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上市许可申请
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申请所要求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确定药品质量标准,并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和临床试验申请相似,在正式提交上市许可申请之前,需要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商讨当前完成的各项研究是否足以支持此新药的上市许可申请,主要是围绕药品是否质量可控,并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会议申请和准备通常需要3~5个月,在与药品审评中心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人可以提交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在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后,药品审评中心会组织相应的医学、药学、药理毒理和统计学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评,必要时会组织外聘的专家一并审评,同时也会组织必要的药品检验、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的核查工作。通常的审评时限是200个工作日,但极有可能在审评期间申请人被要求提交补充资料,药品审评中心继续对补充资料进行审评,所以整个审评和审批过程通常需要1~2年的时间,如果提交资料和现场核查结果充分支持药物的质量可靠和安全有效,药品可能被批准上市。上市许可批准之后,申请人改为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履行上市许可要求的上市后研究并及时提交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个例安全性报告,提交药物定期安全报告(period safety update report,PSUR)直至上市后5年,之后每5年提交一次PSUR。
如果早期临床试验并没有纳入中国人群,但后期临床试验纳入了足够的中国人群,申办方需要根据ICH的相关指导原则评估境外获得的早期临床研究结果是否能够桥接至中国人群,后期纳入的中国人群获得的数据是否支持该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中国人群的情况与境外人群的情况一致。如果是境外已经上市的药品,而新药的整个临床试验期间都没有纳入中国人群,基本上被认为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持该药品在中国人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政主管机构通常会要求申办者在境内完成一项药代动力学研究和一项确证性临床试验作为桥接研究,以确证境外获得的数据同样适用于中国人群。ICH E5(接受国外临床资料的种族影响因素)和E17(多区域临床试验计划与设计的一般原则)是最主要的参考指南。但对于临床需求高度未满足的情况,比如罕见病药物、恶性肿瘤治疗药物等境外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药品审评中心也会从药物可及性方面考虑,采用附条件批准的方式使药物尽快批准上市,同时要求申请人继续完成相关的研究直至获得充分的中国人群数据。
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在美国FDA称为NDA(new drug application),生物制品的上市许可申请称为BLA(biologics license application),流程也类似。NDA和BLA提交之前的沟通交流会议称为pre-NDA或pre-BLA会议。
(一)新药上市许可申请的流程
在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后,药品审评中心会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按要求进行审评。审评过程中会基于风险启动药品注册核查、检验。药品审评中心根据完成的研究、核查结果、检验结果等,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综合审评,非处方药还会转药品评价中心进行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查。如果同意批准药品上市,会发给药品注册证书。如果不同意批准药品上市,会发出不予批准的通知书,并告知不批准的理由。药品注册证书包含的信息有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经核准的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会作为附件。审评结果如果认为需要继续完成上市后研究,也会在药品注册证发放时一并说明。
1.药品制剂审评审批 各相关专业的审评员在审评过程中如果对提交资料有疑问或认为需要提交补充文件,通常会采用电话、邮件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到申请人,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或提交补充文件。审评小组仔细审查所有提交文件和获得的数据,用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方法运算关键临床试验的数据,确认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结论,必要时药品审评中心会组织外聘的相关专家并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并听取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
2.关联审评审批 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的同时,会对药品制剂生产使用的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简称为原辅包)进行关联审评。原辅包各生产企业需按照关联审评审批的要求,视情况单独向审评中心提交规定的研究资料或者直接提供给药品制剂申请人随制剂资料一并提交,用于完成药品制剂的关联审评审批。审评中心会视情况要求补充原辅包相关资料,也可能基于风险提出对原辅包生产企业的延伸检查,比如生产现场检查和研制现场检查。如果原辅包因资料不充分或研究不充分未能通过关联审评审批,药品制剂的申请不能获得批准。申请人和原辅包生产企业是利益共同体,申请人在选择原辅包供应商时,应前期做好尽职调查和审计工作,以免因为原辅包生产企业不合作或质量不过关而影响药品制剂的上市许可。
原料药是指药品中的有效成分(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API)。一种药品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原料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成分的药品称为复方制剂。用于申报原料药的通用资料称为药物主文件(drug master file,DMF),原料药通常只提供给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用于药品制剂的生产,不直接提供给患者使用。
3.药品注册核查 药品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药政主管机构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原辅包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相关原则和要求,比如药物的创新程度、风险程度和相关企业的既往核查情况,发起研制现场核查或生产现场核查,药品核查中心负责注册核查的实施和报告。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学研究现场、非临床研究现场和临床研究现场,审评中心视情况发起所有的现场核查或部分现场核查。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审评中心通常会按要求发起生产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检查。
