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CP的产生与发展

四、中国GCP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外制药业的迅速发展和新药开发研制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管理部门结合我国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和发展了我国的药政管理体系。中国最早关于药品临床试验的规定是1963年由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联合下达的《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对新药(该规定中称新产品)的定义、新药报批程序、新药临床试验、新药生产的审批、设立药品审定委员会以及哪些类药品属卫生部审批等,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1965年由卫生部和化工部联合下达了《药品新产品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新药管理办法,但由于“十年动乱”,这个办法未得到贯彻实施。

1978年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就新药的临床验证和审批做了专门的规定。1979年,卫生部根据该条例中有关新药的规定,组织制定了《新药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较以往的管理规定有了更系统、更明确的要求,对新药的定义、分类、科研、临床、鉴定、审批以及生产管理均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该办法根据当时的情况规定,在我国,除创新的重大品种及国内未生产过的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中药人工合成品、避孕药品由卫生部审批外,其他新药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但是,由于当时没有制订统一的新药审批技术标准和要求,各地卫生部门在审批新药时,宽严尺度掌握不一,某些药品的基础研究工作较薄弱,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不够科学,因而对疗效和毒副反应所下结论也就不够准确,导致上市的药品疗效不确定,质量不高;某些药品的名称、处方、质量标准不统一,判断疗效标准缺乏科学、统一的要求,造成药品品种的混乱。

1985年7月1日颁布了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对新药管理和审批做了法制性的规定。1985年,卫生部根据该法制定颁布了《新药审批办法》,从此我国新药的管理审批进入了法制化时期。该《新药审评办法》对新药申请生产之前必须呈报的临床试验、各类新药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及有关技术要求等均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而对新药的审批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明确的科学指标。1988年,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卫生部颁发了《关于新药审批管理若干补充规定》。1992年,卫生部再次颁发了《关于药品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对中药和生物制品也分别做了补充规定。

1988年,为提高和保证药品临床试验水平,即制订统一的设计要求和评价标准,卫生部颁发了15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并于1993年对该原则进行了修订,共颁发了28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随着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时代的到来、跨国制药工业的蓬勃发展,很多国际制药公司和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纷纷进入中国成立合资或独资企业,同时要求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和标准进行新药的临床试验或验证。这为我国GCP的建立实施,创造了一定的外来条件和氛围。

1992年,我国政府派员参加了世界卫生组织GCP定稿会,回国后开始酝酿起草我国的GCP。1995年中国GCP五人小组(由桑国卫、诸骏仁、李家泰、游凯、汪复组成)按照ICH-GCP的基本原则开始起草我国第一个GCP,1997年,卫生部药政局领导和专家参加了ICH大会。随后参照ICH-GCP,经7次修订,于1998年3月颁布了我国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

1998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正式成立。SDA成立后至今,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力度和依法行政,重新制定颁布了既能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新药审批办法》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等一系列管理法规。

1999年5月1日,SDA正式颁布了《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仿制药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五个法规。由此,标志着我国的药品管理进入了国际化时代。

卫生部于1998年3月颁布了中国的GCPS《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随后经过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于1999年9月1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2003年8月6日的修订。随着中国的医药行业进入转型升级的新时代,国家关于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改革临床试验管理体制,并与国际接轨成为一项重要内容,2003年版的中国GCP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实践需要,为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规范研究和提升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修订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4月26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020版),在本书中简称GCP2020版。

2017年5月31日至6月1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2017年第一次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申请,总局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正式成员。中国加入ICH之后,可以参与ICH指导原则的制订,同时也需要逐步在国内实施ICH指导原则,这意味着中国药品注册技术要求与国际接轨之路已经全面打开,药品研发和注册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实现药品注册技术要求的协调、一致,对开展国际注册的制药公司而言,将可以按相同的技术要求向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申报,大大节约研发和注册的成本。这既有利于国外生产的新药进入中国市场,也有利于中国生产的药品走向国际,推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入国际注册的行列。

(郑航 李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