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的形成与控制
(一)陈述与话语形成
福柯认为自己在三个层面上扩展了“话语”的意义:“时而是所有陈述的整体范围,时而是可个体化的陈述群,时而又是阐述一些陈述的被调节的实践”。[44]第一个层面上的话语意义最为宽泛,福柯在其早期著述中从理论层面探讨“话语”概念时用的多是这一含义。在这里,作为“所有陈述的整体”的话语是一个集合名词,而后两个层面的含义则是和作为可数名词的话语相联系的。作为可数名词的话语使得我们对某些具体领域中的话语类型的探讨成为可能,复数的话语是具有制度化效力的陈述群,影响和制约着个体的行为和思想方式。福柯对于“话语”概念的两种使用方式密切相关、互为补充,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在整体关照中把握福柯在运用话语概念中的变化和矛盾。
在福柯看来,陈述是话语的原子,是话语的基本组成成分。话语所具有的功能来自陈述的功能。福柯曾指出,在话语的范围中他首先要描述的就是陈述以及各种陈述之间的关系。福柯认为,“陈述”不同于逻辑学中的命题、语法中的句子,也不同于分析学中的言语行为,因为它们“不受同样的标准约束”。陈述也不是一个结构,它本身并不是话语的基本单位,而是一种功能(function)。要描述这种功能就必须考察“它的实践、条件,制约它的规律和它在其中运作的场地”。[45]福柯进而从四个方面描述了陈述功能的特征:
首先,陈述与它所表达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名词与其意指的东西的关联,命题与其参照的关系,也不同于句子与其意义之间的关系。不能把陈述的对应物看作某个确定的存在物,也不能看作是事物的状态或者能够证实命题的关系,而应当当作一个“范围的总体”。陈述并不欠缺对应物,而是与某个“参照系”相关联,陈述层次的描述无法通过形式分析、语义研究或是证明展开,而是要对“陈述和分化空间之间的关系”[46]进行分析,在这种分析中,陈述能揭示出各种差异。
其次,陈述功能固有的特征是陈述与主体间的关系。陈述主体可以为不同的个体所填充,这个位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属于某个个体,因而是一个空白的位置。而同一个体可以在某个陈述序列中占据不同的位置,从而充当不同的主体角色。对陈述的描述不是要分析作者和他所言及的事物之间的关系,而是要确定个体为充当陈述的主体能够和必须占据的位置。
再次,某个语言成分的序列要成为陈述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它必须作为个别成分出现在陈述范围中。一个陈述与若干其他陈述交织在一起,构成一个“边缘”所构成的范围,这些“边缘”的存在并不是表明各种话语的“相互补充”,而是意味着邻近空间的“使用”,每一个陈述都是在它的边缘范围之内确定的。在陈述范围中,任何陈述都不是独立的,而是依赖于其他陈述,在其他陈述中发挥作用并同它们区别开来,共同构成一个陈述网络。在其中,“没有一个陈述不是以其他陈述为前提的;没有一个陈述的周围没有一个共在的范围、序列和连续的效果、功能和作用的分配。”[47]
最后,陈述必须具有某种物质性。具体而言,陈述必须具有“某种实体、某种支撑、某个地点和日期”。[48]在某种程度上,陈述就是由这种物质性构成的。尽管陈述具有物质性,在一定的使用范围和应用规则的限定下,陈述还是可以在它们的同一性中被重复。这种“可重复的物质性”[49]使陈述成为人们生产、使用、改造、分解和重组的对象,允许或阻碍某种欲望的实现,服务于或是抵制各种不同的利益。
对各种陈述之间关系的描述关涉界定话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话语形成”。福柯认为,话语形成是陈述的散布和分配原则,而要描述陈述之间的这种散布系统(system of dispersion)的特殊性,就要试图确定对象、陈述方式、概念和策略选择借以形成的独特规律。话语对象、陈述方式、概念和策略选择构成了描述话语形成的四个维度,标志话语形成的四个规律整体。
