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直击 行政法 命中考题的根本

考点直击  行政法 命中考题的根本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权责统一原则。

(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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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资格标准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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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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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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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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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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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拘役属刑罚,刑事拘留为刑事强制措施,只有行政拘留为行政处罚(有时也简称为拘留)。

(2)罚金为刑罚,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只有罚款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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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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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有以下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2.适当原则;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4.不得谋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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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范围:

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不作为、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

2.附带审查: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包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复议机关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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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审理:

1.复议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被申请人不依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