”“真心”“小刘”“九香”“台丰”“阿里山”“天喔”等。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统计资料显示,瓜子行业前五家(“洽洽”“正林”“阿明”“大好大”“真心”)2002年的总销售收入为19.6亿元,前十家企业2002年的总销售收入为22.5亿元,其余生产企业销售收入总计不足4亿元,统计口径内所有瓜子生产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为26.81亿元。考虑到一部分生产企业的漏报和统计口径因素,则全国瓜子行业的总销售收入大约为32亿元。[9]即便按照那几年的产销情况进行推测,全国瓜子总产量年增长率均保持在15%以上,到2005年,全国瓜子行业产值也仅仅在40亿的级别。因为整体市场规模太小,会存在最小规模效率的限制。[10]而他们的对手家乐福超市,在大陆的单店平均销售额就在3亿元以上。全球家乐福从1998年至2000年年均增长速度高达77%,新店开张速度为年均24%,每店销售收入年均增速高达28%左右。[11]两相对比,渠道占据的优势的确比较显著。
而且,由于炒货行业进入门槛低,行业内竞争非常激烈。全国炒货企业有5000多家,但大小差别十分悬殊,其中10家大企业的产量占到全国产量的85%以上,而上海6家企业也占了当地市场的75%。[12]尽管产业集中度高,但行业进入的门槛比较低。不少原来这个行业之外的企业也开始介入这一领域。例如,2003年食品业巨头娃哈哈集团开始推出瓜子产品,2004年内准备做到10万吨瓜子产品级别;新疆德隆集团当时也准备打造葵花子产业链。[13]在这样的市场竞争格局下,大的炒货制造商都因为超市的压力而被迫支付额外的费用,以致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其处于亏本的状态。
超市业竞争也很激烈。在相对成熟的市场中,超市的毛利率一般是19%~22%,而净利率则为2.5%~4.5%,是典型的微利行业。但是,零售行业本身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在整个市场中处于各不同层次的企业所面临的竞争是不同的。对大型超市而言,其竞争的程度则相对较低。而且,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间,大型连锁超市在才兴起时具有非常显著的市场效率。“家乐福”事件发生之时,我国严格控制外资大型超市的扩张,一个原因在于本土的零售商难以和外资企业相竞争。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家乐福、沃尔玛等跨国企业却一直都在违规扩张自己的规模,利用地方政府吸引外资的迫切心情,占据最好的地段,享受最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获得了巨大的成本优势,使得其市场竞争力非常突出。
中国一直有通过行政计划手段“规范”经济的倾向,在零售行业也是如此。例如,《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的可行进距离(历史形成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繁华商业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暂行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按本市常住人口700人至1000人配置1个。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店与店之间相距不小于30米设置。”《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暂行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城区(含城中村)、县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间距一般为350米左右。”《罗田县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城区及乡镇所在地药品零售企业的间距不少于50米。”[14]这样的规范的目的,无疑是为了通过地理上的区隔来削弱竞争。
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零售商之间的竞争程度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在一般意义上,竞争更激烈的产业总体利润率会更低,竞争不那么激烈的则利润率会更高一些。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零售商与制造商在上下游产业中的情况。因此,对于竞争激烈的产业来说,其中的企业为了争夺交易机会,一定会接受更苛刻,或者主动提供更优惠的交易条件,使得利润从竞争激烈的一方向相对不激烈的一方转移。在此情况下,行政的干预实际上是对交易利润的人为分配,其合理性和效果也因此会存在疑问。
只要不存在显著的限制性因素,市场具有很强的自我调节能力。从实际效果来看,尽管大型超市收取入场费,但是制造业并没有因此而被摧毁,相反其竞争力和利润一直处于上升之中。以入场费引起争议较大的食品制造业和家电制造业为例,近些年尽管这两个行业的亏损企业个数都有上升,但是这两个行业的均衡利润额都在连续增加,并且企业亏损率也是在下降的。2004年我国食品制造业平均利润额为267.86万元,到2010年达到了717.97万元,增长了1.68倍。与此同时,我国食品制造业企业亏损率也稳步下降,从2004年的22.59%下降到2010年的13.20%,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2004年我国家电制造业平均利润额为485.28万元,到2010年达到了1134.92万元,增长了1.34倍。与此同时,我国家电制造业企业亏损率也略有所下降,从2004年的22.00%下降到2010年的17.50%。[15]可见,入场费本身并没有阻碍我国制造业盈利的提升。
表9-2 2004~2010年食品制造业经营情况
(https://www.daowen.com)
