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中心试验中其他国家伦理委员会的特点
在美国,新药临床试验大多数在大医院进行,也可以在家庭医生的诊所进行。这点和中国不同,中国的药物临床试验都是在大医院进行的。所以伦理委员会有两类:一类是属于研究中心的伦理委员会;而如果是诊所参与试验,那么就有一个区域性的伦理委员会来负责审议,它不属于研究机构和医院,所以称为“独立伦理委员会”。在中国,可以由医院内的伦理委员会审议,也可以由牵头单位(组长单位)的伦理委员会来审议,这样就不用所有参与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再重复审议了,可以节约许多时间,也比较有效率。中国的“中心伦理委员会”,是指牵头单位的中心伦理委员会。而临床试验的牵头单位,颇具有中国特色,在其他国家,没有牵头单位一说,各个临床试验单位是平等关系。有国家研究者协调员(national coordinating investigator)一职,类似中国牵头单位的主要研究者。
在多国多中心的临床试验中,牵涉的国家可以多达数百个,各个国家的情况也不一样,所以有必要在这里简略谈一下其他国家的伦理委员会。以北美为例,主要是美国和加拿大,中心伦理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医院。这个独立的伦理机构,聘请各治疗领域的临床专家和伦理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临床试验进行审评。美国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成立,不需要在FDA注册。但各中心伦理委员会必须提供书面的文件,声明自己遵守ICH-GCP的各项规定,遵守FDA的各项法规和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一般申办方在选择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时候,都会查看这些文件。同时,FDA对各中心伦理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例如,曾经有一个临床试验中,在2009年就有一个中心伦理委员会没有通过FDA的稽查,而该伦理委员会已经批准的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需要重新提交到其他合格的伦理委员会重新申请。当然,已经进行到一半的临床试验也没有必要因此停下来。
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如果某个医院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应当优先选择自己的伦理委员会。在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的情况下,如果要选择中心伦理,需要得到各中心的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往往各分中心的伦理委员会也对此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有的分中心伦理委员会规定,在研究者提供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中心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的最初的批准和临床试验结束时的报告,要向分中心伦理委员会提交一份,作为备案。
北美独立的中心伦理委员会,不但拥有自己的专家和其他成员,还有非常完善的SOP。对于临床试验的申报、患者招募广告的申报、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案违背的报告、年度或者季度报告等,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很多报告已经网络化了,从网上可以下载相关的表格,或者直接在网上填写申报。
由于中心伦理更加规范化和程序化,并且能够保证定期召开审评会议,所以中心伦理加快了临床试验的审批速度,也降低了临床试验人员的工作量。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临床试验的审批速度加快。新药的上市需要争分夺秒,全世界都是如此。以前中国的审批速度慢,主要是慢在药监局审批的环节。现在药监局方面进行改革以后,伦理方面的审批速度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北美,分中心伦理委员会审批速度慢的问题同样存在。所以一些临床试验通过选择中心伦理的方法,来加快审批的速度。北美的中心伦理一般每2周定期召开会议,保证了临床试验及时得到批准。北美的大型综合性医院都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但其编制上类似政府机构,一旦拥有“铁饭碗”,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都要差很多。北美的类似公有制体系下的职位,也一样消极怠工,研究护士也是如此,所有难缠的研究护士大多是政府直辖的医院的。而中心伦理委员会,也是商业化的伦理委员会,服务意识就强很多,不会因为员工的休假或者退休而影响审批速度。在各分中心的伦理委员会经常碰到员工休假,开会时间就会往后拖。研究护士也是如此,每年的假期是一天都不会落的。同样,那些主要研究者自己用研究经费聘用的研究护士工作就非常配合,编制上隶属于政府医院的就差很多。
其次,如果采用中心伦理委员会,可以减轻研究者方面的工作量,CRO可以帮助研究者进行各项申报。例如,研究药物安全性报告的通报、知情同意书更新的申报等,这样大大减少了研究者的工作量。特别是对于研究药物安全性报告尤其如此。很多临床试验每个月都要产生大量的研究药物安全性报告,由CRO统一申报,不但减少了研究者的工作量,也大大减少了监查员的工作量。采用分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情况下,监查员在监查过程中,要核对每一份研究药物安全性报告的通报情况。而且不同的试验中心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要求全报,有的要求只报告非预期的和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有的对每个报告都给一个“回函”,有的没有。QC部门也喜欢围绕着这些文件来回查,监查员也需要找到各试验中心伦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来回解释,非常耗时间。
再次,可以使伦理委员会的申报工作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如前所述,很多中心伦理委员会,不但有自己的SOP,各种表格都可以从网站上下载,很多申报都可以在网上进行。对于不符合申报标准的项目,根本就没法报上去,这样就避免了过多的不必要申报。在北美,由于层层的监督和质量把关,漏报的问题一般不会存在,但现在出现了过度报告的问题。伦理委员会往往收到大量的报告,而这些报告中,大多数都是无意义的,让伦理委员会不堪重负,同时也无法将精力集中在有意义的事情上。例如,申办者一般要求研究者报告所有的严重不良事件、所有的研究药物安全性报告、所有的方案违背(protocol deviation)等,而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预期的、非相关的、对患者的安全性没有影响的、对数据的真实性也没有影响的。很多中心伦理委员会就规定,这些事件不用报告。同时,一些中心伦理委员会也声明,在判断不良事件与药物的关系上,研究者本人和申办者才是该临床研究药品的专家,应当以研究者和申办方的判断为准。所以没有必要将大量的不相关的文件报告到伦理委员会。这样不但大大减轻了临床试验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也让大家能将精力集中到真正有意义的事情上,从另外一个角度加强了对受试者的保护。
(范大超 李宾 武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