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金融约束的管理

3.4.2 金融约束的管理

Hellmann等(1996,1997,1998)也承认,金融约束政策虽然是合理的,但执行起来可能效果很差或被扭曲,最大的危险是金融约束蜕变成金融压制,因此需要对金融约束进行管理。

(1)实际存款利率必须保持正值。存款利率如果压得过低,资源配置将被扭曲,得不偿失。贷款利率的控制极为复杂,特别要小心不要歧视高风险项目。政府在制定官定贷款利率时应估计到风险补偿。Hellmann等也承认,成功地实施贷款利率限制非常困难,因此政府应在发展的初期阶段逐步取消这一控制。

(2)金融约束如同其他强有力的经济干预一样,给官僚政客提供了滥用政策牟取私利的机会,因此,在推行金融约束的过程中,应打击政治性寻租,保证政策执行过程中合理的透明度,对负责的官员制定明确的责任准则等。

(3)金融约束不是静态的政策,相反,它是随着经济不断成熟而进行调整的一系列政策。起初,在经济处于金融发展的低级阶段,可以推行金融约束政策。随着金融深化,这些干预应逐步放松,经济将转向更传统的“自由市场”模式。也就是说,金融约束是一种向金融自由化过渡的政策。

更为重要的是,金融约束不应只限于银行存贷款市场,凡是符合金融约束本质特征的——政府通过政策安排为一些鼓励发展的私人部门创设租金机会的行为,都应该归属于金融约束政策的范畴。

【注释】

[1]租金按寻租行为的经济效应来看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之分。生产性租金就是采用短期内供给无弹性的新技术的产物,是暂时取得的超额利润。对生产性租金的寻求是生产发展的动力,它推动生产技术、经营组织和制度的不断创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非生产性租金是通过生产要素和产品供给的人为垄断取得的。对非生产性租金的寻求不能增加一个社会财富原子,它挤占和浪费大量生产性资源,使社会财富的创造减少;并造成体现收入分配不公。这里所谈的租金主要是指非生产性租金。

[2]李斯特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所言:“流行理论原来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只有当一切国家都像上述各州各省一样的情况遵守着自由贸易的原则时,这个理论才有其正确性。……如果任何一个国家,不幸在工业上、商业上还远远落后于别国,那么它即使具有发展这些事业的精神与物质手段,也必须首先加强它自身的力量,然后才能使它具备条件与比较先进的各国进行自由竞争。”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页。

[3]陈岱孙:《西方经济中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思潮的消长》,《陈岱孙文集》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817页。

[4]实际上,后三条政策是为了保证金融约束政策成功实施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