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四、数字版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数字版权市场的保护对整个社会来说有着深远的意义,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得失平衡,有利于尊重权利人的劳动成果,有利于数字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目前,中国的数字版权保护状况虽然在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和技术保护等方面均得到了全面开展,但在保护的进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如果相关的权利人对于侵犯其数字版权的侵权行为不进行起诉,则法院不能对案件主动进行审理。如果权利人不愿意起诉、根本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或者因种种限制无法取得证据而不能起诉时,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就受到了限制,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大量存在。

第二,权利人起诉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虽然赋予了法官50万元以下的侵权赔偿的自由裁量权,但很少有法官在裁判侵权案件时采取惩罚性赔偿额度的做法,法院判决网络侵权案件进行赔偿时大多参考的仍然是国家1999年颁行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这一规定如今看来显然已不能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情况,因此许多案件的被侵害人往往得不到足额的赔偿,再加之诉讼程序的烦琐,导致诉讼成本过高,使得许多被侵害人放弃了起诉的权利,因此亟须国家有关机构尽快制定网络使用作品的报酬办法和数字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第三,在数字作品和网络本身的发展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新现象、新领域出现,导致对数字版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难以判断和认定。没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做支持,权利人很难对一些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根本无法通过司法保护取得赔偿,这更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和难度,于是,有些权利人即使知道权利被侵犯也宁愿放弃,不愿意打官司。要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比较理想的途径是,权利人可以将有关维权事项交给专业的维权组织去办理,比如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就是开展此类维权活动的组织。

相对于司法保护是一种被动的救济手段来看,行政保护是主动的、经常性的管理方式。在行政保护上,国家近些年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数字版权保护,查处了大量的案件。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保护的功效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从案件的查处情况来看,更多地还是提供事后的行政救济,这一点实质上与司法保护无异。如何能从政府的角度运用行政的手段进一步加大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力度,这需要政府更深入地介入到数字版权的保护中来,更主动地发挥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注意到,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具体工作已经逐步开展,首个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在京成立,将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并提供具有政府公信力的权利信息查询、权利认证及执法取证服务,这在世界范围内尚属首次,这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著作权行政管理模式和保护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该数字平台拟从规范数字作品交易、传播及使用的市场秩序入手,从确权、示权、维权全方位保护数字版权。另外,国家版权局官员表示,现在正在筹建网络反盗版平台,这个即将建成的网络反盗版平台,将包括软件、电影、音乐及其他各类作品的正版和盗版识别系统,这个系统能有效识别一个作品和软件是否为经过授权的,该系统将首先在软件领域推开。这些有效的措施将为数字版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不过仍须看到,这些平台目前还都处于初期阶段或筹建阶段,在投入大规模的应用和对数字版权产业真正发挥系统保护作用之前,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支持、协调和推广等难题。

社会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结合越来越紧密,技术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有效的,但仍需要社会保护来整合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社会资源优势,发挥社会保护的专业性和灵活性,从而加速数字版权保护的历程。多种保护途径的有效结合,将成为数字版权保护的一个发展趋势。[2]


[1]王自强:《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2006年10月30日),国家版权局网站。

[2]本文参考文献:《2005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5年知识产权案件统计数字》;姜国锋,《试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载《鲁行经院学报》2001年第2期;《二零零五年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类案件增五成》;《社会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络篇)北京海淀法院网络侵权案调查》,《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年11月17日;《版权营养不良 数字版权解困得自觉》,《中国知识产权报》200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