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地主制”、“官僚政治”共存并行

(一)“宗法制”、“地主制”、“官僚政治”共存并行

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间,社会制度层面虽多有变化,但“宗法制”、“地主制”与“专制帝制”三项要素贯穿始终。

宗法制是列朝皇统及贵族继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态,所谓家有庙、祠有产、宗有谱、族有规,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网络。建立其上的宗法观念,则被加工为官方哲学和普世伦常,由“忠、孝、节、义”等德目构成的宗法伦理,为朝野所共认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专制帝制倚为社会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为特征,是秦汉至明清间农业社会的常态性制度(魏晋至唐中叶,领主经济、贵族政治较为强势,唐中叶以下,地主经济、官僚政治愈占上风),也是庶族士子登仕参政的物质基础,选举、科举制的取代世卿世禄制,官僚政治的取代贵族政治,均深植于地主—自耕农经济的土壤之中。秦以下两千余年社会的非封建性质,盖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决定,此制奠定了专制帝制的宽阔深厚的物质基石。

官僚政治自秦汉以下传承不辍,改朝换代而此制神髓不变,所谓“汉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显示了专制帝制及其各相关制度的强劲延续力。帝王“以制命为职”(朱熹语),反映帝王意志的“诏令”通过垂直的官僚系统布达四方,经由郡县制、流官制,实现中央对广土众民的掌控。朝廷又经由选举、科举,君主与庶民对接,从而扩大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具有流动性而又臣服于朝廷的士大夫阶层,是高度分散的农业社会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与“官僚政治”三者并非独立并列,而是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的,它们相与共生、浑然一体——

男耕女织、土地私有、城乡一元的自然经济,是宗法制与专制帝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被其反哺并受其保护;(https://www.daowen.com)

集权而又流动的官僚政治与自在自律的宗族组织形成二重结构:在行政管理上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在民间社会又有宗法制织造的广大而富于韧性的网络,形成国家“专制权力”与“社会基层权力”的彼此分工“国法”与“人情”的相互契合[41]。这种“宗法—专制”二重社会结构与地主—自耕农制的经济形态相互维系;

官学私学并存互动、学仕一体的文教—选官体制,儒释道三教共弘的信仰格局,都在上述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内繁衍,并为之培养人才、提供观念支撑。

以上诸层面融汇成的自足性机体,具有顽强的延传能力。直至近代,在工业文明焕发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宗法专制帝制才逐渐解体,作为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一贯政制退出历史舞台的标志,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诏书说:

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政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42]

历史沉重的册页终于翻过,然而其神髓未灭,余韵流风影响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