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对金融约束理论的国外文献回顾
Hellmann等(1996,1997)认为,对发展中经济和转型经济而言,金融抑制的经历是痛心疾首的,而推行金融自由化又达不到预期效果,所以有必要走他们所谓的“金融约束”道路。Hellmann等(1996,1997,1998)指出,政府通过对存款利率设限提高了银行的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这种特许权价值为促使银行增加吸收存款,稳健经营、监督借款企业、开展一些市场条件不利的业务提供了一种长期的激励。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相当于向产业部门转移一部分租金,这会提高企业的融资资信,弱化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等。Hellmann等(1996,1997,1998,2000)认为,由于经济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使得即使在瓦尔拉斯均衡市场条件下,资金也难以被有效配置,所以,政府选择性的适当干预有助于而不是阻碍了金融发展、经济增长。
Wyplosz(1999)等人研究了战后欧洲实施金融约束政策的经验,该研究指出,比利时、法国以及意大利等国通过采用信贷规模控制、资本管制等金融约束政策降低了平均实际利率,为财政赤字和产业发展提供了廉价的融资需求,金融约束创造的租金机会最初由政府部门分享,转而又被私人部门所分享,战后欧洲的金融约束政策促进了欧洲经济的复苏,同时也破坏了财政纪律和货币控制。Demetriades和Luintel(2001)通过建立了一个与韩国关系密切的计量经济学模型——韩国银行模型,从韩国的经验证实了金融约束有助于金融发展,从而解释了金融约束与韩国经济增长之谜。Hellmann等(2000)认为,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有限,实行金融约束政策有助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鼓励创新有助于金融发展,从而对经济发展起到正向效应。他们认为,通过存款利率控制可以促使银行谨慎投资、增加其特许权价值,即使存款利率上限不在平衡路径上也可以有效地威慑银行冒险,控制银行的道德风险。Suzuki和Adhikary(2009)运用金融约束模型框架分析了孟加拉国独立以来“银行租金”对银行系统发展的作用,认为政策创设的银行租金可以改变僵化的银行系统,促进银行系统的发展。Emran和Stiglitz(2009)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私营部门发展导向战略之间有一个基本冲突。他们提出避免出现“无创业实验的平衡”的两类金融约束政策:跨部门的政策和跨时期的政策。在跨部门的政策中,存款利率上限、或与对新兴产业融资偶然补贴(但不是利率补贴)相结合的存款征税可能有利于企业家发现。然而,在清除项目选择的短期行为上跨部门政策不是有效的。在跨时期的政策中,双轨制政策对新兴企业家发现和解决项目选择中的短期行为都有效果。Ang(2007)评估了马来西亚几种金融约束政策,包括利率管制、法定准备金、直接的信贷计划和资金流动性要求等对金融系统发展的影响。他采用主成分分析技术来构造一个简易测量利率政策约束程度的指数,并得出利率限制的金融约束有助于金融发展、金融体系的深化。Taghipour(2009)运用条件协整的方法研究了1960—2005年伊朗的金融约束和金融发展,研究结果表明,伊朗在其垄断的银行业所实施的若干项金融约束政策给伊朗的金融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但是,对于金融约束理论的基本前提之一,即政府只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和完全理性,弗莱(Maxwell J.Fry,1997)表示了明确的不同意见:“斯蒂格利茨对政府很忠心。在他的论文里,政府是一个榜样——自我克制、有见识、有远见、可观。它在追求经济目标时不偏不倚。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市场失败并不意味着政府能够成功。”Hanazaki和Horiuchi(2001)不同意斯蒂格利茨和赫尔曼对日本银行业危机的解释。在文章《金融约束假说能解释日本战后实践吗?》中反驳了金融约束论,并且对日本银行业的危机提出了新的理论解释和实证支持。他们通过对1 600多家制造业企业的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认为银行业危机不是1980年代开始的金融自由化的结果,而是由于银行业借款企业的结构性变动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