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原则
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过程来看,思想政治教育从来不是单向的理论灌输,而是基于主体间性的“交往实践”过程,这就意味着存在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是双重的,一方面是试图施加某种意识形态影响的施教者,另一方面是需要接受前者影响的受教育者,前者不能因为传播者的师者形象而占据强势的话语立场,后者也不能因为接受者的立场而处于被动的客体情境。特别是对于受教育者而言,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往往会由于主体立场的丢失而受制于某些“话语霸权”,表面上的接受掩盖了内心向度的拒斥,进而形成了与认同目标背道而驰的后果。实际上,对于施教者和受教者而言,二者相辅相成且共存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时空过程。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应当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与能动性,创新教育的模式、方法和内容,摒弃非现代意义上的“师本”伦理,以期在强化受教者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率和效果。就其形成原因而言,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传道授业的“师本”伦理对于大众的影响,它虽然体现了大众谦卑温良、尊师重道的优秀品格,但对于现代性的教育理念来说存在弊端。例如,过于强调教育过程中的道德主义,以及凸显施教者的话语权威性和支配地位等,忽视了受教者的多元诉求和差异特征,在二者之间形成难以逾越的鸿沟。特别是针对具有意识形态教化作用的思想政治教育而言,认同的形成不是要求无差别的整齐划一,而恰恰是在尊重受教育者个性化特征基础上的心理趋同性。因此,应当对于传统的“师本”伦理采取辩证的态度,在吸收其积极要素的同时,剔除阻碍教育现代化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认同的因素。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主要包括理性层面的“自我意识”以及非理性层面的“感性因素”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作为主体的受教者由于从事的实践活动的差异性而必然拥有个性化的意识内容,这也正是施教者在教学过程中所主要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主体的情感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如果基于人类生物本能的情感、意志和审美等能力被加以尊重和利用,不仅有利于强化受教育者的尊重感和获得感,也有利于形成情感共鸣,从而促进认同目标的实现。
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实施而言,一是要转变既往的以施教者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能动性和主体性,凸显主体间性的时代内涵与创新意义。同时,受教育者也须破除对于施教者权威的迷信并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期搭建平等和公正的学习对话平台,实现教学相长。二是要积极推进教学法的改革和创新。实现对受教育者主体地位的尊重不仅提出了针对施教者的具体措施,而且也包括对于受教育者本人的要求。换言之,受教育者需要意识到自身是具有独立意识的自为主体,而非抽象的自在存在,即他应当能够将作为主体的“自我”剥离于社会关系的缠绕并加以独立的考察和自省,并能够以此为基础优化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因此,我们不能抽象地强调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而是要通过教学法的改革积极引导受教育者形成独立健全的主体人格,而这也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认同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