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文化权力
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消费主义四处扩张同时并存的时代。科技发展是市民的福音,因为技术进步带来了文化权力的迁移,并且通常是往民主方向流动。科技本身所具有的科学性和革命性,在解放人类身体自由的同时也在激发思想的自由。从DV的起源来看,它只是一种科技革新而产生的民用产品,本身并不涉及文化权力。但是在中国,它最终还是和市民的话语权联系在了一起,进入了新闻圣地。除了新闻,微电影也与DV的发展有关。DV器材的高清化和小型化为微电影的兴起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外,微电影中的消费主义,微电影营销对宣传的启迪,说明文化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或者说,微电影也是在打造一种文化软实力。与DV向传统媒体争夺地盘有点区别的是,这次是倒过来,随着微电影的蓬勃兴起,商业资本、市民阶层和政治机关开始了对这个新兴事物的关注。从符号学的观点看,所指一旦超出了能指,其潜藏的文化指向和文化权力自然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在新媒体迅速发展的当下,微电影并不是首先为了给电视台播出生产的,而是为了给网站这个新的渠道。于是以影像为媒,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网络自然衔接起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DV还是手机、互联网等,文化权力首先是由消费带来的,它们的普及与消费门槛的降低是分不开的。市民通过对这些文化产品的消费,其媒介素养不知不觉地得到了提高。传媒素养是“社会公民对媒介的理性认识,即正确地、建设性地了解、认识、判别、接受、利用大众传媒资源和功能的能力”[41]。新闻专业主义虽然在国内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其服务公共利益、客观性、专业规范、恪守主流价值和独立性这五个核心理念来看,对社会文化贡献最重要的是意识形态作用。所以,从事新闻工作,一般都冠以“宣传”二字,透过现象看本质,即新闻意义所在,那也是决定新闻框架的关键因素。关于媒介素养国外近来有人提出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定义是从个体角度指使人们成为具有批评意思的媒介思考者和有创造力的生产者,成为媒介公民;广义的定义是指人们面对传播泛滥的一种回应,用来优化媒介环境,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42]微电影的风起云涌,可以说从广义的角度回应了媒介素养的定义。
微电影作为国内新出现的影视节目形态已经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泉州台李佳、王小萌等几个年轻人于2014年自编自导自演了微电影《王小闹相亲记》,讲述了都市女性在爱情婚姻中的迷惑和困扰。相比于只有少数电视台推出微电影节目而言,网络是微电影的主要推送平台。泉州台也把微电影作为发力的一个突破方向,筹划泉州“老字号”微电影的创作。与DV、“拍客”相比拟的是,影像成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交汇的一个节点。可以看出,微电影在网络科技发展中正在成为建设城市文化的又一种手段。据统计,截至12月中旬,2013年国内网络播放平台共上映微电影9000片次;平均每个视频网站上映800部,每月上映67部,每天上映2部。[43]
作为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微电影兴起于2011年,2012年处于探索发展期,2013年则进入爆发式增长时期,其本体属性、美学特征和传播方式等成了近年来学界和业界的热门话题。2011年至2013年,各类专业期刊对微电影的相关研究达1000多条记录,相关硕士学位论文达70多篇。研究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广告营销(含宣传推广、产业经营),二是美学范畴(含审美、本体特征等),三是发展研究,四是媒介文化,五是传播研究,六是综述赛事,七是创作技能等。微电影的本体研究、传播研究、营销研究和发展研究构成了当下微电影研究的主体。在这些成果中,微电影的本质问题,即什么是微电影则是整个研究的逻辑起点。
微电影的概念诞生于2006年,流行于2011年。[44]然而关于什么是微电影却一直处于争论之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这里存在着四方面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微电影属于电影范畴,但仅以电影的画面性、叙事性作为核心,无视电影的其他本体特征和审美特征,直接讨论微电影的篇幅长度、制作流程、产生原因及注意问题等,更多的是有关其“微”特征的讨论,以百度词条最有代表性:“微电影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具有完整策划和系统制作体系支持的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微(超短)时(30-300秒)’放映、‘微(超短)周期制作(1-7天或数周)’和‘微(超小)规模投资(几千—数千/万元每部)’的视频(‘类’电影)短片,内容融合了幽默搞怪、时尚潮流、公益教育、商业定制等主题,可以单独成篇,也可系列成剧。它具备电影的所有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主题,故事情节。”[45]
应该说,百度词条对“微电影”的定义是一个比较通行的说法。另一种观点坚持微电影并不是电影,不属于电影的范畴,其重要理由是微电影缺乏适合在影院传播的特性,如苏州大学凤凰传媒学院倪祥保教授所认为的,“尽管有些被称为微电影的网络视频不乏一些短小精巧的,但从作为艺术作品这个角度上来看,凡是称得上电影的,一般首先应该是为了进入影院放映的那种(专门为电视拍摄的电视电影则具备这样的条件)”[46]。第三种观点介乎前两者之间,更加注重其功能价值,认为微电影包含传统电影的特性,但却“拘泥于微电影‘微投资、微制作、微时长’的表象”[47],是从艺术殿堂里解放出来的具有实用性、不断区别于传统电影的某一“类”电影。此外,还有一种观点则把包括专题片、纪录片等非舞台记录类视频节目在内的短片都统称为微电影,使之成为一个广义意义上的称呼。如2013年8月启动的“全国检察机关首届微电影展播活动”,共收到224部作品,就包括了微电影单元118部和电视专题片单元106部。[48]
由上可知,关于微电影概念的争论主要是基于影视艺术学和大众传播学的视角。在影视艺术学的视域里,电影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电影概念天然地成为微电影的参照物,为其设定了标准。在此语境下,要么在仅仅强调电影画面性的前提下直接讨论微电影的“微”形式,要么则因为电影的审美标准而质疑微电影的电影性;在大众传播学的视域里,微电影通常被默认归为电影的范畴,其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从而受到了关注。正是这两个视角,使微电影的研究更侧重从审美角度和功能角度去讨论其发展前景。因此,建立在这两个基础上的研究,要么容易陷入电影概念的桎梏而难以跳脱,要么过于追求形式而有意无意地弱化了其本质。结果是,一方面把大量的短片(不论题材和体裁)均归入微电影的范畴,似乎微电影迎来了一个繁荣的创作期;另一方面,却因为其艺术性不足而备受争议,甚至遭到诟病。下面以微电影为例进一步讨论网络传播与网络文化对社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