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场的数量
在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问题上,则尤其典型地体现了理论认识上的困境。一般而言,反垄断案件中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上的争议往往在于产品市场的范围是过大还是过小。例如,在“杜邦公司的玻璃纸案件”中,[54]原告认为玻璃纸单独构成一个相关产品市场;而杜邦公司则认为其他包装材料,如防油纸、透明纸、箔、氯化橡胶等在内的各种材料之间有替代性,共同构成“灵活包装材料”市场。虽然有争议,但双方都是针对玻璃纸是否存在替代产品来展开分析的,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不同。但是,在涉及双边市场的反垄断法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除了仍然存在上述争议外,最大的疑问却在于如何在反垄断法理论框架下解决基本定性问题。正如前文所说,双边市场至少涉及三方主体,那么到底是从哪一方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是零售商家市场,消费者市场,还是电子商务平台,抑或全部主体?
由于对于这一基本性的问题缺乏解决思路,也导致在涉及双边市场的反垄断案件中界定各不相同。[55]以最为典型的双边市场银行卡为例,仅欧盟就有VisaⅠ,[56]VisaⅡ,[57]MasterCard,[58]Groupement,[59]以及Visa IMF[60]等一系列非常有影响力的案件,但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尽管区分了两种类型的银行卡体系(开放体系和封闭体系),但在界定几个相关产品市场上却比较含混。此外,以更被关注的互联网反垄断法案件为例,相关产品市场曾经被界定为“在线广告市场”[61]“在线搜索广告市场”[62](https://www.daowen.com)
从结果上看,目前的做法是既有界定一个相关市场的,也有界定两个相关市场的。但由于在这些案件中对于为何如此处理的说明往往并不够充分(通常是直接分析某一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因此这一疑问并没有随着这些案件的出现、处理而结束。[63]这也反映了双边市场理论存在的争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