审评中心会在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后4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需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核查中心会在审评中心审评结束前40日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核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至审评中心。需要进行上市前GMP检查的,核查中心会协调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步实施完成。
4.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是指对申报的药品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的实验室评估。包括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简称中检院)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注册检验。境内生产的药品通常是申请人或生产企业所在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或中检院执行注册检验,境外生产的药品通常是中检院或其指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执行注册检验。
注册检验可以在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后,申请人提前向中检院或者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在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后由审评中心发起药品注册检验。药品检验机构要在审评中心审评结束前40日,将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反馈至审评中心。
5.药品通用名的核准 对于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因为未曾有相同药品在国内获批上市的先例,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审评中心会将通用名称核准的相关资料转运至国家药典委员会(简称药典委)。药典委在核准药品通用名称时,通常会与申请人做好沟通交流,并将核准结果告知申请人。
6.药品加快上市程序
(1)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申请人在获得相关的支持性数据后,在临床开发阶段向审评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后续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阶段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也可以将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药品审评中心,寻求下一步研究方案的意见或者建议。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增强申请人和审评中心沟通的便利性,可以大大缩短药物的开发时间。
(2)附条件批准程序:对于:a.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证实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药品;b.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药品;c.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品。在获得相关的支持性数据后,申请人可以在临床开发阶段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商讨附条件批准的可行性,就上市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与审评中心沟通,经沟通交流确认同意后可以提出上市许可申请。
(3)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且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比如:a.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b.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c.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d.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e.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可以在上市申请前与审评中心沟通,经沟通交流确认同意后可以在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为130日(相对于标准的200日,缩短了70日)。对于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治疗罕见病的药品,审评时限进一步缩短至70日。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优先安排注册核查、注册检验和通用名称核准。
(4)特别审批程序: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组织加快并同步开展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工作。
(二)新药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的变更
1.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并根据获得的数据及时备案或者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不断更新和完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根据不良反应监测和上市后评价结果等,要求持有人对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比如生产工艺变更、质量标准变更、标签说明书变更和生产地址变更等,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验证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持有人判断管理类别并提交申请。
对于重大变更、涉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说明书变更和持有人变更等,需要提交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对于中等变更、包装标签内容变更和药品分包装申请,持有人应提交备案后实施变更。其他微小变更应该在药品年度报告中报告,不需要提交补充申请或备案申请。
2.药品再注册 药品注册证的有效期是5年,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审评部门对根据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药品注册证载明的上市后研究情况等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批准再注册并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对于未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要求的相关研究工作或上市后评价发现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或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药品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届满时予以注销。
(三)撤销上市许可批准
上市许可批准后,如果发现持有人存在弄虚作假等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或者上市许可,有可能被撤销已经获得的批准文件并按照《药品管理法》对持有人和责任人处罚。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可能会依法撤销药品注册证。全球法规大致如此,比如默克制药公司的止痛药罗非考昔,在1999年5月被批准上市,到2004年9月的5年多时间内,发生了8万~10万起心肌梗死等突发性心脏病事件,最后销售的利润难以满足对诉讼的赔偿,因而被撤市(Dieppe,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