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面效果
正如前文所言,现在的零售企业往往同时采用多种商业模式,而只是在侧重部分有所区别。单纯的买断模式下,有《合同法》来处理格式条款等问题;有《反垄断法》来处理超高定价、掠夺性定价以及独家交易等问题。但由于入场费的产生改变了以往单纯的买断模式,因而使得其形成了法律上的新问题。而将入场费本身从传统模式中剥离出来分析,无疑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其性质,因而对其经济效果的分析成为研究的重点,也成为法律是否介入规制的核心。
入场费已经出现30余年,对于入场费的经济学研究非常多。肯定入场费主要是从效率提升的角度进行的,将其合理性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入场费可以传达和识别产品信息。入场费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相对供应商而言,零售商掌握着较少的关于产品质量和销售前景的信息。[34]为了向超市发送其销量高低的信号,供应商既可以选择做广告,也可以选择主动支付一笔入场费,当供应商选择支付入场费时,超市根据供应商入场费的多少来筛选出高销量的供应商。因此,入场费此时是发送信号的一种手段,并且较之于广告,入场费下的福利更高,因为入场费是利润在零/供之间的转移,而广告则是社会资源的耗散。[35]也有研究认为,在零售商没有信息优势时,他们就不能从制造商那里收取入场费。[36]Bloom等人调查发现,供应商和零售商都不认为入场费的大小能够有效评价新产品成功的可能性。[37]Chu通过三阶段不完全信息博弈,表明零售商可通过收取入场费使高质量产品进入市场,而低质量产品被排斥。并且相对于制造商综合使用广告和高批发价的信号显示机制,入场费机制能产生更高的渠道利润同时增进社会福利。[38]Desai利用两阶段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指出,当零售商的储存成本很高且广告效应较弱时,应选用入场费来传递产品信号,而且入场费作为渠道成员内部一种利润转移方式,不会像广告那样造成资源的耗散。[39]
2.入场费是零售商分担成本的有效手段。入场费的支持者认为,供应商支付的入场费是对零售商由于引入和管理越来越多的新产品而日益增加的成本的一种补偿。[40]入场费可以用来弥补零售商日益增长的管理费用、仓储费用、人员费用以及货架空间的机会成本。有研究发现,入场费和合理的运营成本之间呈负相关关系,特别是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其运行效率越高,其货架空间的机会成本就较高。[41]因此,入场费与运营成本之间的负相关实际上表明了入场费与货架空间的机会成本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在此情况下,入场费能够使稀缺的货架空间按照最大效用得到分配。[42]货架空间本身也是一种商品,供应商支付入场费被认为是通过类似于竞标的方式来租用货架空间,叫价最高的供应商能够获得最有竞争力的位置,零售商根据哪些供应商愿意支付更高的入场费来决定谁的产品可以进入门店。因此,入场费可以合理地分配货架空间,实现经济效用最大化。(https://www.daowen.com)
3.入场费可以降低零售商的经营风险。在商品种类、式样充斥的现代商业社会里,零售商无法完全掌握各种商品的品质、市场接受度等资讯,在此情况下,对自己商品品质、市场接受度有信心的供货厂商,自然愿意支付此类费用。因为如果入场费仅在最初支付,随后只要其商品销售量越多,每个商品所分担的相关费用就越低,从而使其扮演供货商和零售商之间风险分担的角色。[43]同时,超市收取入场费是对激励创新的反映。在零售行业,要成功推出新产品就必须要将旧的、过时的产品移出货架。但是,在零售行业中,创新一直是一个有风险的过程。大量的商品尚未获得成功就退出了市场,而为了让新产品进入市场,制造商必须要让零售商相信它的产品将会是少部分成功商品之一。而且,对于商品本身,制造商在信息上要比销售商更有优势,更能够判断商品能否在市场上获得利润。因此,通过支付入场费,制造商用钱表明其对商品的信心(put its money where its mouth is)。如果商品成功了,则双方都能获得利益;如果商品失败了,则通过分担风险减少损失。而且,由于商品质量的信息通过入场费传递给了销售商,在新产品成功时,会带给制造商更多的价值;反之,失败让其支付更多的成本,这也从会促使制造商在研发上投入更多。[44]
4.最优配置货架空间。Toto认为,入场费正是制造商们为租用货架相互竞价的结果,而往往出价最高的制造商的产品又最为消费者所钟爱。因此,若零售商按“价高者得”的原则分配货架资源,能使货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使用。[45]在此情况下,入场费是零售商提供促销性货架空间的有效保证。由于提供促销性货架空间具有显著的外部性,若没有入场费,零售商提供促销性货架空间的激励就会不足。[46]
除了这种直接的价值以外,还需要看到,零售商之所以能够采用入场费模式,而供货商在一定程度上愿意配合提供入场费,有成本、价值上的考虑。根据西蒙的理性选择行为模式,消费者一般的选择过程简化为四个基本环节,依次是:需求产生、信息搜寻、备选集建立、作出择优决策。任何选择都是从需求开始的,即消费者产生了对某种能满足其生理或心理的潜在商品需要。然后,消费者根据掌握的和搜寻到的潜在商品信息建立一个备选集,由于不完全信息,消费者建立备选集必须付出一定的搜寻成本。最后,消费者将从备选集中按照效用最大化标准做出择优决策。这里因消费者进行计算、比较、权衡等一系列工作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构成了选择成本。在现实经济中,消费者一般是从零售渠道购买所需要的商品,而不是像完全竞争模型中假设的那样直接和生产商交易。因为与消费者相比,零售商拥有更多的关于生产商的产品种类、品质和价格等方面的信息,零售商可以把实现某类消费者需求的质量良好的潜在商品集中起来,以供消费者挑选和购买,帮助消费者简化建立备选集的过程,消费者也就不用再盲目地在市场上搜寻大量的商品信息。于是,零售商的出现有效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次数,提高了搜寻的效率,增加了商品的交易总额,从而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而这个过程就是零售商提供渠道价值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零售商的渠道价值成为单个生产商自建渠道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此外,根据搜寻成本理论,消费者在选择消费地点时,首先进入可能为其带来最大收益的零售商店,如果该零售商提供的商品能达到消费者预期的水平,消费者就将停止搜寻,并在该商店购买所需商品。这是因为消费者只有在继续搜寻能带来的更低价格收益大于搜寻成本时才会去别的商店,如果价格和预期差异不大,一般来说继续搜寻将失去意义。所以,消费者的初次搜寻十分重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易地点,影响了零售商的交易量。那么,消费者在为数众多的零售店中是如何确定首先去哪家商店呢?消费者一般是根据已有的信息来作出决定的,由于不完全信息的原因,消费者掌握的零售商店的信息是十分有限的。而消费者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以前经历、零售广告、朋友介绍三种。消费者以前在某家零售店购买某种商品时,会亲身经历该零售商提供的各种服务并了解其所售商品的种类、品质、价格等,这样消费者就会对该零售商形成一个“印象”,即对该零售商可以提供的预期收益水平作出了一个综合判断。零售广告和朋友介绍也可以使消费者形成对零售商的预期,但是由于广告的宣传内容和消费者判断的差异性,这样获得的对零售商预期的可靠程度不如亲身经历获得的高。[47]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的存在,大型零售超市具有对消费者更强的吸引力,因而其销售渠道更具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仅是对零售商和消费者而言,对制造商(供货商)同样如此。那么,只要最终能够获得渠道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那么供货商就愿意为此支付入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