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金融约束的概念
金融约束(financial restraint)理论是在Mckinnon(1973)和Show(1973)的金融抑制金融深化论遭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后,由Hellmann等(1996,1997,1998,2000)提出的。他们定义金融约束指的是一组动态的金融政策,如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金融市场的进入加以限制和对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等。这些政策旨在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内制造租金,或是旨在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突出了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金融深化。
传统的金融约束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政府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第二,限制竞争,包括市场准入限制、限制银行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等;第三,限制资产替代,即限制居民将正式金融部门中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它通过利率控制、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和资产替代限制等政策来诱使金融部门中的经营主体去进行一些在市场中提供不足却有益的金融活动。
金融约束在本质上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内创造租金机会,以激励其促进经济增长。根据这一本质特征,在中国,除了在银行存贷款市场上,通过利率管制,为银行提供稳定的存贷利差收入以维护银行经营稳定、为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以维持生产利润。还存在另外一层的金融约束:在资本市场上,则通过股权分置、大小非进入流通所支付的过低对价、对大小限股票进入全流通的期限锁定和降低再融资的门槛、监管宽容等措施,来降低股票融资成本,并人为地造成股票相对稀缺,使IPO得以高溢价发行等政策措施为生产企业创造租金机会。此外,在开放经济下,管制汇率和限制资本流动也是政府干预金融的举措,这也属于金融约束的范畴。本书重点关注证券市场上的金融约束政策效应。
就证券市场而言,金融约束政策涵盖的内容比较广,但实质上无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对价格的管制,一种是对数量的管制。所以,本书定义价格型金融约束政策是指对利率价格的管制,数量型金融约束政策就是指对股票流通数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