在福柯看来,话语的对象不是预先存在的,而是存在于某个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实证条件之中,这些关系既不同于那些可以在机构、技术、社会形式等之间被描述的“真实的或首要的关系”,也不同于那些在话语本身被提出的“自反的或次要的关系”,而是福柯所说的“话语关系”。话语关系“确定着话语为了能够言及这样或那样的对象,能够探讨它们,确定、分析、分类、解释它们所应该构成的关系网络”[50],正如德雷福斯和拉比诺所说,福柯意在强调话语形成并非由其对象区别开来,而是产生话语的对象。[51]具体而言,话语关系限定对象得以出现的条件,是它与其他对象的并置、差异与相互关系以及对象的分散规律。各种陈述方式的形成规律并不取决于超验主体或心理主体,而是表现为“主体的扩散”,即在话语的空间中主体能占据或接受的各种不同的身份、位置和立场。主体的位置是由它“相对于话语对象的各种不同范围或群体有可能占据的处境”所决定,随着主体可能占据的各种处境的变化,它可以是“提问的主体”、“听的主体”、“看的主体”或是“记录的主体”,[52]话语的空间由此呈现为一个不同位置的网络。在分析“概念的形成”时,福柯指出,讨论的重心不是去重建概念形成的演辞结构,而是要描述概念出现和扩散的作用,分析“概念在其中可以共存的范围和这一范围所遵循的规律”[53]。话语是概念出现的场所,因而我们只能在确定的话语范围内描述概念的形成规律。而有待描述的不是概念内部构成的规律,不是用普遍抽象的概念结构去阐述其他所有概念,而是要在话语内在规律性的基础上描述概念混杂交错的关系网络。在一定的话语范围内形成的对象、陈述方式和概念,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严密性和稳定性构成一些主题或理论,福柯将这些主题或理论称为“策略”。由于话语的策略具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一个话语形成在其本质上始终是“不完整的”(incomplete),它不能占据“由它的对象、陈述方式、概念的形成系统有权向它敞开的所有可能的空间”。福柯认为,应该把策略的多种选择描述为探讨话语对象,安排陈述形式,使用概念的系统上的不同方式,对于策略选择的分析要考察各种话语间相互限定、相互作用的关系,话语在非话语实践中的作用,话语在社会中的挪用规则和过程以及话语与欲望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陈述的描述和话语形成的分析,福柯界定了话语的完整意义:话语是“陈述的整体,因为它们隶属于同一个话语形成”[54]。这一定义内含着福柯多年来从事的话语研究的核心问题:陈述与话语形成有何关系,对陈述的描述同话语形成的分析是否协调一致。“对于这样的问题,十分有必要回答,因为我从事已久并曾经相当盲目地加以发挥的这项研究,而我现在……试图重新把握整体轮廓的这项研究,正是应该在这一点上作定论”[55]。福柯把陈述与话语形成的关系同句子与文本、命题与演绎整体的关系进行类比,一方面,这些关系的相同之处在于前者都隶属于后者,陈述属于话语形成,在某种程度上,对话语形成的分析就是一种对陈述的描述;另一方面,陈述与话语形成的关系有其特殊性,因为话语形成确定陈述的规律性,陈述是由它们特殊的存在方式所标志的整体,对陈述而言,话语形成不是“可能性的条件”,而是“并存的规律”。此外,在论及陈述与话语形成的关系时,福柯指出他所使用的分析方式不是“线性演泽”而是“同心圆圈”,他没有从陈述的定义出发推论出话语形成的分析,也没有从话语形成的内涵出发推论出陈述的性质,而是从外围入手分析“话语中的不连续性和陈述的特殊性”[56]问题,进而转向位于中心的陈述问题,阐明其含义与功能。话语形成的分析与对陈述的描述相辅相成:话语形成的分析以描述陈述的特殊性为中心,话语形成“揭示出陈述的特殊层次”[57];而描述陈述特有的范围则直接关系着话语形成,话语形成所内含的四个规律与陈述功能的四个领域相互对应。
(二)话语控制中的话语
话语的控制系统有三种:对于话语的外部界定、对于话语的内部控制以及对于话语的使用的条件的控制。
对话语进行外部界定的规则被福柯称为“排斥”的规则。“排斥”体系的目标就是消除与力量和欲望相联系的话语所可能具有的危险性。排斥分为三种:禁止、分类与拒绝、以及正确与谬误的对立。禁止的方式有三种:遮盖对象、与周围环境一起出现的仪式以及谈论某一特定命题的优先的或排他的权利。第三种排斥的方式即“正确与谬误的对立”更为重要和根本。在这种方式下,“真理”不在于话语“是”什么、也不在于它“做”了什么,而在于它“说”了什么,也就是说,被阐述对象的意义以及表达与其对象的关系成为判断真理性的依据。
