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直击 民法 命中考题的根本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如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扫描右侧二维码看视频,获得更详尽的【民法的调整对象】深度讲解。
视频精讲
(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续表
2.法人
(1)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成立法人的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4)法人的分类
①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②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③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有效如何鉴别?请扫描右侧二维码看视频,获得更详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深度讲解。
视频精讲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由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五)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