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主义研究方法:对战争与和平的科学研究

行为主义研究方法:对战争与和平的科学研究

行为主义研究试图将物理和生物科学的模式应用于对个人或集体国际行为体的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中,作为研究单元的国际行为体没有被预先设定或规定会趋向于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行事。行为主义研究依靠观察给出答案,通过一个特定的研究设计或项目反复操作来检验答案的有效性。行为主义研究也会提出一些假设或命题,但会在科学框架下,小心地避免在尚未集齐所有证据——包括正反两方面的证据——的情况下对行为体的行为作出假定性预测。[18]行为主义者把严格的科学标准运用到安全研究中,拒绝预先假定人性,拒绝对国际行为体倾向于战争抑或和平的偏好预先做出解释和预测。这些本应由科学研究去发现。

当然,行为主义科学家含蓄地假定,可以把物理学家或生物学家的客观研究方法同样运用于对人类的研究。一些分析者,尤其是建构主义者,认为行为主义的这一假定具有误导性、不够严谨甚至可能是有害的。他们控诉这一研究方法把人类还原为物理学家或生物学家对无生命客体或者低于人类客体的研究,并把对人类行为的研究局限于行为主义研究者所采用的观察法和证实法。[19]他们认为把人类和非人类的研究对象混为一谈会歪曲并有意毫无道理地贬低人类特有的属性,比如语言、思维、学习和创造价值的能力,正是这些属性将人类和人类社会同它们周围无反思能力和无自反能力的客体区别开来。[20]正如第七章将要谈及,他们对行为主义研究存在的偏颇也持严重的保留态度,他们认为行为主义研究边缘化或者忽略了多元的竞争性社会经济和政治道德情境,正是这些情境使得行为体在时间、空间和历史环境中作为社会单位或者结构行动。[21]

与其进一步对构成这一行为主义研究方法根本的出发点或假定进行长篇累牍的评判,进而打断对行为主义研究的讨论,我们不如给这些学者和研究者一个证明自己的机会,看看他们的研究方法对安全研究的贡献。行为主义社会科学家所运用的科学方法试图发现他们所研究的行为体的行为模式,这很像第二章所述的三位伟大理论者的目标。二者之间的区别不在于他们所研究的对象,而在于他们在发现人类和社会行为普遍规律时所采用的方法。二者都是遵循一种一般规律的研究方法,而不是一种特殊规律的研究方法(例如历史研究)。后者通常按照时间顺序,试图准确而详细地叙述历史事件,比如导致“一战”或“二战”的那些历史事件。历史研究只是对这些历史事件进行认真的记录,而不是提出理论探讨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也许同样适用于其他类似情况或者环境。[22]在追求使用一种一般规律的研究方法的社会科学家看来,行为体的这些行为模式揭示了潜在的“规律”。这些“规律”决定或引导有待检验的社会单位或行为体的决定和行动。但是,这些模式、规律或被掩盖的规则“解释”了何种要素能够驱动行为体的行为。[23]研究目的是在研究者确定的界限和参数下提出关于行为体的一般规律或假设,或者有着更加雄心勃勃的研究目的,对不同时间、空间或环境下行为体的行为作出潜在预测。[24]行为主义社会科学家与物理学家、生物学家同行一样,他们典型的特征就是避免对他们所研究的行为做道德评价。他们关注的是某种行为“是什么”,而不是行为体的选择或行为“应该是什么”。他们称之为“如你所见”。

早期有一位研究者建议使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科学,并把它运用到对国家行为尤其是国家发起战争倾向的研究,他为发现行为的基本原则或规律作出了贡献。昆西·赖特(Quincy Wright)是战争研究领域的权威专家,战后武装冲突行为研究的先驱。他试图在一国所处的全球和国内政治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力量的更广阔背景下,发现促使或阻止国家发动战争的根本规则。[25]这些规则被视为法律。赖特接受过国际律师的训练,他颠覆了将书面的法律文本运用于解决利益或价值观冲突的常规逻辑,试图找出创造这些法律的要素和力量。这些要素和力量对于人类思维、决策和行为而言,是比律师操控下的法律文本更为根本和深刻的“法律”或模式。

在这方面,赖特把战争重新定义为不完美形式的法律就毫不奇怪了,他认为需要通过和平的社会状态才能实现假定的“完美”。他提出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冲突日益通过诉诸建立在对人类行为的自然和科学理解基础上的国际法和国际秩序来解决。这种对自然法则或纯粹和平的理想化状态,同托马斯·霍布斯与亚当·斯密所提出的纯粹终极博弈一样理想化,会推动战争的不完美法律逐步走向和平的完美法律,在科学调查结果的引导下,相冲突的人类价值观和利益能通过非暴力的手段和理性来做出妥协或达成共识。和平不是由暴力或威胁来界定的,而是通过对约束人类社会和国家的法律和规范的共同遵守来界定,这符合赖特关于社会科学家发现无生命、有生命以及人类的自然秩序的假定。

赖特把战争定义为“有组织人类群体间关系中一种法律形态和冲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法律平等、敌对和暴力……”。[26]他对战争的这一定义也许可作为一种潜在通用的战争定义而为其他研究者使用。这个所谓指导研究的“操作性定义”旨在组织一个研究议程,使得其他研究者也能一并加入,共同积累对于战争及其属性的知识。战争的属性包括这些要素:促使国家或“有组织的群体”选择战争或和平的要素、战争中设计的武装交火的模式以及促使国家和群体回归和平状态、让法律和规范再度约束它们之间关系的要素和力量。

