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田里不鬻”到土地渐趋私有

(一)从“田里不鬻”到土地渐趋私有

地主制可以完整表述为“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这是秦汉至明清间占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在这两千余年间,土地国有(王有)与私有并存,而在实际上土地私有占据主导,皇家及贵胄也世袭领有土地,但并非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态。

在农耕文明时代,土地是财富的根本,所谓“有土此有财”,故土地制度是农耕文明时代经济及社会制度的基础。殷商西周实行土地不得买卖的分封采地(连同其上的农奴)制度,如《礼记》所称“田里不粥(鬻)”(田地不得买卖),《管子》所称“农之子恒为农”(农人不许转作他业),《左传》所称“农不移”,《孟子》所说“死徙无出乡”(农人至死不得迁移),都是对封建时代土地制度及农民身份状态的典型表述。这种情形至西周末开始发生变化。《史记·周本纪》载,西周晚期的宣王(?—前782)变革体制,王畿“不籍千亩”,废除籍田(公田),田土分给直接生产者。至东周,公田、私田并存,领主与农人相对和谐相处等状况,在《诗经》的《小雅》、《周颂》中的农事诗(如《甫田》《大田》《楚茨》《信南山》《载芟》《良耜》等篇)里有所表现。

土地转让始于西周中期(西周青铜器铭文有记载),广泛展开于春秋,有些学者将此称之土地私有化,其标志是田土自由买卖。然实考春秋史迹,其间“有土地运动,却无土地市场”[2]。刘泽华先生指出,春秋“土地运动主要是在诸侯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进行的”,其方式有封赏、迁徙土著以重分土地、索取、以土地作政治性交换、对土地作政令性调整等[3]。记载春秋时期土地买卖(“贾”)的材料仅有《左传》上的一条:“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4],不过,这里所说的是戎狄的牧场可以“贾”,而不是指作为耕地的“田”可以买卖。至于韩非子说,春秋末年“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5]常被引作田土买卖的例证,其实也不可靠,因文本明确区分:出卖宅圃(住房及其周边的菜圃),抛弃农田,并未言及出卖农田。总之,春秋时农田买卖的原始材料尚称缺如。

《汉书》载战国中期“除井田,民得买卖”[6],这是东汉人班固对西汉人董仲舒评论商鞅变法的追记。《史记》载赵括“日视膏……地可买者买之”,这是讲的实在的土地买卖,然已是战国末年的事情。称战国田土“可买者买之”,大体能够成立,但材料并不丰富。战国已普遍出现拥有小片土地的编户农人,但他们还受到国家的超经济掠夺,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https://www.daowen.com)

土地私有制行于春秋则多有确证,其时出现向国家缴税后垦殖者可以自耕、自获的“私田”,春秋晚期鲁国收取实物地租的“初税亩”[7]、“履亩而税”[8],以及“郑子产作丘赋”[9],均为记载私田纳税的著名例子,表明当时在封建领主制的“公田”之外,已别开“私田”局面。战国时,鼓励垦殖私田是列国变法的题中之义,如魏文侯(?—前396)时的李悝(前455—前395)变法,即主张“尽地力之教”。楚悼王(?—前381)时的吴起(?—前381)变法、齐威王(?—前343)时的邹衍(约前305—前240)改革,都有此类题旨,而秦孝公(前381—前338)时的商鞅(约前390—前338)变法,使土地私有制得以普及。商鞅一派论者所作《商君书·徕民篇》,记述秦国召来三晋之民开发秦国荒地,使私田大增,“任其所耕,不限多寡”。地主—自耕农经济长足发展,使秦“国富兵强天下无敌”。而秦代“使黔首自实田”,土地私有才算有了法律保障。需要特加说明的是,秦汉时期虽然土地私有渐居主流,但土地王有(国有)却始终是最高理念,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故唐人陆贽称:

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人之所为。[10]

秦汉以下,土地制度多有变化,东汉、魏晋南北朝,与门阀贵族制相伴生的领主庄国制抬头,自由农民向依附民转化,社会的封建性复振,故有中外史家将魏晋南北朝称之“准封建社会”、“变相封建社会”不无道理。中唐以后,地主制恢复并发展,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经济形成大势,自耕农即编户农民(中央政府登录入籍的农民),是农业劳动者主体,也是朝廷赋役的基本来源。这种农民不像欧洲中世纪的农奴那样有着严格的人身依附,但地权甚不稳定,破产或成为地主的佃农,或成为贵胄的佃户。列朝都发生过贵胄甚至皇帝的超经济土地兼并,以明代为例,太祖赐公侯以下庄田多者万亩,亲王田十万亩[11]。孝宗、熹宗勋戚庄田达数百万亩,神宗更广占民田为皇庄,并欲封赐爱子福王四百万亩[12]。但就总体而言,上列情形并未扭转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大格局。对于这种大势,马端临有一总括性论述:“故秦、汉以来,官不复可授田,遂为庶人之私有,亦其势然也。虽其间如元魏之泰和,李唐之贞观,稍欲复三代之规,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盖以不封建而井田不可复行故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