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制与宗法制、君主专制的紧密关系
周秦之际以降的地主制社会,始终与宗法制、君主专制相为表里。下以中唐以后的段落加以说明。中唐以降,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普遍化,土地买卖频繁,所有权转移迅速,加之诸子平均析产,使财富一、二代后即行散离。北宋张载在《经学理窟·宗法》中描述这种情状:“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则家遂不存。”[17]鉴于此,张载力倡“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18]程颐(1033—1107)认为士大夫均应立家庙、四时祭祖[19];南宋朱熹(1130—1200)也主张“明谱系,收世族,立宗子法”[20],意旨都在严格宗法制度。这些构想,除政治、伦理层面的考虑外,防范因土地私有、诸子析产导致家族财富流散,也是重要目的。可见,地主制需要借助宗法制的维系力量,这是巩固农耕经济及其社会秩序的一种内在要求。(https://www.daowen.com)
地主—自耕农制的基础,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是高度分散的、封闭的,需要一种统合机制,去实现某些大目标(如兴修水利、开辟道路交通、抵御异族入侵、维持社会秩序等等),于是君临一切的、强势的专制国家在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广阔地基上巍然矗立。而专制君主政治则多把地主视作可靠的依凭阶层,秦汉两代均明令商人不得为官。又明令无资产者不能择补为吏[21],此即汉景帝所谓“有市籍不得官,无赀又不得官”[22]。那么,什么人既有资产又非市籍经商者呢?当然只有地主。地主成为专制帝王选拔官吏的基本群体。隋唐以下实行科举制,虽无身份限制的明文规定,但能长期接受儒学教育,又孜孜不倦追逐仕途的,主要也是那些有产而无市籍的地主子弟,“耕读传家”成为许多地主—自耕农家庭的自诩之语。当然,唐宋以下商人子弟渐入科举行列,读书晋仕者也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