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利科话语的主要内容
话语的概念是利科的文本、隐喻甚至叙事等理论至关重要的依托,尤其是作为书写话语的“文本”就作为话语最为重要的模式而出现。
1.话语模式:文本
在《文本模式:被视为文本的有意义的行动》一文中,利科把有意义的行动看作文本的一种模式,并把文本诠释的范式挪用到对行动的诠释上来。但与当今一些把行动也等同于文本的泛文本化的理论不同,行动仍然是异于文本的,只不过作为人文科学对象的客观化的行动与文本的范例具有一致性。根据利科本人的思路,文本也是话语的一种模式。但需要说明的是,用“模式”一词来类比,可能反而会造成话语与文本之间的隔膜,仿佛文本是不同于话语的事物,又或是在利科的话语理论之外有一个独立的文本理论。其实,文本不仅是话语的一种模式,它在不同于口头话语的层面上吻合了话语的全部特质,并且正是在写下的话语-文本之中,话语的意义才显著地表现出来。因此,若是我们把文本称作话语的一种模式,则它也是话语最具代表性和重要性的模式。
首先,写下的话语(文本)与口头的话语(言语)是话语的两种模式,它们都体现着话语的基本特征,尤其是体现了话语的事件性。在这一方面,话语是文本的基础与核心;而另一方面,相比较口头的话语,写下的话语——文本又包含着意义对事件的超越,它脱离了原初的口头话语,成为了“文本之物”,实现了话语的事件与意义的辩证。正是通过这种辩证法,文本,尤其是文学文本(作品),在生活世界和在世存在的层面上实现了指称功能,并成为重新描述现实的优先途径。作者的主体性通过结构化的作品“风格”再度实现,读者的主体性则体现为在敞开的文本面前的自我理解。
“话语”作为文本的基础与核心概念,对这一点的证明在利科对文本的定义中似乎就可以找到解答——“文本是一种通过文字而被固定的话语”[14]。从这个定义出发,则文本作为某种话语已经蕴含在这一分析性的结论之中。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定义究竟有何含义?下面我们通过对这一定义展开解读,找到话语在文本中的核心地位。为了解读这一定义,我们需要两组对照。第一组是通过话语和言语的对照,来说明为何利科选用“通过文字固定的话语”而非“通过文字固定的言语”作为文本的定义:第二组是通过口头话语和书面话语的对照,来说明作为写下的话语(文本)和作为说出的话语(口语)的重要差异,以及为何在这差异之下仍将它们都归属于话语的内在联系。而在这里,我们也将参照德里达和伽达默尔在相近论域的观点,展现利科是如何在话语的框架下,回应和完善了两人对文本和言语关系的看法。
2.说出的话语与写下的话语
利科认为文本定义是:“通过文字被固定的东西,就是我们本可以说出来的话语——这是肯定的,然而准确来说,这就是我们写下的话语,因为我们不说它。”[15]
什么叫“我们本可以说出来的话语”?这绝不仅仅是“写”和“说”在形式上的差异。既然本可以说出来,那实际上也就并未说出。洪堡称,语言是有限手段的无限运用。就此而言,话语是实现了的语言。在这一点上,我们固然可对这个话语事先说出来而实现。那么直接用文字写下来的实现方式又有何区别?首先可以区别开来的就是,文字并没有固定下来一连串的话语,换言之“写”的话语并不是“说”的话语的直接记录,那么文字就已经不再是第二性的了。进而,文本已经“不限于转录一种早先的言语,而是直接在文字里记录话语要讲的东西时”,文本也就无法和对话或交谈完全一致。利科说:“实际上,写-读关系并不是说-答关系的一个特殊情况。这不是一种交谈关系,也不是一种对话的情况。”[16]而利科通过区分“话语”和“言语”,“话语”作为文本的基础,将文本定义为“通过文字被固定的话语”,发展了文本理论的范围。当我们回到被文字固定的话语,即“我们本可以说出来”却事实上“写下来”的话语上,“在表述的要说与文字之间存在一种直接关系”[17],这种关系是“文字召唤阅读”。很明显,用写-读关系“替代”说-答关系,“而不将前者视为后者的特例,将会避免作者和读者的必要性”。事实上,“对话是问题和回答之间的交换,在作者和读者之间并没有这种方式的交换”。[18]文本不是作者和读者的直接中介,反而是一种间隔,作者和读者并没有什么交流。那么,在写下的话语中,口头话语作为“本可以说出来”的话语,可凭借一种潜在的方式在场,而并不需要实际发生。
