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对主流研究范式的批判

建构主义对主流研究范式的批判

建构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批判国际政治和安全主流理论中被诸多学者诟病的重大缺陷而兴起。建构主义认为这些缺陷对行为体行为的解释——比如传统知识——可能在道德上就是不对的,因为它们趋向于维护已有的权力关系。国家以及国家中垄断暴力的人是建构主义者攻击的首要目标。主流国际政治理论假定国家存在是一个不需要解释的既定事实。韦伯有关国家及其强制机关的“观点”被广为接受,但是韦伯并没有解释国家的社会根源,也没有证明国家掌握权威和权力的合理性。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者假定前社会或不合群的个人是社会分析的基本单位,并假定这样的个人是不言而喻且具体化的行为体。但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者的观点也遭到了建构主义者激烈的抨击。在建构主义者看来,市场和使市场得以运作的利己主义者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建构。这些社会单元也和国家单元一样存在问题。同样地,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人作为一种社会建构,也不一定是由于技术革新和所有权变化所带来的变革或修补所决定的。身份不是预先形成的。施动者具备重塑和重新定义什么是人的能力,身份也不会超出施动者的能力之外。观念导致了科技变革和经济行为。

建构主义者拒绝接受对立理论对其所研究的行为体与体系构成的定义。他们批判这些理论未能就不同的施动者及其利益如何产生形成理论。他们还质疑理性行为体的概念,无论是把它视为自治、精明、利己主义甚至可能是无所不能的个人行为体还是国家行为体。不管是解释市场还是国家体系,行为体都被假定为各自追求财富或权力的最大化。国家体系被还原为国家的行为,市场被还原为个人的行为,就好像这些都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一般。这些未经检验的假定遭到建构主义者的挑战,并引发了以下问题:主流理论偏好的这些分析单元的社会构成;应该如何对行为体(个人或国家或其他施动者)进行研究;行为体如何获得现有的身份和利益;以及他们身份和利益的属性如何随着时间而改变。

对所有流派的建构主义者而言,主导的社会科学假定——静态不变的身份和利益以及预先设定的行为轨迹——把社会研究严重地局限于方法-目的或狭隘、自私的工具性思想。这就变成循环论证:行为体改变自身的偏好以回应固定的国家或个人利益与身份转变所带来的功能性与工具性效用。但是,该论证却没有涉及行为体最重要的方面:这些行为体如何被社会创建出来;他们如何理解自身;由于他们都拥有共同建构的身份,那么他们之间如何相互联系;以及与这些身份相对应的利益是如何形成与生成的。这些被建构的身份及其相应的利益是有待解释的基本问题,因为要首先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然后才能进行战略分析和手段-目的思考。这些出发点的建构——行为体不断变化的身份和不同的利益——一直存在争议。

建构主义者反对主流社会理论的“就好像”思维。主流理论不加以论证或解释,就假定行为体“就好像”沿着固定、僵硬的轨迹运行,从而到达研究者(而不是研究对象)所假定的行为体偏好。现实主义者及其拥护者假定,在分散的国家体系中,国家将寻求权力以实现其目的、生存和发展。由于国家无法克服这一假定的安全困境,这一条件也被假定为内嵌在国家体系之中,因此,国家将这些努力付诸行动,“就好像”这些限制是永远存在、无法更改的。

古典自由主义者就像现实主义者一样,也假定个人的行为“就好像”他们是利己主义者。然而,现实主义者无法想象个人的利己主义和集体的利益能汇聚,但是自由主义者坚信它们能够通过自愿的社会机制来汇聚。遵循亚当·斯密的思想,他们预期聪明的利己主义者能通过不断扩大的市场体系来协调冲突的利益偏好,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开始汇聚时,可以协调二者以获取共同的收益。利己主义者会利用劳动分工和比较优势原则来创造财富,以最低的成本为最大多数者长期谋取最大的收益和可持续性创新。个人将以这一方式行事,“就好像”斯密对人性的重塑是“真实”的一样;斯密通过假定把人类定义为具有无法摆脱的“交易、交换和交往”的强制属性。马克思主义者则坚信技术变革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从而使人成为人,并设定了(即便这是偶然性事件)人类所建构的社会身份的范围。

