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理论在哲学领域的流变

二、话语理论在哲学领域的流变

赫拉克利特认为:“思想是最大的优点;智慧就在于说出真理,并且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26]而在巴门尼德那里,语言就更为直接地与“存在”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必定是:可以言说、可以思议者存在,因为它存在是可能的,而不存在者存在是不可能的。”[27]巴门尼德的“言说”意为“指示”、“指出”,而“思议”或“思想”也不能表达想象出来的、非存在的东西,[28]二者结合在一起。可以看出,巴门尼德实际上将语言的功能视为一种“展示”或“揭示”,这与现代意义上的“认识”是有所不同的;毋宁说在这里,语言的功能更接近于“行动”。

从柏拉图开始,语言的功能逐渐与“行动”脱离,而主要与“认识”联系在一起,语言成为认识的工具。在柏拉图那里,一方面,语言就是“命名”,组成语言的“名字”的“本分”是表达本质;另一方面,由于名字是对于事物本质的表达,因此语言作为名字的联结就负载和表达了知识。亚里士多德认为孤立的名称是不能表达本质的,相反,词只有结合在一起才有“意义”。所谓“意义”,并不是对于本质的“表达”,而是符号的“约定”。亚里士多德的语言约定论在弗兰西斯·培根那里也有体现。在培根看来,语言本身并不具有“真理”的力量,它只是根据“流俗”的理解力而“构制”和“应用”的。正是这样,语言不仅不是“本然地”促进人的理解力,还对理解力有所阻碍。如果说在培根那里语言是一种消极的因素的话,那么在笛卡尔那里情况则恰好相反。笛卡尔指出,语言作为悟性的工具,与其说参与着“认识”,不如说参与着“整理”:“全部方法,只不过是:为了发现某一真理而把心灵的目光应该观察的那些事物安排为秩序。”[29]洛克尽管也像培根那样指出语言的消极作用即各种各样“文字的滥用”,[30]但洛克指出,正是由于通过语言给这些观念赋以名称,才使得人们能够谈论和考察它们,知识才易于进步和传达。斯宾诺莎则认为语言在认识中起着消极作用,他认为语言符号不过是人为了克服其有限性而造出来的,[31]通过语言而获得的并不是真正的知识,相反,它还会阻碍人们获得真知。莱布尼茨认为语言在真理的获得中据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莱布尼茨依据语言形式而区分的“理性真理”和“事实真理”,是康德“分析陈述”与“综合陈述”相区分的思想的最主要先驱。[32]在康德那里,只有先天综合判断表达的知识才能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才是所谓“纯粹的知识”:“理性的一切理论的学问都包含有先天综合判断并以之为原理”。[33]康德实际上论证了语言表达在认识中(数学与自然科学)所起作用的合法性。

黑格尔则恢复了语言所具有的非认识功能。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在论述意识发展的第四阶段,即“精神”的第二个阶段“自身异化了的精神的教化”时谈到“纯粹的教化”所揭示的教化本身的虚假性,“精神所述说的有关它自己本身的那种话语,其内容,是一切概念和一切实在的颠倒,是对它自己和对于别人的普遍欺骗,所以述说这种自欺欺人的谎言骗语时的那种恬不知耻,乃是最大的真理。”[34]由于“黑格尔对意识诸形态的考察,归根到底也是对现实的社会历史的考察”,[35]因此,黑格尔所论述的语言在精神自我发展中的作用,也是语言在现实社会历史运动中的作用。显然,黑格尔对于语言的运用和作用这一问题的视野,大大地超出了前人:语言固然与事物的“本质”有关系,即与“认识”联系在一起;但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形式本身就是一种力量,这种力量表现为,一方面利用话语对自我进行教化,另一方面又使用“分裂的语言”对教化的虚假性进行揭露、对自我的真理性加以把握。

维特根斯坦却指出,语言的功能不是为了“认识”,而是为了行动。他将语言和行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也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36]语言中的词和命题都不具有“本然”的或“原初的意义”,它们的意义是在语言游戏中得以确定的。语言游戏中的语言就其“目的”来讲,并不是为了“改变”什么,也不是为了“表示”什么,而只是为了完成语言游戏本身。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某一个词所表达的意义在不同的游戏中是不相同的,这些在不同的使用中所显示出来的,只是一种错综复杂、互相重叠的相似关系的网络。维特根斯坦将这种相似性关系称为“家属类似性”。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言当然可以有“内心的应用”,但这种应用绝不是“私人语言”,因为它是以语言的外在应用为基础的,所谓“外在应用”,就是指语言游戏。

海德格尔认为:“话语”(Rede)与“语言”(spraehe)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话语并不是“语言的运用”,相反,话语是语言的“生存论存在论基础”。基本生存论环节包括“现身”和“领会”。“现身”活动于“领会”之中,“领会”内在包含着“解释”的可能性,而“解释”的前提则是“可理解性”的存在。海德格尔所说的“话语”就是这种“可理解性”的“分环勾连”。“把话语道说出来即成为语言”。[37] 话语作为生存论建构的一个环节,具有其自身的结构。这种结构包含三个构成环节:“话语的关于什么”、“话语之所云本身”、以及“传达和公布”。话语有两种可能性:“听”和“沉默”。“听”并不是声学意义上的“听”,而是生存论意义上的“听”,就是此在作为与他人一道在世的存在“听命”于他人和它自己,是“互相闻听”。至于“沉默”,就是“有话可说”的状态。

奥斯汀首先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将语言视为人类行为的一部分。塞尔将一切使用中的语言都视为“言语行为”,并将言语行为区分为“以言行事的行为”和“以言取效的行动”。所谓“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包含有意向性并成功地将之传达给他人的言语行为,而“以言取效的行为”就是不一定包含意向性或这种意向性不能成功地传达给他人的言语行为。在塞尔看来,后者是没有意义的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理论”分析的对象应是“以言行事的行为”。塞尔将在“以言行事的行为”中出现的语言称为话语。

利科在其诠释学框架内提出了一种话语理论。在他那里,话语就是某人对另一人说有关某件东西的某些话。“说话人”、“对话人”、“一个意义主题”以及“一种所指事物”共同使得话语能够发生、成为“事件”,这四者构成“话语四边形”。话语是组成与安排作品的领域,它有自身的一套规则形式或“代码”,不同于语言的规则。正是其独特的代码使得作品的产生过程即文本实践具有独特的样式,并使所形成的文本具有独特的风格。

哈贝马斯的公共话语理论也是十分引人注目,但他的“话语”概念是在一个独特的层面上使用的,即话语并不是单纯的语-言的运用,而是通过理论论证达到共识的知识形式。因此,话语就同“论证”和“共识”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哈贝马斯为自己确定的任务就是一方面厘清一个规范的论证话语的普遍交往前提,另一方面探究论证的普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