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小区域流通货币发行的管理
清末清政府开始注意到银行业的无序和一些行业滥发纸币对社会经济的破坏,因而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银行和其他的法规,对之进行管理。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清政府首先对京城钱铺发行的小区域流通货币进行了整理。宣统元年开始,又下令对各地官银号纸币进行调查。宣统二年,载泽等以度支部的名义下令限制官商行号发行纸票,但是所有这些规则,只是一纸空文。
1913年,财政部拟定了《商业银行条例》,限制商业银行发行,但该条例并无多少作用。1914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严禁官私立银钱行号私发纸币致各省民政长训令》,财政部在给直隶、山东、湖北、江苏、安徽、云南、奉天、山西、湖南、浙江、吉林、陕西、河南、江西、广东、贵州、黑龙江、甘肃、四川、福建、广西、新疆的训令中说:“查官私立银钱行号私发纸币,业经本部禁止在案。现在叠据各处税关报告,搜获私印纸币已有多起。各省官银行亦有未经本部核准私行订印各情事,殊属目无法纪,亟应严申告诫,设法取缔。除通令外,合即令仰该民政长迅即通告官私立银钱行号,嗣后不得私印私发,自干咎戾。并通令县知事、警察厅严饬石印局、印书馆等处,嗣后如有定印纸币者,应即呈报各该管官厅转呈本部核准,方可承印。其已印之票,应令悉数缴呈销毁,报部存案,以维币政。”(https://www.daowen.com)
1915年,财政部又发出了《取缔纸币条例》,10月20日呈准公布。1924年,财政部王克敏说:“嗣后发行纸币,必须经财政部核定,其印刷机关,必由财政部印刷局。”1929年1月3日,财政部发布布告《取缔地方钱庄、商号私发纸币》。1931年,财政部在关于小区域流通货币和伪钞的问题上发布了通令,以各省市银钱商号,往往擅发各种纸币,行使市面,希图取利,迭经该部严加取缔,乃迩来仍有阳奉阴违之商店,假借支票、汇票等名义发行纸币,必须严加取缔。至于日本人和中国的不法之徒勾结印刷伪币,更应严加查获。1933年12月29日,财政部致各省市政府函《重申禁止钱庄商号私发钞票》。
清代至1937年以前,特别是进入民国以后,各级地方政府对小区域流通货币也都采取了禁止的态度,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法令,但因政局混乱,政府纸币经常崩溃,因而基本上是查禁时绝迹,过一段时间就又风靡天下。
从各级地方政府关于小区域流通货币的政策,我们可以看出其政策的多变性,当上级政府对于小区域流通货币持严禁的态度时,县一级的政府却往往从各自控制区域的政治或经济的原因出发,而做出一些准许地方发行小区域流通货币的举动。
法币政策公布后,国民政府又推出了一系列的币改方案。1936年11月5日公布《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章程》,18日又加以修正。
为收回其他银行发行的货币,国民政府又下达了商业银行及省银行发行事宜应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接收的法令。11月19日及29日分别公布了接收办法8条、兑换法币收集现金办法9条;12月9日又公布了收兑杂币杂银简则4条。所有这一切对当时的小区域流通货币打击颇大。
抗日战争时期是国民政府完成自己金融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由于政府完成了对银行体系的规范,并使货币发行权真正集中于中央银行之手,从而小区域流通货币在国统区大量减少。
在四行分工的专业化的基础上,1942年6月中旬,财政部制定了《统一发行办法》,并经过行政院会议通过,下令各行于7月1日后执行。7月14日,又公布了《中央银行接收省钞办法》,统一发行为中央银行成为银行的银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国统区经济的统一,为国民政府进行金融垄断铺平了道路,使国民政府得以更为方便地利用法币这一经济杠杆。这是中国货币史上的一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