建构主义者强调他们所坚持的是对受限的“就好像”思维知识付出巨大的成本。他们提出了一些根本性问题:什么是人、人如何及为何行为、人类的未来前景如何。在应对个人和国家安全的挑战时,这些缺陷显得特别明显和重大。如果国家能够进行合作,克服其假定的利己主义,并且他们这么做是因为他们相信合作不仅是有益的,而且合作本身就是积极的、物有所值的政治商品,“那将会怎样”?[26]现实主义者和新现实主义者假定霍布斯式世界是一成不变的,但是正如本书随后将提到的,温特认为国家体系以及国家在这一体系内所扮演的角色表明霍布斯式世界正在逐渐弱化。同样,刚才提到的“那将会怎样”的思维为观察者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个人的行为往往——有可能是大多数时候——同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利己主义和自私地获取物质财富的预期相反。[27]在许多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看来,按照自由主义模型假定的预期来定义标准的受经济和物质利益驱使的理性人,出于无私或利他心理的行为就等同于非理性的行为。[28]

或者说,如果马克思主义也是错误的,“那将会怎样”?如果马克思主义理论假定的资本主义剥削和帝国主义扩张的动机遭到国内与国际政治以及社会经济改革的遏制,例如“二战”后一些实行开放贸易体制的自由民主国家进行的改革,那将会怎样?[29]建构主义者认为,从截然不同的视角来看,为什么要假定人类的演变过程必须遵循某些历史必然性原则,以及这一演变过程必须由理性、工具性、功能性规则以及对效率的关注来决定?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在四千年中成功地复制了他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在建构主义者看来,他们的行为与当今任何现代化的人一样理性。建构主义者认为,不存在任何一个永远不变的、放诸四海而皆准的理性模式,可以想象存在无数的理性预期,行为体把创造和建构的这些理性预期作为临时限定的体系,这些体系影响他们可变的身份,这些身份既限制了意义结构,同时又使他们能够做出对他们而言理智和理性的社会性行为。

建构主义者在很大程度上被说服,在解释人类施动者如何定义“安全”时,揭示施动者构成及其社会建构的研究能够使“那将会怎样”思维胜过“就好像”思维。在建构主义研究方法中,反事实研究方法击败了事实研究方法,因为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反事实研究方法更接近具有独特语言与概念技能的人类施动者的创造能力、反省能力和自反能力。换句话说,建构主义者坚持认为,在他们看来是“真实”的东西可能就是行为体身份、利益和社会结构的无限延展;行为体的身份、利益和社会结构构成了行为体,行为体的行为也同它们保持一致。借用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的话说,[30]比起“就好像”理论假定静态是常态,“建构主义未来的阴影”对行为体行为更具有解释力,也为研究打开了更多研究视角变换的范畴。以这一方式假定施动者的构成和选择质疑并挑战了“就好像”理论所支持的现有权力结构和特权行为体的重要地位。

建构主义者宣称,他们对“现实”的解释战胜了对行为体行为及其所有社会体系兴衰——也包括维系或毁灭社会体系的实践行为——的常规解释。行为体的选择范围和转型的可能性虽是有限的,但同时(且自相矛盾的是)有着无限的重组方式。正如温特(及其先驱安东尼·吉登斯)所说:“无论是在社会科学还是在自然科学中,对世界的观察都受到我们各种理论的影响,但是只有社会科学理论才有潜力成为他们所观察的世界的一部分。这样的转化违反了参照性因果理论假定,因为这样的转化意味着现实是由理论形成的,而不是理论是由现实形成的。”[31]

如果按照大多数建构主义者所坚称的那样,重提卢梭两个世纪前的论断,人类能自由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意志建构世界,国家也能自由地从无政府状态中创造出他们想要的,那么有关行为体构成的这一“知识”(本体论)连同人们对于这一“知识”有意识的掌握和无限的再创造(认识论)使得“那将会怎样”思维和行为胜过“就好像”理论和实践。让-雅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宣告并反复阐述了人类环境本体论(和道德)假定,即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这一假定既被重申和呈现为知识,也被转化为现实的行动指南和提示。[32]

