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苹果的监管

无公害苹果的监管

1.无公害农产品监管的法律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历来是政府与消费者的关注焦点。就世界范围而言,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的十几年间,就有“疯牛病”“O-157中毒”“二噁英”及“李斯特菌中毒”等诸多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虽然自农业部2001年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但是,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缓慢上升、上下徘徊,个别地区安全指标反弹,食用农产品急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种种情况表明,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然严峻:2004年卫生部通报的381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中,由有毒动植物引起的就有140起。之后陆续披露的“瘦肉精”“苏丹红”“毒菜”“毒茶叶”等事件,源头基本上都集中在生产环节上。当时,尽管政府通过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规定,对这些事件都进行了及时处理,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很难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另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产品出口的压力加大,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出口农产品遭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合同等现象十分突出。发达国家以质量安全为由,不断提高农产品进口市场准入门槛,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削弱了中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据统计,中国90%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曾不同程度地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每年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

在原有法律方面,《食品卫生法》不调控种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而《产品质量法》单纯涉及加工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因此,2006年1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的颁布执行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赋予了法律意义,能够更加有效地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强化产地监测、源头控制为基本出发点;以加强过程控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为突破口,推进产品认证、包装标志制度,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为目标,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构建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消费安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无公害苹果监管的法律依据与基础。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框架与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六条,涉及的主要制度有:农产品风险评估、信息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分类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等。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检测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7点。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3)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的包装和标志管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

7)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综上所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具有的特点是:该法的执法主体是由农业部主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针对生产实际中大家对快速检测的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h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市场监管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生产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投入物。

2)应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的生产记录。

3)应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进行检测,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3.无公害苹果的检测与监管

无公害苹果的市场监管首先是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部门有权对无公害苹果的生产、销售中的投入物、记录、产品质量、农药及重金属残留等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罚。

同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也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及产品均需进行检测。具体条款包括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以及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等。包括苹果在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与各项产品均有各自的检测标准。目前,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检测及产品检测机构共200余家,遍布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对无公害苹果质量起到了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