3.文本之物:话语意义超越事件
我们已经分析话语的事件性特征,即话语能够指向话语事件发生的当下,包括指向其言说者,指向它试图描述和表达的外部世界,以及指向作为听话人的他者。而在话语作为意义的一端,它保障了话语能够被理解、被识别,获得了持久的意义。正是话语的存在,语言才能够被言说和书写。文本是由书写而确定下来的话语,话语的基本特征对于文本自然仍是适用的,因此我们可以用话语理论对文本进行说明。文本并不是简单的句子的累加或延伸,话语的各种特征在文本处需要被重新解读。因为虽然言语中仍然有话语作为可被理解的意义的方面,但它更多的是不固定的,并且与说话人的意向未分离的。而在书写话语——文本之中,话语作为意义的方面就更鲜明地凸显出来,正是它使文本成为脱离了口头话语的原初事件性,成为“文本之物”。
那么,写下来的文字究竟固定了什么呢?在这里利科再次引入了事件与意义的辩证法,即:书写固定的并不是言说的事件,而是被言说的内容,即言语事件的意义。这也就是话语意义对话语事件的第一次超越,在此意义上书面话语不同于对原初言语的复刻。可是,我们通过文字看到的,似乎仍然只是言语本身。那么怎样才能透过它来达到“被说出来的东西”,亦即话语目的的意义外在化呢?从现象学的角度,它就是言说的“意义相关项”。它是话语目的的意义外在化,但并不是话语主体的目的的再现。为了不走到心理学还原的老路上去,我们要考虑的仍然是话语自身。那么,引入语用学在此处就非常必要了。
但是,通过作为话语的文本固定下来的并不是言说的事件。虽然以言行事也属于话语的事件性特征,但它并不能直接复刻言说的事件。然而通过区分三个有序的层次:以言表意行为、言语同时的伴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我们可以有能力构建话语目的意向外在化。正如话语的意义在于它的识别和再识别,一个伴随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也能通过某些方法在文字中留下痕迹,以使它也获得某种固定化,能被识别和再识别为具有稳定性的含义。当然,如前所述,这三个层次是有序的,是以递减的顺序在文字里进行记录的。在语言学的影响下,利科意识到书写所记录的文字有着非常宽泛的含义,它涵盖了以言表意行为,同时还有以言行事行为,后者借由直陈、祈使等语气等语法范式得以外化。
首先,在口头话语中,话语的事件性体现为话语直接指向说话主体自身。这并不是说在文本中话语的主体性特征就此消失了,话语与其言说者的关系仍然没有被切断,只是“文本要走过的路逃脱了其作者经历过的有限范围”。但是在口头话语中,“说话主体的主体意向与话语意义以下属方式彼此重叠,即理解说话者的意思与理解话语的意思是一回事”。[19]
当口头话语在文本中成了书面话语时,由于文本字面含义与学理意向之间的分离构建了话语记录的真正关键点。由于书写记录下来的只是意义而非事件,而意义则将它本身与作者的心理分离。通过之前语用学路径的分析,我们知道三个层次以递减的顺序在文字中记录,伴随行为等是通过各式各样的范式获取含义而固定的。那么,这种记录方式本身就可能异化了话语。
其次,话语事件性体现了话语的超越性,即指向它自身之外的能力,它保证了人与世界的关联,也保证了自身不会沦为能指之间缥缈的游戏。“意向内容的超越功能完全恢复了弗雷格的指称概念。同时,以意向性概念为基础的胡塞尔的现象学分析获得了充分的辩护:语言尤其具有意向性,它指向不同于它自身的东西。”[20]在口头的话语中,话语不仅拥有一个语言学意义上可被理解的含义,还指向它之外的周遭环境,指向对话双方共同的场景。然而在文本之中,这一共同处境不再存在,这在文学作品中尤为明显。以诗歌为例,语言的诗性功能不同于指称功能是因为,语言在执行指称功能时做的是离也运动,而在诗歌中,我们关注的是诗歌语言的信息,是它自指的能力,也就是向也运动。因此,“诗歌指涉的第一种构成性元素就是中止从话语到真实的直接关系”,然而,在更深层次上,话语的指涉功能仍然暴露出来,诗歌话语“把现实的方面、特征和价值都带到了语言层次,而现实的这些东西并不能进入直接的描述性语言,而且它们只能利用隐喻表述和有规律地违反词语的日常含义之间的复杂游戏才得以言说”。[21]因此,在文本之中,话语实现了间接指称“生活世界”的功能——它替代了口头话语对具体处境的直接指称。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的遥远回声再次响起,即诗歌比历史更加真实。
