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及其批判
建构主义为什么要挑战主流理论?是什么把建构主义与本书之前讨论的其他思想流派区别开来?建构主义者怎样解释行为体如何由社会构建、如何且为什么按照自己的方式来思考和行动?在建构主义理论看来,以上这些问题的答案又与安全有什么关系?
为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本书在此将非常明确地告诉最强烈反对温特的建构主义者,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不能在此对他们的观点一一进行分析。建构主义研究议程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研究。非常坦白地说,激进建构主义者所提出的学习问题,在两千年前就由希腊人首先提出来了,[17]但从来没有得到令学者和理论者满意的回答。因此,本书也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本书所能做的就是列出这些概念上相互对立的理论存在争议的核心要点,以供宽容的读者作出自己的判断。
本书试图为谨慎的读者提供有用的概念工具,便于他们比较建构主义和与之对立的理性主义和行为主义的观点,从而突出建构主义同国际关系主流理论的根本分歧。这样做有助于我们评价各思想流派在观念市场上所出售的相互竞争的概念“商品”。本书整体上——实践者的极端观点除外——认为建构主义将来有望角逐理解和解释国际政治和安全的主导理论。在这一概念框架建立起来之后,本书将介绍亚历山大·温特建构主义理论的具体结构,并评价温特对建构主义思想的贡献,这也包括其他批判温特的建构主义者所持的保留态度。和之前探讨其他主导理论一样,本书将评价建构主义思想对解释冷战及其结束的贡献所在。
首先我们需要弄明白建构主义者所说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含义,建构主义者声称他们比其他思想流派更能深刻和根本地解释行为体的社会交往,对此我们也将作出评价。最极端、最后现代和激进建构主义对所有的知识尤其是社会知识提出质疑。大多数社会科学家坚称他们所发现和提出的知识是客观的,且不受“科学家”本身利益和偏见的影响,但是建构主义的上述分支对此表示否定。他们认为知识不可能与观察者脱离开来。在他们看来,知识是由人类通过语言创造出来的,因此不可避免且天生地受到了特权、权力和利益的影响。他们认为即使在物理科学和生物科学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与温特不同的是,这些激进建构主义者认为所有的知识都是相对的,其暂时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社会建构。他们把对知识的追求还原成一场永无休止的斗争,在斗争中掌握了语言工具的人决定了斗争的过程和结果,从而获得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力和特权。[18]语言作为意义和权威的象征,对建构主义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类所居住的自然环境、生物环境和社会环境一直是沉默无声的,直到人类赋予了它们声音,才使得它们具备了生命。对于“观念到底”建构主义者而言,这些声音从来就不是“真实的”,它们总是“跑调”,并且只为它们所喜欢的对象服务。
因果关系议题接下来提出的问题就是区分施动者的因果关系输入和使施动者能够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为的社会建构的结构。在建构主义者看来,行为体或施动者以及它们所构建的规范、规则和制度使它们能够行为。二者相互构建;二者都是同时和瞬时产生作用。掌握以上论点就抓住了建构主义研究方法和研究计划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行为体和结构是如何创建的,这一难题目前仍然相当棘手,因此要总结与这个难题相关的所有因素不是件容易的事,同样,要公正地看待建构主义者及其反对者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立场也不是件容易的事。[19]把这一难题表述成为一个问题至少需要讨论以下议题:诸如全球市场上的买卖行为或交战这些“社会事实”,能否只通过创造这些社会事实的且假定为独立自治的代理人或行为体的思想和行为来解释?抑或理论者和观察者是否应该考虑用集体共有且获得行为体确认的理念——观念和知识结构——来理解和解释行为体的思想和行为?在回答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一难题时,建构主义者通常更多的是通过假定,而不是依靠研究者提出令人信服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解决问题。(https://www.daowen.com)
遵循拉卡托斯对竞争性思想流派有效性的检验标准,我们必须谨记这一点:即建构主义的研究议程深深扎根于西方社会思想。一个多世纪以前,马克斯·韦伯和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就为建构主义思想铺平了道路。韦伯含蓄地提出了施动者-结构问题,认为人类是“天生就被赋予了能力和意愿的文化人,能够有意识地面对世界,并赋予世界意义”[20]。作为人类交往环境的自然世界和生物世界是聋哑的。这一环境及其构成该环境的物体本身没有任何含义或意义,除非人类赋予其社会价值。依附这一自然环境和社会交往的价值、含义和意义就构成了创造“社会事实”的过程。这些事实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社会交往和思想之中,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它们对我们的影响。认识到这一点尤为重要,即无论我们赋予自然环境何种意义,它都将一直存在,但是社会交往及其意义就不是这样了。社会交往包括宗教和文化价值观、共同的民族和种族身份、根深蒂固的政治合法性观念以及国家主权与安全原则。社会交往还延伸至更世俗的事务,比如体育赛事、家族传统或周年节日庆祝方式。
韦伯和涂尔干都认为社会事实和实践不能简单地被还原到个体施动者的思想和行为来予以充分地解释或理解。个人内嵌在充满观念、价值的结构之中。这些结构决定了他们对于世界及其自身的看法。这些社会价值的棱镜赋予了个人所生活的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各种折射的意义。反过来,这些“各种折射的意义”也能生成行为动机。例如,韦伯指出:新教改革及其新思维把人的自由与道德义务联系起来——道德义务指的是个人自治和与之对应的完成个人救赎的责任感,新教改革是市场体系和资本主义扩展到全球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21]在韦伯看来,新教提出人与最高的神之间的直接联系,从而与天主教彻底决裂,由此推动了新兴的个人自治和义务广为接受,从而为市场的有效运作创造了条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良性利己主义者作为一种社会建构,是对新教中好基督徒形象的世俗化,他们虽然受着个人物质利益和千年王国利益的驱使,但仍然有着为他人提供集体利益的隐含义务。因此,正如第五章所描述的,霍布斯式强制性计划体系将会转化为洛克式自愿性市场体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将由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行协调。
涂尔干扩展了韦伯的理论,提出集体道德的概念,它是指形成某一既定社会中成员的思维和行为的一系列共有的观念和信念。这些观念和信念内嵌在社会成员的身份及其对彼此的认知中,包括他们的相对权力、权威和地位。这些集体共识塑造了人们对其他人的想法和评价。无论这些“观念”和“想法”是如何产生的,它们本质上形成了与物质条件一样真实而强大的结构,共同制约或促进了人类的思想、选择和行动。这些观念和相关的社会实践体现并重申了社会创建的“事实”,包括语言(自治的个人),共同的社会行为实践(通过价格机制进行的全球市场交易),遵守规范(人权),以及现有的社会制度及其赋予个人和群体的权力和权威(家庭等级、职业角色、国家合法性等)。这些集体观念即便是看不见也非物质的,它们也是可被感知的社会力量,能够增强行为体的权力,驱动他们的行为——卢梭将其称为“公意”。
无论建构主义者承认与否,他们的确是在韦伯和涂尔干社会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概念工具以探索和揭示这些集体观念结构。他们仍是着重于揭示具备智力、自我反省和自反能力(自己采取行动)的行为体如何创建这些社会事实,并为这些社会事实所创建,因此,他们同自然界无生命的物体或有感知能力的非人类生物完全不同。在建构主义者看来,找到这些令人却步的问题的答案,能够为发现战争与和平的原因和条件提供新的见解。[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