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金融约束理论的主要政策主张
其具体政策主张包括四个方面[4]。
(1)控制存贷款利率,即将存贷款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上,但保持实际利率为正是实施金融约束政策的必要条件。Hellmann等(1996,1997,1998)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不稳定和金融机构质量不高的问题,金融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经理人员存在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去积极监督企业,提高贷款质量,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两个重要目标是提高金融部门的稳定性和建立激励机制,以使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得以发展,通过利率控制有助于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将存贷款利率控制在低于市场利率水平之下,有利于降低银行的经营成本,为其创造租金机会,同时还增加了银行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机会成本,减少银行自身道德风险,激励银行控制短期行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较高的贷款利率容易引发企业的信用风险,因此政府对贷款利率适当控制有利于减少银行经营信贷的风险。
(2)限制资产替代,即限制居民将银行部门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如证券、国外资产、非银行部门存款和实物资产。由于存款利率控制会导致居民将存款转化为证券、国外存款、非正式市场的存款和黄金房地产等通货膨胀套期保值手段。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经济发展所需资金不足。在此情况下,如果居民将本就较少的储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将使银行体系的可贷资金减少,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不畅,这势必会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约束无法达到为银行和企业创造租金的预期目的。因此,政府必须采取限制资产替代政策,限制直接融资的发展,同时使实际利率维持在正数水平,控制资本外流,从而保证稀缺金融资源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3)限制银行业竞争。如前所述,金融约束政策通过利率控制限制价格竞争,为银行和企业创造租金机会,以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动机,增设机构,扩大存款,刺激企业扩大投资,但如果过度竞争,尤其是非价格恶性竞争,例如银行重复设置机构,就不仅不能动员更多社会资金,浪费社会资源,仍可能使租金机会耗散殆尽,并引起银行倒闭,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还使银行得不到平均水平的租金,其特许权价值也就消失了。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一定的选择性干预,限制竞争,保证金融体系处于健康稳定的状态。首先是市场准入的控制,使竞争维持适度的规模,新的进入者不会侵蚀必要的租金;其次是通过引导竞争来抑制破坏性的竞争。虽然限制银行业竞争可能使得一些效率较低的银行也受到了保护,但这一成本远低于安全的金融体系给整个经济带来的收益。
(4)定向信贷和产业政策。金融约束使更多的项目可从正式的金融中介获得融资,从而对投资资金的配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政府也更有可能直接干预资金配置。政府干预信贷资金的配置是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外部性、市场失灵造成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存在差异,短期配置效率和长期动态效率之间常常需要权衡;二是通过企业之间谋取低价的定向信贷而展开的竞争,可以产生激励效应。当然,定向信贷的范围应有严格控制,应投向那些社会效益高,但自身收益低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