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的定义

一、数字版权的定义

数字版权的产生归结于数字产品及网络的发展,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数字化手段被转换成“0”和“1”的二进制数码后再行存储和传播。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高速率的电子设备可以使经过数字化处理的作品通过网络在瞬间完整无误地传到世界各地。整个社会因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然而信息传播技术在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效益与便利的同时,对传统的版权制度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产生了不少法律问题,其中数字版权问题出现得最多,并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引人注目。

数字版权作为一个目前被广泛应用的概念,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最为接近。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立法上最早出现于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给著作权人增加了一项单独的著作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接着,2006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为著作权中的一项单独财产权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提升到国务院法规保护的层面,由此,数字版权这一概念也越来越广泛地被社会所认知。但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去界定数字版权,国内相关的法律体系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这一概念更多地被使用在应用层面。

举例来说,当前如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分别在其网站上发出公示来征集数字作品与数字版权。通读两馆的启事,我们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数字版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两者在法律层面和应用层面上的联系与区别,这两个机构公开发布的征集函中分别说到:“本启事所称数字作品,是指作品的各种数字化形式,包括传统印刷型文献(图书、期刊、报纸、学位论文、图片等)经过数字化转换而生成的各种格式(.doc、.txt、.pdf等)的派生数字作品,缩微文献、视听文献、电子出版物等转换而成的派生数字作品,以及作品自产生时起就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原生数字作品(网络文献等)。本启事所称数字版权,主要是指数字化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本启事所称数字作品,是指已经发表或未发表论文的各种数字化形式(.doc、.txt、.pdf等)。所称数字版权授予,主要是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数字版权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讲,其外延是大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的,但其主要组成部分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参照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及解释,我们可以给出数字版权的定义是:数字版权(Digital Copyright)即数字作品的版权,是指数字消费品如电子图书、数字音乐作品、数字视频及软件等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权利,它和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是一致的。同时由于数字作品本身的使用特点,数字版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是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之相关联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