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从数字出版到数字享用的重要桥梁

图书馆:从数字出版到数字享用的重要桥梁

北京大学信息传播研究所所长 李国新

在图书馆界看来,数字出版的根本目的是数字资源的利用,没有这一需求的牵引,数字出版产业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资源,就是一个疲软的产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数字产品的一个重要市场就是各级各类图书馆。数字出版企业生产出来的数字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图书馆这个桥梁和平台才真正转化成一般人可利用资源,也才真正实现数字产品的市场价值。这些年来中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大踏步向数字化、网络化迈进,促进数字出版业迅猛发展。

“十一五”时期,图书馆的现代化运营和数字出版的良性互动会进一步加强,图书馆界和数字出版界谁也离不开谁的情形会进一步凸显。前不久国家公布了《“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公共文化事业和包括数字出版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都有浓墨重彩。发展图书馆事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十一五”时期重要措施是促进数字和网络技术在图书馆服务当中的应用,要建设网上图书馆,要让各级各类图书馆,特别是中国大量的基层图书馆具有提供数字资源的能力。

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春天就是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春天。但是图书馆绝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商业性数字资源产品的吸纳厂、消化地、采购商,图书馆有自己的社会属性,图书馆承担着自己的社会职责。纳税人为什么要花钱养活图书馆?社会系统当中为什么要有图书馆这样一个公益性的机构?实际上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这样的事业目标决定了中国图书馆的发展,中国图书馆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式表达,核心就是“普遍、均等”。保障全体人民公平享有获得和利用知识信息的权利是现代图书馆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消灭知识差距,缩小数字鸿沟,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获得任何图书馆的任何信息资源,这是图书馆职业界的职业理念。

中国图书馆界非常愿意成为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助推器,同时也非常希望中国的出版界、数字出版界能够对图书馆的社会属性、社会功能、职业观念、职业理念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遗憾的是,一段时间以来出版界包括数字出版领域在一些问题上和图书馆界产生明显分歧,甚至冲突。最典型的是2005年以来,围绕着《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所发生的争论。图书馆界希望以这个条例的制定为契机,建立一种规范、有序的网上传播秩序,建立适应图书馆服务、数字化网络化的法律保障环境,建立一个良好的图书馆行业自律和他律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图书馆保障公众的文化权益、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因此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图书馆界提出了给予公益性图书馆馆内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权、馆外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权。国家版权局2005年10月份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落实了这些诉求,随之引发了出版界、数字开发商和图书馆界激烈的争论,出版界把这场争论概括为“四六条之争”。最后正式实施的信息保护条例,公益性图书馆馆内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权得以确定,公益性图书馆馆外网络传播的许可权被取消。

图书馆界认为,赋予公益性图书馆传播数字资源的馆外传播的法定许可权,正是在中国建立公益性信息网络传播的版权使用费,实际上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分担这种机制的良好契机。我国现有著作权法还没有赋予权利人公共借阅的权力,估计短时间内中国著作权法也不会引入全权能。因为比我国发达的英国、法国也没有引用这种权能。这种情况下,以法定许可形式出现的对作品的公共性使用支付报酬,正是一种可行的对权利人出版者的经济补偿,保障出版者的权益,同时是保障公众知识信息获得权的措施。