建构主义者对“就好像”思维的批判产生了建构主义从逻辑上对因果性的独特解读,主要是在解释社会变革方面。建构主义者区分了对于行为体或施动者行为进行因果性解释和构成性解释之间的区别。正如温特所言,在传统的因果分析中,有这样一种假定:当我们说“X引起Y,我们就假定(1)X与Y是相互独立存在的;(2)从时间上说,X在Y之前;(3)但是,Y不会引起X”。[33]这一描述从本质上说重复了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被广为引用的名言,他把“权力”概念进行操作化,将其定义为促使A在B不施加力量的情况下不会如此行为的一种力量。[34]这种思维方式当然可以适用于有关自然物理世界和生物世界的陈述。它也表明了行为主义理论的认识论假定。建构主义者认为这种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在运用于人、社会关系和施动者行为时,会误导和歪曲社会知识的建构方式以及对施动者行为尽可能准确和恰当的解释方式。[35](https://www.daowen.com)

建构主义者(尽管温特在下文有所保留)认为施动者及其社会建构并不是各自独立和自主的。二者是由构成他们的意义和理念所共同建构的。这些观念构成了社会结构,进而界定这些行为体或施动者的身份与利益。传统的社会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把建构主义者假定的这些结构还原为共同或者共享的文化知识。相反,建构主义者引发了对他们所界定为集体知识是什么的讨论,而集体知识定义了施动者的身份与利益。后者在他们共同的关系与实践中能自由去证实、修正或者拒绝历经时间考验的集体知识结构。这一身份与社会结构证实、复制、转变、拒绝和变化的过程是共同建构的。它无法被定位或者还原为传统社会科学所描述的离散性因果关系链或者手段与目的关系链。在传统社会科学中,例如沃尔兹认为,结构决定了行为体(例如国家)的行为;或者(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在追求物质收益时,单个行为体的理性选择具体表现为常态的模式或者市场结构。

施动者的属性并不是脱离了社会建构的规范、规则和制度而存在的,相反,社会建构的规范、规则和制度建构了施动者的属性。这一基于规则的结构构成了社会知识,并把施动者界定为社会建构,并通过同他们身份相一致且恰当的社会实践所表达出来。这些施动者完全是他们自身社会建构的当事人,无论他们是否有意识地认识到他们的角色,或者并没有“建构”或改变他们自己。因此,建构主义者挑战了主流因果逻辑两个关键的假定。第一,作为独立的变量,X和Y应分别被考虑到,但是它们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第二,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先后顺序的关系,而是同时和共同建构的关系。

这一案例可能有助于说明建构主义“附加价值”的观点,即在解释施动者的行为时,可以通过集体观念与知识来假定施动者与结构共同的社会建构过程。以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社会建构的差别为例。一旦这些社会事实和关系开始得以建构,作为它们社会互动的持续性要素,行为体和施动者的语言性言语行为得以制度化,那么他们将基本界定奴隶主与奴隶的身份与利益。这些行为体的想法与行动可以通过附属于其社会环境的社会建构意义的方式来解释。

这些社会建构以及行为体内部指派给行为体的角色可以进一步通过两个案例来得以证明。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在散文《枪杀一头大象》(Shooting of an Elephant)中描绘了这一作为一种社会互动功能的身份-利益创建的过程。奥威尔也是《动物农场》(Animal Farm)和《1984》的作者。他描述了其作为一名驻南亚的英国公务员的经历。他描述了其统治的当地民众是如何期望他去杀死一头被他们坚持认为凶猛的大象。尽管他个人对杀死大象持保留态度,但是他相信他必须与这些表面上服从他统治的民众的期望保持一致。如果不这样做,将会违背奥威尔作为英属印度殖民统治的代表以及这一职位所指定的身份和角色;而讽刺的是,这一职位所指派的身份和角色是由英属印度殖民统治的臣民所赋予的。[36]

