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价格型金融约束政策
价格型的金融约束政策主要是指利率管制(interest rate control),即政府人为地压低利率的政策。利率管制是指国家将资金利率调整到高于或低于市场均衡水平的一种政策措施。因此,我国的这种管制利率既是法定利率,同时也是名义利率。它可以高于国际利率水平,也可以低于国际利率水平。所以,我国的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实际上是在管制利率的强制作用下实现平衡的。
1995年,人民银行在“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中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当时多数人预期中国在未来5—10年的时间里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扩大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意。利率市场化有利于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价格发现,纠正资金价格“双轨制”和市场的扭曲现象,并形成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利率。
亚洲金融危机后,最主要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改革停滞不前,放松管制一直押后。直到2004年,才部分放开贷款利率上限。而对于存款利率的市场化进程,直到201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
至此,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目前仍然控制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下限和存款利率的上限,由于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已经日益扩大,唯一的“严厉管制”色彩来自存款利率。盛松成(2012)这样评价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贷款利率市场化接近完成。除城乡信用社外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已不设上限管理,在基准利率以下具有30%的自主定价空间,实际执行利率由银行根据财务成本、风险状况及盈利目标等与客户议价决定,基本反映了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自2012年6月7日,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可以说是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惊险一跃”(马克思曾经把商品售卖形容成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惊险的跳跃”)[1]。因为,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竞争都很激烈。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可能导致银行恶性竞争、引发风险,因此世界各国利率市场化的完成均以存款利率上限放开为标志。此次存款利率允许上浮至基准利率的1.1倍,是改革存款利率上限管理的突破性尝试,是我国利率市场化乃至整个金融改革的关键步骤。
利率市场化的结束以存款利率上限放开为标志,各方已达成共识。当前的争论点在于:何为进一步扩大存款利率波动范围的合适时机?可见,我国在利率市场化的道路上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管制下的低利率政策仍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