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5.1 工作内容

6.15.1 工作内容

(1)在施工过程中,当每个单项工程完工后,即组织相关各方对该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2)在整个项目按设计内容全部建成后,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组织相关各方按标段对项目实体、设备和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即自查。

(3) EPC总承包方组织上海市各主管部门、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对整个工程进行终验。

(4)组织整改,修补缺陷,直到环保局颁发完工证书,并向环保局移交招标文件规定的竣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