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4  平衡试验及其他

30.2.4 平衡试验及其他

1)有平衡力矩要求的零、部件,装配时应按规定进行静平衡或动平衡试验。

2)对有静平衡试验要求,而未注明具体要求时,则按GB/T 9239.1—2006规定的G16级执行。

3)对组合式转动体,经总体平衡后不得再任意移动、调换零件。

4)相关两个平面需要互研时,只能在两个平面各自按平板或平尺刮研接近合格后方准互研。被刮研表面的接触斑点不少于表30-21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表30-21 刮研表面接触斑点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