第二个原则是作者,福柯是在功能意义上谈论作者的,即他称之为“作者-功能”(author-fiction),他认为作者是“把彼此间通常很难找到相似特点的不同文本统一起来的组合原则”[58]。17世纪以来,作者的功能在文学话语界日益加强,作者被视为在其名义下集合起来的所有作品的统一性来源和“连贯性焦点”,对这些作品的分析往往和作者的实际生活经验及其创作历史相关联,“作者是赋予令人不安的虚构语言以统一性、连贯性,以及使之与现实相连的人”。[59]福柯并未否认创造性的写作个体的存在,而是强调正是“作者-功能”规定了创作个体的作品、大纲或草稿,他总是从一个新的“作者-位置”勾勒、剪裁着作品仍在变动中的轮廓和大纲。作者原则是对评论原则的补充,同评论原则一样,作者原则旨在限制话语中的偶然性因素,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是通过采取个性和自我的限制形式。
除了排斥程序,话语的建构还有其内部控制原则,它们发生在话语内部,控制着哪些话语能得以延续和流通。
第一个原则是评论,任何社会和文化系统都有其主要叙述文本,它们一经说出即被保存下来,在过去、现在和将来被无限评说、衍生和延续。“话语的等级”始终存在,基本、原创性话语与评论、检释性话语之间构成主要文本和次要文本的等级关系,彼此相互支撑。主要叙述文本因其丰富隐蔽的多重意义,使新的话语的不断建构成为可能,广泛多样化的评论文本由此无限衍生。评论文本则赋予主要文本丰富、稠密和永恒的品格,它必须揭示出主要文本中沉默的东西,“评论必须第一次说出已被说过的东西,必须不知疲倦地重复还从未说过的话”。[60]评论文本和主要文本之间常常可以改变位置,互换身份,有时评论文本占据主要地位,而大量的主要叙述文本则逐渐模糊、消失。然而,尽管评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主要文本的完善和延续,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围绕文本本身展开,由此赋予“话语以应有之物从而消除话语中的偶然因素”。[61]
第三个原则是学科,学科限制着研究对象的界定、研究方法的选择以及命题和论点的形式,构成话语生产的控制系统,固定它的边界。学科的限制原则不同于评论和作者原则,一方面,学科并不以重新发现缄默背后的意义为其前提,而是力图界定“建构新的陈述的必要条件”[62];另一方面,相较于作者原则,学科是一个无名的系统,不必深究意义的可信与有效是否与它的发明者相关。要想融入某一学科,一个命题必须符合复杂和苛刻的要求,它必须“在真理之中”,顺应一定的理论潮流,它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理论视角都要依据当时学科所限定的规则,“只能遵循话语的‘监督’规则,必须在每一次话语中恢复其作用”。[63]
除了从话语内外对其进行控制之外,还有一种控制方式,那就是对话语运用的条件加以控制,其目的就是将一定的规则施加于某些人之上从而使其他人无法使用,这就是针对说话主体的控制原则,即“将说话主体冲淡(rarefaction)”[64]“这就等于将说话主体稀少化:如果一个人没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从一开始他就没有资格这样做,他就无法进入关于一个特定主题的话语。”这种控制方式包括话语仪式、话语团体、教条和教育制度等。
仪式的功能,是限定作为说话者所要求的资格、伴随话语而出现的行为和姿势,以及确定词的意义、效果及其效力范围。话语团体的功能是将话语的生产和保持限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即团体中,也就是将说话者进行限定。而教条则与话语团体相反,因为不论是政治的、宗教的还是哲学的教条都并不要求局限于一定数量的人们之中,相反,它要求扩散开来。教条当然是包含一些被宣称是真理的内容并要求人们接受一些规则,但是如果仅仅如此的话,那么显然无法将教条与学科区别开来。福柯指出,教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于它的坚持既与所说出的内容有关,又与说话者有关,二者相互依赖:一方面,什么样的教条划定什么样的接受范围;另一方面,教条又是说话者已经坚持的东西(如阶级、社会和种族地位、兴趣等等)的符号、表现和工具。至于教育,福柯则称之为“话语的社会占用”,也就是说,教育己经成为迫使社会中的个人接受某一种话语的工具和维持或改变某种话语(连同随之而来的知识和权力)的使用的“政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