最后,话语的事件性在于话语能够面向一个他者,正如言谈和对话之中那样。在对话场景中,意义的显明往往需要双方的参与过程,消除误解,阐明自身,最终达成理解甚至共识。然而写与读的关系绝不是说与听的关系之再现,不仅因为它已经脱离了作者的最初视域,也由于它的对面是“任何会阅读的人,它就向诠释敞开。当话语摆脱了事件的暂时性特征、作者所受的限制和直接指涉的狭隘时,它也摆脱了面对面的局限……陌生而不可见的读者变成了话语的平等接收者。”[22]作为文本的书面话语,并非只是在谈话处境中出现的那样,受到原初作者的意向性限制,且只是面对特定的读者或听者,指向现实的情境。而在所有文字现象中它所面对的是它自身创造出来的听众,而不只是面向一个第二人称,书面话语作为文字作品,其对面是“任何会阅读的人”。
4.作品:结构客观化中的话语事件性
作为文本的话语实现了说话者之意与话语表达之意的分离,从而作品之意再也不等于作者的意向,此即文本的自主性。然而就在论及文本与其作者的脱离时,利科却说,“言说者和话语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被消除,而是变得松弛和复杂了。含义和意向之间的分离仍是一种从话语指向说话主体的冒险。”[23]这里的“复杂”意味着什么呢?如果说一方面文本的意义逃离了作者的意向,从此它的意义向我们敞开,实现了意义对事件的超越,那么另一方面,在何种意义上,作为主体的作者又是怎样向我们显现?
作品是文本的一种,当这个文本“可以从一段扩展至一章、一本书、一套‘选集’,甚至一个作者‘全集’的汇编”[24]时,我们就用“作品”来描述“话语的封闭序列”,这可以看作是文本的最大长度。当我们已经认识到,文本指向文本之外的世界敞开时,作品却作为“封闭序列”出现了,这意味着它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但这不同于文本脱离于作者的自主性,而是指它具有一种“单一的总体性”,正是这个总体性让作品“不能被还原为单独识别的句子系列;相反,它是一个可数种方式建构的主题和目的建筑”,它“是一类个体,就像一个动物或一件艺术作品一样”。[25]正如人这一个体不能还原为头部、躯干、四肢的组合一样,对作品个体的解释问题也不能还原为对其中句子的理解问题,因此作品整体与其中的句子形成了整体与部分之间的诠释学循环。作品就是在作为被识别为一个单一个体的意义上体现了它作为话语的事件性。
作品对话语事件性的继承在于,它作为一个被实现了的完整的个体,作为作者的一件劳动成果而出现。在这样一件独一无二的作品之中,人们赋予了它“独一无二的构形,其与某一个体相似,并被称之为风格”。主体正是在作品的风格中得到把握,如果说作品中有主体存在,那么它是以风格的形式存在,“正是它以不可还原的方式将实践范畴与理论范畴分开”。正如一件工艺品完成之后艺术家在艺术品上署名一样,作品正是在“作者个人印记”的意义上,实现了它的事件性。无论是“豪放飘逸”还是“沉郁顿挫”,都可以印证“作品的独特构形与作者的独特构形是严格相关的”。作为个体的作品在实现为话语作品的同时,作者本人也实现了个体化。这一点不仅在充满作者个人旨趣的艺术作品中是如此,甚至在追求客观性的自然科学中亦然。例如我们对数学对象的模型的命名,无论是“毕达哥拉斯定理”,还是“斐波那契数列”,不管模型的内容是与个人的意向无关,但对它的命名仍然与在实践中建构它的那个主体联系在一起,因此利科说“纵然是抽象现象模型的建构,如果它是内在于建构过程的实践活动,那也拥有专名”。因此,话语的主体在风格化中有了新的地位,而我们如何把握其主体性就必须在作品的风格之中去寻觅。