还有一个法国将军的例子。这名法国将军遭到戴高乐主义者统治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军事法庭的审判,指控他是一场失败的军事政变的同谋。他的辩护同奥威尔认为其行为的理性化将违背自己更好的判断有相似之处。这名将军告诉法庭,他是该军队的领导者,他必须遵从军队的要求。这名将军自我辩护的大致意思可以这样说:“我是长官。因此,毫无疑问我需要遵从他们的要求。”

不妨反思一下美国内战。我们能够按照建构主义者界定的术语来理解美国内战吗?争论的议题是:奴隶制作为一种合法的社会实践而得以延续以及几个州的当权者坚持保留这一制度,同联邦政府当权者和美国人民联盟(the union of the American people)要求废除在许多人看来是一种道义上令人发指的制度之间的争论。这些主张作为社会事实以及作为相互竞争且不可调和的含义、意义、价值观与信念的形式——作为一种知识——都被卷入了这一内战斗争。在建构主义者看来,这些共同建构的施动者与结构之间相互对立,使得大量人员伤亡和屠杀行为变得“有意义而理性”。当然,这并不是大多数主流社会科学调查的工具理性和手段-目的理性。它是一种实质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是行为体就施动者所建构的根本社会目的——结束或者保留奴隶制——所作出的一个意义深远的承诺。这一新的意义附属于美国人种族基本平等的身份。该身份导致社会实践与共享观念发生变化;而这些社会实践与共享观念又决定了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合法性。在解释行为体的行为时,同仅仅只解释为行为体的工具性计算——他们行为的效率和功能效用——相比,这些新的“观念”与随之变化的社会实践提供了公认的更好的指导。建构主义者强调与施动者身份相关的行动的“恰当性”,而不是他们选择和战略的手段-目的因果性。

在建构主义者看来,同最初的宪法(Constitution)相比,美国联邦政府的胜利把美利坚合众国带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道路。宪法修订案第13、14与15条的出台终结了奴隶制。它还开始清除某些州所支持的种族歧视政策。它引发了一场至今仍在进行的公民权运动。随着美国人的身份从种族、性别与民族不平等转向所有公民的平等,这一新建立的身份生成了规则、规范、制度和实践,并使得这一社会建构发挥作用。随后,在某时段一个给定点,一个特定的施动者-结构组合得以实现。施动者-结构组合是这一无形且不断建构过程的产物,无论它是否被视为是对一个已定义的社会环境进行复制、改变或者变革。

法国大革命引发世界各地人权要求的爆炸性扩张,而人权宣言似乎也同建构主义者的主张相关,即施动者与结构之间的相互建构产生了社会事实。这一观察的意义在于,自由与平等观念是公认的普世性权利。假定人被赋予这些权利,仅仅只是因为他们是人。对人权的这一重新定义历经了两个世纪的演变,目前已成为最有活力的力量之一,并推动了国际政治的发展。[37]如果人权观念假定多元且不同的社会具有不同的形式,那么法国人称人权观念为“深邃的力量”(force profonde)也是无可厚非的。在建构主义者的术语中,这一“深邃的力量”日益成为一种全球性社会事实,形成了具有思想、反思、自反、理性施动者与结构的文化知识;它们的行为在所有人类社会中都被视为一个看似不可抗拒的全球性运动。[38]

人作为施动者逐渐意识到其作为人所拥有的集体和共同价值观。由于世界各地的民众致力于改变他们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使之符合这些新观念——它对人意味着什么,为保护和践行这些权利,[39]来自世界各地的压力仍在继续增加。这并不是说这些新文化价值观的扩张在普遍的社会实践中将被“具体化”。例如卢旺达和波斯尼亚的种族屠杀以及世界许多地方仍在持续的内战,例如苏丹、中非和西非,在这些地方,冲突接近于一场霍布斯式终极博弈。本书的观点是,根据建构主义者的信条,人权观念、奴隶制和种族屠杀的罪恶抑或消除这些实践的行动都不能被轻易或合理地归因于自治、独立且社会性分离的个人存在。这也是建构主义思想中一个主要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