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红军在东北发行的军用票

十二、苏联红军在东北发行的军用票

1945年8月8日,苏军出兵东北,为解决苏军经费问题,国民政府和苏联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共同对日作战协定》。规定由苏军在东北发行军用票,用于苏联红军在中国东北军事行动的军费,战后由中国政府收回。

1945年10月22日至1946年4月底,苏联红军司令部在东北发行了苏联红军司令部钞票,简称红军票,有一元、五元、十元、一百元四种面额,与伪满币、日本币及朝鲜币等值流通。这种纸币四种面额的颜色不同,上面均印有“苏联红军司令部为一切支付必使用膺造本票以战时法处罚”。由于发行量太大,至1946年时伪满币与红军票之比为1∶2.6,朝鲜银行币与红军票之比为1∶3.7。

1946年6月苏军撤离东北,红军票继续流通。7月7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出《关于规定东北九省苏联军票登记收兑办法代电》规定:十元及一元券依然流通,收回方法另定。一百元券由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负责办理登记,并兑换十分之一,余者停止流通,兑换期另定。8月1日,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下令“凡苏联红军司令部在撤出东北境内以前所发的百元券,即日内停止流通,限期登记兑换”。8月7日,民主政府控制区域也宣布停止百元红军票流通。此时大连的苏军军管区为防止被禁止的红军票涌入,而在红军票上加贴小贴,当时加贴了约42.5亿元。

据国民政府1946年12月统计,苏军红军票情况为:发行额97.25亿元,已收回额2180586949元,未收兑额7544413051元。(https://www.daowen.com)

另外,1948年11月关东银行收回了33亿元;1949年12月10日,东北民主政府东北行政委员会以东北银行券按30∶1的比值收兑了余下的苏联红军票。

国民政府与苏军订立条约支付苏联出兵费用在技术上有许多失误之处。首先,在与苏联订立军用票发行条约时,中国政府无论用何种方式担负苏军军费,在数额上事前应有所规定。其次,明知中国将来有兑换苏军票的义务,但是却没有在订约时要求苏方将军票版及发行号码通知我方。事后国民党政府虽多方追索票版号码,但苏方终以条约上无此条文而迁延不覆。从而不仅使苏军在战后仍可用红军票在中国大量购买中国物资,而且使中国政府在收兑红军票时承担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