把话语作品纳入实践和劳动范畴,一方面呼应了利科本人把行动视为话语、文本的模式并迈向一种行动的诠释学,也承袭了60年代初他在意志哲学领域内讨论自然与自由的关系时的思路。在那里他批评了把人的自由视为对自然的极端否定的观点,并求助于“实践”的实存概念,即行动之于本质的在先性,从而恢复了自由之中的自然。而在自由实现的最终环节,它通过“‘那些持久的客体’在世界中烙上自己的印记,那些持久的客体应该称为‘作品’或‘符号体’”。[26]与话语作品的生产不同的是,利科在意志哲学研究中强调的更多是人的生存的努力对于意识和观念的优先性,它们作为人的行动的动力而呈现,并成为沟通自然与自由的中介,这也就是利科所谓的“自由的自然化”,即劳动客体化的能力,而在另一层面上,作品又体现主体之设计、表现为有意识的创作过程。总之,作品中作者的主体性通过风格化而上升到一个新的维度,然而正如前文所说,主体性再也不是对原初作者心理的恢复,不是对读者的主观和作者主观都发生作用的无间距占有,作者的主体性寄寓于结构化、客观化的作品之中,并需要我们用诸如结构分析等说明的方法为进一步的理解奠基,这反过来也是作品之于话语的意义所在,即“只有当话语具有文学作品的形式时,话语的某种特质才开始发挥明显的作用”。
5.隐喻话语的述谓特征与指称功能
如果说话语的基本单元是句子,作品也就是“最大长度”的话语,而在话语的另一边,它的最小长度就是词语,正是在话语的两极,我们可以识别出文本与隐喻,话语也就作为二者的共同范畴成为了问题的关键。[27]在《隐喻与诠释学的核心问题》一文中,利科就是这样建立了文本和隐喻之间的过渡与转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隐喻是一部小型的诗歌作品,而文本又可视为一个持续的或扩展的隐喻。因此,在文本的解释问题上,“对隐喻的解释为所有解释提供了一种模式”,我们就能“从微缩的模型过渡到整部著作,从隐喻过渡到诗歌”[28];而反过来,作品也为隐喻的“真”提供一个开放的世界为落脚点。
在文本层面,话语充分施展了它立于当下、回溯主体、指称世界和面向他者的能力,进而在文本之“物”中实现了意义对事件的超越,而我们对话语如何介于认同与述谓功能之间知之甚少,如果说这一特性在文本层面体现的还不是很鲜明的话,那么对隐喻话语的认识则非常有赖于两者之间的张力。
(1)隐喻话语的指称
在话语-句子层面,利科将隐喻视为隐喻陈述的必要性我们已经做了交代,那么这一陈述如何对现实作描述,又作了什么样的描述呢?利科探讨了隐喻与指称之间的关系。利科强调了弗雷格对意义与指称这一组关系和索绪尔言语与语言这组关系的重要区别:“意义与指称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恰恰是日常语言的特点并且将日常语言与完美的符号系统区分开来。”很难说这样的区别是弗雷格的原意,因为弗雷格更看重科学语言。但是这一区别就让指称与意义不再简单地一一匹配。利科认为:“这一假设使我们重新回到了隐喻问题。事实上,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像隐喻陈述正是在字面意义的废墟上获得它的隐喻意义一样,它也可以在我们相应地称为字面指称的东西的废墟上获得它的指称。如果我们的确可以在解释中区分和表达字面意义与隐喻意义,那么,我们也可以在解释中通过悬置第一级指称来释出第二级指称,而这种指称恰恰是隐喻指称。”[29]在这里的二者“对应”逻辑首先不是相同性而是相似性,其次,这并非意味着字面意义与字面指称相对,隐喻意义与隐喻指称相对,而是类比字面意义和隐喻意义的情况,推测出隐喻指称可能产生的途径,为进一步的解释和证明提供方向。