生产商和零售商之间需要共同合作以最终销售商品来获得利润,同时又因利润的分配而存在利益上的冲突,这是作为自利的“经济人”所无法回避的。如果仅仅因为供货商不满意其所获得利润比例,就要限制零售商的利润水平,则无疑会导致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多干预,而这和我国一直以来进行的市场化改革相悖。也因此,建立于市场本身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竞争法的理论体系和框架,无法很好地容纳目前的入场费规制方式。对此,更需要强化对竞争法理论的理解,并将法律的实施构建在其基础之上。即便互联网带来了电商时代,但在理解产业中的市场因素,理解政府干预市场的界限时,上述理论逻辑仍然是成立的。
【注释】
[1]参见李骏阳:《通道费的避税效应与规制》,载《南方经济》2008年第10期。
[2]对于P&G公司为什么可以不缴纳入场费,而小的制造商则需要缴纳,支持入场费的经济学家认为,P&G能够提供小制造商所不能提供的很多东西,如强大而有经验的营销团体。See Kenneth H.Kelly,Are Slotting Allowances Antcompetitive?,www.ers.usda.gov/briefing/foodmarketstructures/conferencepapers/Kelly.pdf,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4月5日。但是这样的解释理由似乎并不充分,而且也和前面分享信息的理由相矛盾。
[3]参见庄惠明、郑剑山:《基于通道费盈利模式的中国零售业零供关系研究》,载《桂海论丛》2013年第5期。
[4]表9-1中各大超市的营业额足根据该超市在全国范围内的网点和上海市的网点的数量之比,进行估算得出的上海市的销售额。
[5]尽管由于难以获得上海所有超市这种零售业态的销售总额,相关统计是利用上海主要超市销售总额代替,CR4的计算结果会偏大,但总体上并不影响结论。而从中可以看出,零售业的市场份额整体较为集中。
[6]参见孙国臣:《基于我国零售商市场势力的通道费福利效应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7]参见《家乐福集团在中国继续迅猛扩张》,载法国留学在线网:www.studyfr.net,最后访问日期:2004年3月2日。
[8]家乐福的大型卖场的规模在6000平方米左右,而冠军超市在1000~5000平方米。
[9]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简单推算出全国瓜子行业每年的产量。统计口径内的前六家企业2002年瓜子产量共有168,000吨,前十家企业的产量为234,600吨,以前十家生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78%计算(商业信息中心数据),全国总产量为300,700吨;如果根据瓜子行业的总产值和平均单价计算,可以得出全国总产量为313,100吨。那么可以认为我国瓜子行业年产量为31万吨左右。
[10]作为企业的基本生产原料,我国瓜子主要产区在内蒙、山西、东北和新疆,而食用瓜子生产企业大都集中在华东地区,随着瓜子生产量的增加,原料问题逐渐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大因素。另外,我国绝大多数瓜子品种均不适合炒制瓜子专用,如大多数葵花子由于颗粒较小只适合生产食用油使用。为此,我国每年都要进口瓜子,2002年仅从美国就进口10,000多吨。在受到原料限制的情况下,炒货企业绝大多数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因此,对于急于扩大销售额以实现规模经济的炒货行业来说,出货量巨大的家乐福超市就是他们无法割舍的交易对象之一。也就是说,在扩大规模分摊沉没成本上,一些行业完全可以为了获得产量上的规模经济,而承担价格低于成本的损失,这实际上是在两种损失之间选取一个较低者。
[11]参见李晓蕾:《陌生的家乐福》,载《互联网周刊》2003年3月15日,http://finance.sina.com.cn/jygl/20040315/151867135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8日。
[12]参见《家乐福向厂商高额收费 上海炒货业愤然停止供货》,载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b/20030616/072535270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3年6月16日。
[13]该行业甚至被认为是过度竞争行业。在理论上,判断过度竞争是否发生的基本标准主要有:(1)产品销售价格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被压低到产业的平均成本之下;(2)产业内部重复性生产现象严重,绝大多数企业规模不经济,但整个产业的生产能力远远大于正常年份市场的有效需求,40%以上的生产能力不能得到利用,而新的投资仍然不断涌入;(3)产业中多数企业亏损或只能得到远低于社会正常水平的利润,劳动力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报酬也长期处于正常水平以下;(4)即使在低收益的压力下,劳动力和企业等本来具有潜在流动能力的生产要素仍难以向其他产业顺利转移,脱离原行业的过程非常缓慢;(5)企业之间竞争异常激烈,价格战、广告战、商业间谍战等不断爆发,且这些竞争多具有“自身性”“毁灭性”的特点。参见曹建海:《过度竞争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夏大慰主编:《产业组织理论:竞争与规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14]转引自宋华琳:《营业自由及其限制——以药店距离限制事件为楔子》,载《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年第5期。
[15]参见陶金国、胡文佳:《通道费的生产及其对生产商利润影响——基于品牌价值视角的研究》,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