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

10.2.1 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

低利率必然会带来股票的高估值,这在本书的第5章已经有充分的论述,只要低利率继续存在,那么,投资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护,新股发行将继续攫取租金利益。当前必须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A股估值中枢回到合理的位置,使得新股定价合理,投资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利率市场化改革所指的利率市场化,从字面上来讲,就是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是一个以市场经济基准为标尺的、任何利率水平都由市场决定的全面市场化利率体系。简单地说,利率市场化就是让金融市场在竞争中产生合理的利率水平。这与中国当前的利率市场化水平有着质的差别。在展望未来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之时,我们有必要对此前的政策作一些回顾和梳理。

1993年中共十四大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中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此举被视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放开。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1998年、1999年央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3年之前,银行定价权浮动范围只限30%以内)。1999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 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2003年2月,央行公布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总体思路,而这也为此后的改革框定了方向。当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

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1],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2004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还没有完全放开。与此同时,放开存款利率的下限管理,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这一步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允许贷款利率下浮。利率市场化进程由此提速。

2006年8月,浮动范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2008年5月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支持灾后重建,中国人民银行于当年10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

2012年6月8日和7月6日,央行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两次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及其浮动区间。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累计下降0.5个百分点,上浮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1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累计下降0.56个百分点,下浮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8倍(6月)、0.7倍(7月)。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区间调整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开始体现出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特征,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战略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开始执行不同的存贷款利率浮动策略。

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将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并且,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各种迹象表明,我国已经从融资利率管制状态逐步转为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及资金供求来确定利率水平。并且,在贷款利率全面放开之前,金融机构仅有0.2%的实际贷款利率触及下限,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的条件已基本成熟。2013年7月央行放开贷款利率下限是顺理成章的一步。至此,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说进程过半。

利率市场化的后半程是利率市场化的核心——存款利率市场化。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需要根据各项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为进一步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的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自2015年3月1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

但是,从国际范围来看,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惊险一跃,最为关键,风险也最大。20世纪70年代美国放开存款利率管制,就曾出现了几千家银行因利润缩水而倒闭的现象。同时期拉美国家推行的激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也曾造成经济泡沫急剧膨胀、债务危机、企业倒闭、银行稳定性受损等负面影响。因此,存款利率的市场化,还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制度等的配套。

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人数众多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还有助于促进中国商业银行经营市场化,倒逼银行业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同时,还可完善中国多层次的金融安全网,提高监管水平,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应对金融危机,保障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

利率市场化的同时还要伴随着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否则光有利率市场化,而汇率市场僵硬,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定价机制会因国际短期资本的流入流出而给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的冲击。两项改革应相辅相成,彼此相映。当然,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要综合考虑风险、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