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西周一土地国有及公社所有,集体劳作的自然经济阶段

一、殷商、西周一土地国有及公社所有,集体劳作的自然经济阶段

春秋以前,是中国农业自然经济发展的第一个大的段落。其特点,一是土地国有(或曰“王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所谓“古者田皆在官”[3]。这种国有土地又分封给各级贵族,形成领主所有制。另外,在广大农村,“八家共井”的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也普遍存在。土地国有(包括王有和领主所有)加上土地农村公社所有,共同构成这一历史阶段所有制的基础。

二是土地不得自由买卖,所谓“田里不鬻(音育,卖)”[4],即使贵族,在封地之外另求土地以传子孙也不可能,诚如清人张英说:“三代以上,虽至贵巨富,求数百亩之田贻子及孙,不可得也。”[5]

三是农业生产以集体劳作为主。殷墟甲骨文有“王大令众人曰‘协田’”的卜辞。“协”字在甲骨文中象三耒共耕,“众人”“协田”是殷商时期盛行的集体耕作的反映。《诗经》的一些篇章更有西周前期集体劳动场面的生动描写:从宗族长老、青壮男子到妇女儿童,在广阔的田野一同耕作,“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6];人们一同收获谷物,并将集体的谷仓堆满,“获之桎桎,积之栗栗,……以开百室,百室盈止。”[7]这是一幅大集体耕作的风情画。《周颂》中的一篇也描绘了周初(成王时期)集体农耕的景象: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耜),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8]

到西周后期,“公田”“私田”分野出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9]。这里的“公田”指公社大家长以“公”的名义占有的田地,“私田”指公社小家长及其管理下的农夫共有的田地,并非农夫私有财产。当时的劳动者要先耕耘公田,然后耕耘私田。战国时的孟子将这种制度称作“井田制”,并加以理想化追述: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10]

田产公有和集体耕作,与那一时代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相适应,也是原始社会末期氏族公社集体生产方式的沿袭,同时又与分封制直接相关。《周礼》称:(https://www.daowen.com)

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11]

这当然是对周代各方国领地的模式化概括,实际情形决非如此整齐划一,但公、侯、伯、子、男各级贵族分别从周天子那里受封大小不等的领地,既占有土地,又占有在土地上集体耕作的农人,诚如一位楚国官员所说:“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12]

前述土地公社所有制和土地、农人均属封君的领主制,以及与这两种占有制相伴随的集体生产方式,是华夏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生产工具是青铜器,社会的最高组织是王、贵族、宗教职业者(巫祝之类)组成的国家。从这样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文化,其特点之一是神权至上,迷信支配了人生。殷人尊天事鬼,崇拜天帝和祖先神,并以此为族类的尊卑区分及宗法等级制度张目。郭沫若指出:

大抵至上神的观念殷时已有之。年岁的丰啬,风雨的若否,战争的成败,均为所主宰。[13]

周人代殷以后,逐渐淡化了殷人的迷信,发展了“天命”观念和“德治”主义,以“敬天”、“孝祖”、“敬德”、“保民”等一套思想体系为领主制农业经济的合理性作理论论证,并提供伦理道德上的依据和感召力。这些思想几经改造,后来被汲纳入儒学,成为三千年间中华农业文化的精神支柱。

立足于领主制农业经济基地上的殷商—西周文化的另一特征,是学术只限于王室和贵族圈子,典籍及典籍的阐释权均被深居宫室内的官方文化人——巫、史、祝、卜所执掌,这便是所谓的“学在官府”,文化是平民所不能问津,难以企及的贵族专制品,这就叫作“礼之专及”。所以殷商西周的文化可称“巫史文化”。它以主体性的被抹杀,个人及学派的创造性思维无存身之地为显著特征。这与领主制农业经济的王有性(“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劳作方式的集体性(“千耦其耘”),有着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