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废两改元
北洋政府虽然制定了“国币”,各银行的兑换券也逐渐多以银元为单位,但是《国币条例》并没有废除银两制,只是要求在公用领域银两须换算为银元。1928年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虽然仍维持着银两、银元并行的方式,实际上一直期望把货币制度归于本位制的统一。
自袁像币铸行十几年来,社会上银元越来越多,民间和银行的出入也越来越倾向于使用银币。一些银行和省份事实上已经不用银两而全用银元。1928年6月,第二次北伐全面胜利在望,全国经济会议提出了《废两用元案》,以1929年7月1日为实施期限。7月全国财政会议认为该案理由充足而政府应当迅速实行。上海市政府更是要求废除银两。
此时国际上还处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恢复期。大战期间欧洲各国由于战争,相继停止了金本位。战后经济逐渐恢复,各国又相继努力重建金本位,但是如战前那样的各国铸造金币的金本位已经不具条件。于是1922年在意大利召开的世界经济大会上,决定建立“金砖本位”,即各国以名义上的黄金作为本位,但并不铸造金币,黄金只是作为纸币的发行准备和国际间结算的工具,在各国国内,以纸币作为流通工具。1929年,从美国开始,爆发全球性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黄金本位更难以维持,各国开始相继放弃黄金本位。在中国,则更无实行金本位的条件。
1933年3月,民国立法院终于通过了《银本位币铸造条例》。这个条例本身只是规定了国民政府时期的本位币,其内容与北洋的《国币条例》差别并不大,主要是:
银本位币定名为元,总重二十六点六九七一公分(26.6971克),银八八,铜一二,即含纯银二十三点四九三四四八公分(23.493448克)。
银本位币一元,等于百分,一分等于十厘。
旧有的一元银币,与新本位币重量成色相合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同时流通。
同时规定旧银两(即各类银锭、银锞子)及符合条件的旧银币,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的比价兑换为本位币一元。(https://www.daowen.com)
新本位币政策正式推出后,银行业都十分欢迎,一般商业单位也抱欢迎态度,只是旧式的钱庄业仍抱着观望态度。一是觉得财政部所定的七钱一分五厘的比价过高,有库中保留旧银元数量较大的钱庄,觉得损失较大。于是出现了并不以银两更换银元,反而以银元换为银两的情况,被称为“废两改元成废洋改两之局”。
为此,财政部一面通知,天津、汉口根据当地各自习用的虚银“行化银”和“洋例银”计算出折合率,一面要求各地的银行业、钱业公会出面要求各商户一体遵照财政部文件执行。同时由中央造币厂推出白银厂条。厂条有甲、乙两种,甲种重23493.448克,成色999‰;乙种重26697.1克,成色银88%、铜12%,均标明合本位币1000元,供愿保存白银的人士兑换,日后以厂条兑换本位币时,不再另收铸币费。
与此同时,财政部于4月5日发布了一个实施银本位币的布告[117]:
为布告事:兹定四月六日起,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其在是日以前原订以银两为收付者,在上海应以规元银七钱一分五厘折合银币一元为标准,概以银币收付。如在上海以外各地方,应按四月五日申汇行市先行折合规元,再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折合银币一元为标准,概以银币收付。其在是日以后新立契约票据与公私款项之收付及一切交易而仍用银两者在法律上无效。至持有银两者,得依照银本位铸造条例之规定,请求中央造币厂代铸银币,或送交就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币行使,以资便利。除分行外,合亟布告周知。此布。
此前财政部曾经准备种种银币图样,并且请美、英、意、日、奥五国试雕新银币图样。新银币一面为孙中山侧面像,一面为帆船。此时中央造币厂在试样币基础上,稍加改变,就正式推出了新的本位币。本位币一面为孙像,一面为双帆帆船。孙像上环绕“中华民国二十二年”(1933)字样。此后,二十三年、二十四年都有续铸。二十五年的银币已经开铸,逢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没有发行。
◆废两改元后的银本位币壹圆
废两改元政策其实从清末就是政府的愿望,历经大清银币的夭折、北洋国币的软弱,至此才算正式实行了。虽然不能做到全国立刻改观,但在上海、天津、汉口等大商业城市和北京等中心城市,还是显现出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