意义与指称的非符号学的性质对于隐喻、文本及诗歌来说都是非常重要。正是意义与指称在日常语言中的相对独立性,保证了隐喻和作品的机制,并由此保证了多义性的可能。隐喻需要悬置一级指称,悬置也就意味着让指称暂时空缺出来,或者说隐藏起来。当然意义与指称不一一对应,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没有关系。事实上,它们只是没有完全符合语法的一一对应关系,但并不是完全任意的。悬置指称是否就是没有指称?利科说:“没有指称仍然是指称的一个特点,它证明指称问题始终是由意义问题引发的。”
隐喻作为话语并不是漫无所指的,回到利科的话语理论的第四对特点——意义与指称的特点,结合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可以得出结论:“语言尤其具有意向性,它指向不同于它自身的东西。”当话语作为“人与人之间,人与世界之间的中介从而将人纳入社会并确保语言与世界的一致性这一功能时”,指称就一定出于某种意向性得以外化,所隐喻话语的指称是话语内在为量的一种保留。
当一个隐喻作为话语被说出时,它一定带有某种意向性而被说出,因此,它就不会没有指称。一个隐喻陈述并不是要指称一个对象,而是要指称这样一个事态,为了满足这样的一个事态,隐喻陈述中的隐喻语词无法拥有现实的指称对象。因此,作为话语的隐喻在语词层面上必须悬置指称,从而保证作为句子的隐喻陈述能指称一个事态。
(2)隐喻与作品
利科认为:“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为文本理论和隐喻理论寻找一个共同的基础。这一共同的基础已经接受了一个名字,即话语。然而,还需要赋予它某种地位。”[30]
利科认为,“作品的结构事实上就是它的意义,作品的世界就是它的指称”,这样的“术语的简单替代在近似法中足够了”,尤其在与他人保持距离的时候,这样的假设容易清楚明白地显示出对立性。[31]但是,利科要证明这种假设的正当性,而不仅仅出于理论的动机,就必须说明为何“作品的结构之于复杂的作品就好比意义之于简单的陈述,而简单陈述之于作品就好比指称之于陈述”。
作为作品的话语通过其风格上升到一个新的维度,那么当我们将作品视作话语的复杂实体时,事实上话语因为其写作活动成为“布局的中心”。我们对个体风格的把握必须建立在对作品结构形式的理解之上,而这些形式规则不再属于语言而属于话语,并使话语成了我们刚刚所说的诗歌或小说。为了“排除这种将指称限于科学陈述的作法”,利科将文学作品中的指称假设重新表述为:“文学作品只有在悬置描述性活动的指称的条件下才能通过它特有的结构展示一个世界。换句话说,在文学作品中,通过把第一级指称悬置起来话语而将其表现为第二级指称。”而这一点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既然这一假设和隐喻指称的假设是相似的,而从话语的角度看,隐喻和文本同构于句子,这两者也就有类比的可能性。不过“文本是话语的复杂实体,其特征不能归结于话语统一体或句子的特点”,但是作为诗歌的文本和隐喻之间存在更为密切的关系,诗歌中充满隐喻,而隐喻也是一首最小的诗歌。那么,从诗歌话语考虑文学作品和隐喻的指称假设,应该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在诗歌文本中,我们也“必须等某种指称方式消失为止,这种指称方式乃是其他指称方式出现的条件”[32]。也就是把句子层面的指称悬置起来,以使作为整体的独一无二的诗歌得以获得它的指称,即指称一个作品的世界的能力。而这样一来就能回到在文本意义上的写-读的关系。“隐喻话语之谜似乎在于,它在进行双重意义上的‘创造’:他发现了他所创造的东西:他创造了他所发现的东西。”因此,在文学中的虚构不仅不用担承没有现实指称对象的弊端,反而得益于这一虚构的启发带来的双重创造。利科说:“在诗歌的隐喻语中,指称能力与日常指称活动的消失结合在一起;富有启发性的虚构的创造乃是重新描述的途径;由语言表达的现实性将显示与创造结合起来。”而这一发现也就带来了作品对读者敞开的可能性,正如凯文杰·范胡泽评述的:“利科的隐喻证明理论的最终含义就是,它‘将要是什么’是被自己重新描述的”,“诗歌和隐喻探索着人类的处境。”[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