赖特的战争定义暗示着“有组织的人类群体”对于哪些“法律”将能定义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自然也有可能限制人类的选择和可能性,但它对人类的影响不像它对自然界的力量或低等动物物种那样来得必然。如果学者能够就他们研究的战争与和平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也许能识别并记录国家、人类社会和群体之间发起、进行和结束战争的规律。这些观察能够远离科学家对于他们所观察事物的情感、政治和道德判断的影响。赖特认为,行为主义研究可以宣称它的发现是“科学的”,就像对狂犬病的解释独立于我们对动物携带者的感情一样。(https://www.daowen.com)

行为主义研究探求关于国家为何以及如何行为的知识,而不是关于我们推测或希望它们为何以及如何行为的知识。行为主义通过运用这些知识来影响国家间关系,从而寻求推动国家政策倾向和平、远离战争。[27]从这个意义来说,行为主义研究和本书之前所讨论的思想流派一样,希望成为一种决策工具和改善公共政策的工具。一旦研究者发现内嵌在国家或“有组织的人类群体”中的行为规律,那么就可以引导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战争或控制战争带来的破坏。一位追随者支持使用科学方法来研究战争与和平,他称赞赖特的战争研究堪为榜样:“要废除战争,先要了解战争;要了解战争,先要研究战争……昆西·赖特的著作是开始战争研究的标志,如今它被公认为开始‘和平研究’的标志。”[28]如果引发战争的原因或条件能够得到科学方法的证实,那么这些也许能用于结束战争或减轻战争造成的破坏,就像医学依靠生理功能的知识来干预进而预防和消除疾病。

行为主义学家效仿自然科学的做法,邀请其他有着同样想法的社会科学家复制他们的观察,验证他们的结论,就像物理学家或生物化学家希望本学科的其他人一道复制和验证证据和发现一样。社会科学家应当清晰准确地确定他们进行观察所使用的方法和搜集数据所采用的准则。他们也应该严谨细致地将他们得出的结论限于他们所搜集的证据和他们所采取的检验的范围内。他们不是独立作战。他们将自己的研究视为与其他调查者一起开展的一个研究议程中的一部分。就像赖特一样,他们希望这个共同的研究议程能积累知识。[29]DNA分子链的发现就是一个例子。DNA分子链被视为生命有机体的基本组成部分。这一突破性的发现为半个世纪后人类基因组构成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它是生物学的一个路线图和参照物,帮助科学家们努力解释生命的进程。在这个积累的知识基础上,自然科学家拥有他们发现治疗疾病和身体缺陷的方法所需的数据库。

最后,行为主义科学家试着形成自己的研究问题和研究议程,并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行为的观察来回答问题。这些观察不是在理论或方法论的真空中进行的,而是依靠对研究对象的操作性定义,以便能有一个标准的或一般的行为体,比如国家,可供其他研究者在调查中反复使用。这些研究对象或行为体——比如国家、消费者、国际组织等——的性质是由共同合作的科学家们界定的。科学家们对于如何看待“现实”的理解和主体间的共识,使他们避免把自己作为观察者的价值观和偏见带入他们的研究和观察中。数据或证据按照大小或索引顺序排列,恰当并集中反映行为体行为的频率和密度。

在这些调查的整个过程中,科学家们必须设计检验来证伪他们的发现,从而核实他们的结果,并确保他们的研究经受了严格和准确的检验。对假设或命题进行证伪在有关安全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尤为重要。因为该研究所依靠的许多证据和观察大部分都是历史性的,分析单位都是集合体。鉴于研究者所进行的大多数观察的类型,安全和国际关系研究不同于生物化学或物理学,而更类似于地质学和天文学。生物化学和物理学主要通过在实验室进行控制性实验,来验证关于行为(比如光或电的行为),或关于蛋白质的性质及其生物功能的命题或假设。

当然,实验法对于国际关系研究有其用处和相当分量,它尤其适合心理学研究、博弈论和模拟。[30]尽管如此,事实却是:国际关系和安全领域的大部分研究从内容而言仍是历史性的。通常的情况是:被研究的行为体常常已经不复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实时观察的行为体也不能通过实验室的实验法进行研究。这些行为体的行为几乎无法按照物理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的实验预期那样得到控制。这些行为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诸如政党、社会运动或国内政体的集合体或机构,也不能直接为研究者所控制,除非是研究者在约束其研究的协议中所定义的行为体。

鉴于以上种种限制,被观察的单元必须得以严格的定义,比如“大国”、“霸主”或“民主政体”;与这些行为体行为相关的证据和程序必须得以精准确定,以便能对结果进行反复检验和证伪。学者经常会受到诱惑,选择性地引用那些支持他们假设的数据和观察,而忽略或排斥对自己不利的证据。[31]本书前述章节所讨论的研究范式在面对最终无法证伪的攻击时不堪一击,因为这些研究范式的拥护者或是精心为其研究范式的缺点提出专门的解释,或是说他们对国家行为的解释和预测尚不能确定将来何时能得到最终验证。[32]设计证伪检验和坚持不懈地寻找证伪的证据能避免为了得出事先设定的结论而“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